设立人大代表接待室的几点思考
设立人大代表接待室的几点思考
  • 发布日期:2012-12-27
    来源:武汉人大
    作者:彭显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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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大会议闭会期间,选民见不到自己选出的人大代表,有问题无法反映,人大代表想和选民保持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但是,不知道该到哪里找谁。在居民集中居住的社区设立人大代表接待室工作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设立人大代表接待室的意义及其作用

设立人大代表接待室有利于拉近选民和代表的距离,也让代表加强对选民负责的意识,其意义及其作用如下。

    

为代表联系选民、服务选民搭建新的平台。在社区建立人大代表接待室,不仅为代表在社区开展活动搭建了舞台,还为代表密切联系选民,了解社情民意,倾听选民意见打开了一扇窗口。通过一批问题的解决,使得“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得以充分展现,有效地调动了代表依法履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了代表依法为民代言的责任感。

 

为民意诉求渠道的畅通、拓展打开新的途径。人大代表接待室除代表接待日由代表亲自接待外,平时接待社区居民来访委托联络员接待。无论是代表接待,还是联络员接待,都要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答复”。选民反映问题,根据情况不同分别处理:若不合规合法,耐心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做政策法规的“宣传员”;若不违反政策法规,帮助其分析原因,找出问题症结,提出解决办法,做政策法规的“咨询员”;如果在不违反政策法规的前提下,代表能够帮助或督促解决的,尽力所为,做居民群众的“办事员”。

为党委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联系、沟通架起新的“桥梁”。通过设立人大代表接待室,党委、政府的政策及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能够及时传达到社区群众之中,让政策规定深入民心,能够更加有效地推动党委、政府在社区各项工作的开展,做到上情下达。选民对政策有疑虑,代表可以将舆情、民情向上反映,做到下情上达。


设立人大代表接待室工作应把握好的几个方面

为了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接待室的作用,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组织领导。在社区设立人大代表接待室是社区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探索,必须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进行,此项工作应在区委、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在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指导下,由人大街道工委负责落实。配好、配强联络员是社区人大代表接待室运转的关键。联络员不仅要有组织领导能力,而且在社区还要有一定影响力,能够赢得社区群众信任,因此,联络员一般由社区书记兼任为宜。

 

二是制度建设。制度是规范运作的保障。一要坚持接待日制度。每月第二周星期二为代表接待日,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提前或推迟时间。在接待日前一周,由联络员提前确定接待的代表,向社区群众发放活动通知,张贴公示,做好相关服务工作。二要坚持办理、反馈制度。要及时梳理来信来访内容,严格按程序处理各类问题,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建议、意见转办情况反馈来信来访人。联络员承办代表接待室的日常工作,定期梳理人大代表信箱来信内容,代表接待日认真填写接待登记簿,配合人大代表梳理来信来访内容。人大代表和联络员对来信来访内容按管辖权的不同,属街道、社区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及时反馈相关部门并督促办理;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形成书面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送区人大常委会代工委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商请市代表小组组长,以市人大代表建议形式,书面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处理。受理群众建议意见或反映的问题后,10日内联络员将承办情况反馈来信来访人。三要坚持督查制度。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人大街道工委要定期对人大代表接待室工作进行督查,及时了解情况,研究解决问题良策,指导其健康发展。四要明确代表职责。通过发放选民联系卡等形式,建立人大代表与辖区居民便捷融洽的联系交流机制,使选民对代表有一定的了解。根据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不直接处理问题”,但可以就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通过本级人大常委会联系持证视察、调研,重要问题也可以列入本级人大常委会调研、视察范围。

三是物质保障。人大代表接待室的建立、运转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些离不开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人大代表接待室要做到有专用接待房间,室外有门牌、有信箱、有公示栏;室内有专用电脑、电话、档案柜,各项制度、代表信息全部上墙,“一卡四簿”齐全;档案目录清晰,内容分类合理。


人大代表“接待”不等于“接访”

人大代表接待室开辟了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常态性的履职模式,作为一种尝试,其积极意义是应该肯定的。但“接待”不等于“接访”,两者不可等同而言。

 

首先,人大代表是各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广大人民群众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说,人大代表所代表的群众是广义的群体,而非狭义的个体。基于人大代表的法定身份和法定职责,在接待选民过程中收集到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意见集中,涉及公共利益的现象和问题,应该是公共性质的、非个人性质的,而接访主要反映的恰恰是单一个体的问题。如果把人大代表接待变成了接访,作为一种代表履职的主旋律来看待的话,显得有点舍本逐末,与立法精神相悖。

 

其次,人大代表与信访员是不可以划等号的。从目前各方面的实践看,即使是代表中参与这方面工作较多的社区党支部书记或主任,事实上也很难承担起信访员的角色,法律政策的积累与把握、矛盾信息的洞察与掌控、处理纠纷的话术与技巧等,都不是二者互换位置就可以做到的。代表们也坦言自己难以达到信访员的要求,也不需要达到这一要求,因为双方的工作侧重不同,同时,如果人大代表日常意见建议的收集要通过信访这条途径来得到的话,那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实践之路势必越走越窄。

 

另外,从程序方面看,人大代表的法定身份与法定职责,决定了其行为的非个体性,决定了人大代表对意见问题的收集、提交与解决必须走一个比较规范的程序,无论这个程序是法定的还是授权的,也就是说,依照其代表身份获得的意见问题,代表无权直接处理。而信访是要直接面对矛盾、直接处理纠纷的,对此,两者之间缺少一条可以衔接的途径。而人大代表接待室这一载体,通过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在人大代表与信访工作之间疏通一条路径,使代表接待选民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具体个性问题可以求得比较快捷的解决。

 

综上所述,“接待”与“接访”虽一字之别却差之千里。人大代表可以成为基层矛盾化解的助力军,但不等于主力军。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不能越俎代庖,代替党政领导和信访干部处理问题。即使有好的办法和措施,应形成意见、建议提出,交有关部门具体处理和落实,做到依法履职,避免发生越权、越位情况。为此,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根据代表法规定,代表在接待过程中,不直接答复和处理选民提出的问题,对选民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应认真做好解释工作;二是对不属于本街道辖区范围内的问题一般予以受理,属于本辖区选民个人及其亲属的关于民事、刑事的申诉案,应依法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申诉,不要作为建议、意见受理;三是对党的各级组织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请选民向有关党组织反映。


(青山区人大常委会 彭显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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