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积极落实新修改的立法法,紧紧围绕武汉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依法履职,求实创新,较好地完成了法规案统一审议、法规清理、立法计划编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工作任务, 为市人大常委会履行立法职能和监督职能服务。
一、积极组织学习贯彻新修改的立法法
修改后的立法法出台后,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立法法的学习贯彻实施工作,并将其作为提高立法质量的一个重要抓手。
(一)及时向上级人大请示汇报。2015年全国“两会”后,就我市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以及拟立法的项目是否属于新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范围等问题,常委会副主任潘汉生带领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负责人向省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和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领导进行了多次汇报,并专程赴京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专题汇报咨询。
(二)组织立法法学习培训。按照常委会要求,邀请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来武汉为全市市管局级领导干部全面推进法治城市建设专题研讨班以及市人大机关干部作立法法辅导报告,并协助常委会办公厅做好报告会的组织服务工作。结合立法工作,通过多种形式组织法制委员会委员、法规工作室工作人员开展立法法的学习交流,要求深刻把握立法法的精神实质,牢固树立依法立法、为民立法、科学立法的立法理念。
(三)开展理论研究和经验交流。组织课题组对“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问题研究”课题进行研究,形成的论文《关于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主导作用的分析和思考》在第二十一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上进行交流,并作为较大市人大的代表被摘登在9月19日的法制日报。还对“健全向上、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问题研究”、“加强地方人大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问题研究”、“编制《武汉2049远景发展战略2015-2020年立法规划》问题研究”等课题,组织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与多批来汉考察的外地人大交流立法工作经验。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有关负责人还多次应邀为省内外部分设区的市的人大作地方立法工作辅导报告。
二、认真开展地方性法规统一审议工作
一年来,法制委员会对提请常委会审议的7件法规案依法进行了统一审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修改意见,认真组织调研、论证、审议和修改,及时提出法规草案修改稿、表决稿和修改情况汇报、审议结果报告、报批说明,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和常委会审议、表决,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武汉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武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经颁布,并将分别于2016年1月1日、2月1日起实施;《武汉市志愿服务条例》、《武汉市旅游条例》已经常委会表决通过,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已经常委会二审;《武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经常委会一审。《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经常委会一审后,因国家关于出租车管理的改革政策正在研究制定中,法制委员会报请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暂缓审议,待条件成熟时再提请常委会二审。
在统一审议工作中,法制委员会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坚持“依法立法、为民立法、科学立法”理念,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原则,突出了以下几点。
(一)注重维护法制统一。坚持法制统一,保证新制定、修订的法规与上位法不抵触,与我市其他法规相协调。审议研究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时,认为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无偿献血、捐献人体(遗体)组织或器官的个人及其亲属可以获得优先、优待的规定中的亲属范围的界定,与《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武汉市献血条例》的规定不一致,为了与上述两件法规相衔接,作了相应修改;认为第四十六条关于将行政处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规定会影响到公民个人的隐私和声誉,而且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修改时删除了该规定。审议研究旅游条例(修订草案)时,认为第五十四条关于导游不参加培训暂缓通过年审的规定无依据,并且与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不一致,修改时作了删除。
(二)注重突出地方特色。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地方特色和有效管用,把审议修改的重点放在法规核心制度、关键条款的设计上,立足武汉实际设计法规规范,能具体尽量具体、能明确尽量明确,尽可能实现精细化,增强法规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审议研究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时,将原条例中的“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的文字表述删除,将“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表述修改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强调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既肯定大义凛然、不怕流血牺牲的见义勇为,更鼓励、倡导科学、合法、正当的见义智为。审议研究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时,认为第七条第二款关于非机动车行驶规定的表述不够清晰,修改时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审议研究旅游条例(修订草案)时,认为部分条款没有必要地重复、照抄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修改时作了删除;针对目前“不合理低价游”的突出问题,除要求有关各方遵循旅游法相关规定外,修改时新增了“旅游者应当自觉抵制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价格组织的旅游活动,并向旅游主管部门举报旅行社的违法行为”的规定。审议研究志愿服务条例(草案)时,增设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规定“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工时,可以换取一定的社区服务”。
(三)注重体现立法为民。坚持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充分尊重民意,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注意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弱势群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关系。审议研究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时,修改完善相关规定,从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基本生活、医疗救治、社会保险、就业、教育、住房保障、法律援助、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及其家属的抚恤和补助等方面,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力度。审议研究志愿服务条例(草案)时,为保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新增一条,对恐吓、侮辱、歧视、殴打、诬告、陷害、报复志愿者,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新增两条,规定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其他第三方在不同情形下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四)注重规范公共权力。坚持职权法定、程序合法、监督有效原则,合理规范公共管理部门的权力与责任,依法保障公共权力的有效运行。审议研究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草案)时,为防止有关部门任意调整基本生态控制线,条例(草案修改稿)从严规定调整程序,从严规定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对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考核不达标的实行一票否决,而不是简单地只“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审议研究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时,针对我市实际工作中管理主体层级较多、不同主体间责任不够明晰等问题,对见义勇为管理体制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见义勇为社会组织,以及公安、民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年来,法制委员会审议修改的法规草案得到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充分肯定,受到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和报道。其中,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颁布,在全国引起了较大反响。11月18日的央视新闻1+1栏目以“勇为、智为,更要让人敢为”为题,围绕武汉市人大立法鼓励见义勇为、倡导见义智为进行报道;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人民网、新华网、凤凰网、湖北经视、长江日报、济南时报等20余家媒体也进行了相关报道和评论。
