硚口区人大常委会
硚口区以办案质量检查工作为抓手,在正确处理好人大监督与公检法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关系,保证人大监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的,确保办案质量检查工作合法性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新形式、新方法,形成了一整套较为严谨周密的检查方法,将检查工作设计为六个“规定动作”——开展单位自查、组织人大代表公开评议和参与检查、现场抽查、检查专班集中评查、提请常委会审议、整改意见反馈督办,同时督促区公检法机关健全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积极推进公正司法,为硚口转型发展、跨越发展营造了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
突破难点,狠抓重点,确保办案质量检查工作的针对性
办案质量检查的难点是对公检法三机关自查工作的检查督办,重点在于解决审判工作、检察工作、公安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广泛关注、带有共性的、影响公正司法的问题,纠正由于办案自由裁量权比较大,容易产生问题和出差错的案件。为此,做到了“两盯准”、“两强化”。
一方面,盯准单位自查,强化司法机关的主观能动作用。区人大常委会一是在每年布置检查工作时就明确要求,公检法三机关自查工作必须做到“五有五到位”,即有领导,有专班,有方案,有动员,有“痕迹”(记载);组织领导到位、思想发动到位、自我评查到位、整改措施到位、责任追究到位,三机关每年都对自查中发现的瑕疵案件承办人予以各类处分。二是常委会检查组到现场检查时,重点检查自查工作开展情况,查阅自查工作记载和记录,听取办案人员对办案质量检查工作的看法和意见等。为此,近几年硚口区根据三机关不同的业务特性,分别设计了三类九种规范性表格,检查组对照各类表格检查自查情况,进一步细化和深化对各单位自查过程的检查和监督。三是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和审议三机关报告时,首先听取自查工作报告,重点审议自查工作的成效,并形成人大常委会对自查工作的评价意见,对自查报告是否通过予以表决。
另一方面,盯准检查重点,强化对案件质量薄弱环节的监督检查。一是将检查重点锁定在公检法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部位和薄弱环节上,分别对三机关确定不同的检查重点。近几年,常委会实行类案检查,分别检查了法院民事、商事、刑事、房产、行政案件,检察院侦察监督、公诉、渎职,反贪案件,公安局刑事侦查、缉毒、经侦、行政治安案件。通过逐年集中力量重点检查一类案件,及时发现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瑕疵,有效推动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了公正司法。二是紧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和社会普遍关注的司法问题,科学确定检查案件。具体是通过六种渠道收集检查案件来源:区人大常委会在办案质量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典型案件;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由区人大代表反映的典型案件;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可能存在质量差错的案件;百姓关心、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件;上级机关交、督办案件;司法机关内部认识不一致的案件。
立足创新,彰显特色,保持办案质量检查工作的时代性
伴随时代发展的步伐和人大依法监督进程,常委会在深化办案质量检查,强化司法监督上进行了如下探索。
一是人大代表有序参与,使办案质量检查工作更具有民主性。常委会坚持做到“三个必须”,即:检查内容必须征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检查过程必须吸纳人大代表全程参与;检查结果必须向人大代表及社会公布。通过检查过程的透明化、检查结果的公开化以及人大代表的直接参与,使整个办案质量检查处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中。
二是将办案质量检查与“两院”人事任免工作相结合,使任免考核工作由“虚”变“实”。以往人大常委会对拟任人员尤其是审判员、检察员的任前考核往往较虚,对拟任人员办案能力了解渠道有限。近年来,常委会结合区法院提请的任免议案,确定了数名拟任审判员为检查“以人查案”范围,检查拟任人员上一年度所承办的全部案件,将检查报告与提请任命人员议案一并提交常委会审议。此举在区法院、区检察院干警中触动很大,效果很好。
三是将办案质量检查与对审判员、检察员工作监督相对接,填补了人大监督的“空白”。在司法监督工作实践中,虽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审判员和检察员,实际上并未列入工作评议范围,对其工作监督一直是人大监督的薄弱环节。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在办案质量检查工作中,常委会检查了区法院1名刑事审判员、1名民事审判员所承办重点案件和区检察院1名主办检察官、1名主诉检察官所承办的重点案件。通过采取“类案监督”和“以人查案”并用的方式,既保证了办案质量检查的实效,也弥补了人大常委会对审判员、检察员监督缺乏硬手段的缺陷,促进了审判员和检察员勤政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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