三、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法制委员会按照常委会要求,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创新和改进立法工作方式,健全人大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切实做到集思广益、凝聚共识,努力提高立法质量。
(一)重视研究吸纳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一审、二审法规草案以后,及时收集整理常委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分别形成关于审议意见的总体意见、具体意见及审议意见集中的重点问题。对这些审议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吸纳,充分做好反馈沟通和解释说明工作。针对审议意见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调研论证。首次探索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吸纳审议意见。比如,与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邀请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市政府法制、规划、农业、环保、水务、园林和林业部门负责人,就审议意见中提出的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草案)的立法总基调和基本原则、基本生态控制线调整程序、线内项目准入、环境影响双评价制度等重点意见,进行专题研究。与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联合邀请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政府法制、旅游部门负责人召开座谈会,专题研究旅游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
(二)健全完善法规公开征求意见机制。常委会一审后,通过报纸、电视、电台、武汉人大网、武汉人大立法官方微博、手机短信、手机APP系统等载体,发布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和消息,刊登法规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立健全新闻媒体全程跟踪采访报道立法工作的制度,立法活动全程向媒体开放,鼓励和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立法活动。开展立法协商,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和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征求相关部门、市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意见。在原来三个基层立法联系点(武昌区人大常委会、黄陂区人大常委会、江汉大学)基础上,新增设两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市律师协会、常青花园社区)。深入区人大、街道、社区、企业、农村、基层立法联系点,倾听基层单位、基层群众、行政相对人的立法诉求。比如,到黄陂区实地调研,听取区人大、区有关部门、社会组织,街道、社区负责人和村(居)民代表、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代表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的意见。到蔡甸区人大常委会、武昌区南湖街、常青花园社区、市律师协会、江汉大学,听取区人大、区有关部门、街道和社区干部、居民以及律师和高校师生的意见。召开系列座谈会,听取旅游部门、旅游景区、旅行社、旅游交通单位、旅游饭店、行业协会、导游、旅游者和法学、旅游学专家等方面对旅游条例(修订草案)的意见。
(三)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认真研究人大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建议,把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与编制立法计划结合起来。2015年立法项目《武汉市志愿服务条例》、《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分别由代表立法议案、建议转化而来。采取多种形式听取代表的意见。通过手机APP系统发布征求意见通知,寄送立法资料,委托区人大常委会征求本辖区的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的意见,邀请相关领域代表参加立法调研、座谈、论证、逐条审议研究等活动,广泛听取代表的意见,尽可能多地发挥代表参与立法的作用。
(四)组织专家有效参与立法工作。在调研、论证、审议、修改等立法环节,注意听取专家学者、专业研究机构的意见,提升法规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和实效性。组织常委会立法顾问参与立法活动,为常委会立法决策提供咨询。常委会一审后,及时将法规草案文本及相关参考资料送交立法顾问征求意见。邀请立法顾问参加有关立法调研、座谈、论证、逐条审议研究及其他立法活动,研究解决立法中的焦点、难点问题。征求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法律实践工作者、市政府参事和市地方人大工作研究会、市地方立法研究会等方面的意见。就法规制度廉洁性问题,征求市纪委、市检察院的意见,对法规内容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进行查找,作出防范性规定。就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问题,征求市法院、市律师协会的意见,以保证法规的有效实施。
(五)改进统一审议工作方式。坚持和完善逐条审议研究法规草案的工作机制。组织召开法规草案逐条研究会议,邀请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领导、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市政府法制办、起草部门负责人等,逐条研究和修改法规草案,为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做准备。首次实施法规草案表决前评估制度。比如,召开评估论证会,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高校的专家学者及其他第三方对旅游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志愿服务条例(草案表决稿)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进行评估论证。
(六)加强立法工作沟通协调。坚持和完善立法工作“小班子、一条龙”的做法,加强立法沟通协调配合,努力形成立法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立法工作。常委会一审前,与有关专门委员会积极配合,提前介入法规草案调研、起草工作。配合支持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对13件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开展调研。统一审议阶段,注意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法规草案起草部门参加法制委员会调研座谈、修改论证、逐条研究等活动,列席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审议修改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认真研究,把握症结所在,主动与有关专门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及有关方面沟通,共同研究解决。常委会表决前,将法规草案修改稿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征求意见,就有关问题主动汇报、进行沟通,争取指导和支持,为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做好准备。
四、认真组织开展法规清理工作
(一)继续组织开展法规全面清理。2014年,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依法推进我市全面深化改革,按照常委会要求,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组织对我市91件现行法规开展全面清理,重点清理法规中涉及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事项。2015年,继续组织开展相关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提出分类处理意见,起草关于修改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常委会审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实施。
(二)围绕全面创新改革组织开展法规专项清理。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区域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总体方案》和市委十二届八次全体(扩大)会议暨全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动员大会精神,按照常委会要求,2015年9-12月,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组织对我市93件现行法规开展专项清理,清理有违创新规律、阻碍创新发展的法规条款,重点清理涉及市场公平竞争、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金融创新、人才培养和激励、开放创新、科技管理体制等方面的法规,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同时,组织开展制定《武汉市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条例》立法调研,并多次向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规工作室进行专题汇报和沟通。
五、积极组织编制2016年立法计划和2015-2020年立法规划
(一)组织编制2016年立法计划。按照常委会立法工作制度的要求,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于2015年8月中旬启动2016年立法计划编制工作。通过报纸、电视、电台、武汉人大网、武汉人大立法官方微博、手机短信、手机APP系统等载体,制发通知并发布公告、消息,向“一府两院”、市直部门、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社会组织、市民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在此基础上,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会同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研究、协调,拟定了2016年立法计划(草案),将在进一步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后,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二)组织编制2015-2020年立法规划。为使立法工作适应推进武汉2049远景发展战略实施的总体要求,按照常委会的要求,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牵头组织编制武汉2049远景发展战略2015-2020年立法规划。为做好立法规划编制工作,开展了规划项目征集工作,广泛征集了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的意见。同时,委托市地方立法研究会开展编制立法规划的课题研究,形成了研究报告《武汉2049远景发展战略2015-2020年立法规划研究》。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武汉2049远景发展战略和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复兴大武汉的宏伟目标,落实2015年新修改的立法法和调整后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对地方立法的新要求,研究吸收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了立法规划(草案),并再次征求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市法院、市检察院、各区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等单位、部门的意见,提请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后,形成《武汉2049远景发展战略2015-2020年立法规划》。
六、依法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一)依法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武汉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积极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市政府和各区人大常委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备的78件规范性文件(市政府规章9件、其他规范性文件14件,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决议55件)进行接收、登记,并分送到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引入第三方审查机制,委托常委会立法顾问重点审查市政府报备的规范性文件。
(二)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理论研究。组织课题组对“如何加强地方人大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进行专题研究,并形成理论成果,向常委会提出“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工作队伍建设,提升备案审查能力”、“进一步界定报备范围和责任,扎实做好备案工作”、“进一步加大审查和纠错工作力度,增强审查工作实效”、“进一步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发扬民主”、“进一步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各方衔接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等工作建议。
七、切实加强自身建设
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积极组织委员会委员、法规工作室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组织委员会委员参加常委会举办的法制讲座,参加常委会、委员会开展的视察、检查和调研活动,走访、联系、服务委员,为委员履职提供良好服务。注重工作人员学习培训。与常委会办公厅沟通协商,安排参加高等院校、市委党校的专题学习培训班,提高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按照市人大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细化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作,提高工作标准和要求,为法制委员会目标任务的完成提供有效保障。
此外,按照常委会工作安排,法制委员会还会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完成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情况专题调研工作,调研了解市编办、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城管委、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洪山区政府、新洲区政府等单位、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情况,为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工作报告并作出关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决议做好准备工作;会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完成常委会开展社区物业管理工作专题询问第五调研组的调研活动,采取实地考察、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随机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深入了解硚口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江夏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情况,形成调研报告,提出加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建议;会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完成市委人大工作会议有关专题会前调研工作,提出改进常委会工作的建议;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安排的有关工作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
一年来,法制委员会认真履行职责,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较大成效,但与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对地方立法的新要求,与人民群众对地方立法的新期待,还有一定差距。今后工作中,尤其要在更好地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等方面多研究、多探索。
2016年,法制委员会将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求真务实,与时俱进,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履行法规案统一审议职责,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积极促进依法行政,为常委会履行立法职能和监督职能,为我市实施“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和法治城市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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