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2013年度工作报告
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2013年度工作报告
  • 发布日期:2014-01-05
    来源:武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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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紧紧围绕武汉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依法履职,求实创新,完成了法规案统一审议、立法计划编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工作任务,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和民主法治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认真开展地方性法规统一审议工作

一年来,法制委员会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6件法规案依法进行了统一审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共521条次)、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共89条次)和有关方面的修改意见建议(共1830条次),认真组织修改,共修改了347条次、新增了108条次、删除了66条次,及时提出法规草案修改稿和修改情况汇报、法规草案表决稿和审议结果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截至2013年年底,《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关于修改《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已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已经市人大常委会一审,正在组织调研和修改。

法制委员会在统一审议工作中,突出了以下几点:

(一)注重维护法制统一,突出地方特色

法制委员会坚持依法立法,维护法制统一,保证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的不抵触。有常委会审议意见提出,《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关于房屋安全责任人的规定不够准确。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房屋安全责任人的确认及其责任的划分本质上属于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范畴,应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加以确认,据此对相关条款作出修改,明晰了房屋所有人和房屋使用人各自的安全责任。在审议《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时,针对常委会审议意见提出“新城区由乡(镇)改成的街道能否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问题,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上位法,街道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职能,本着规划编制管理从严的原则,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规定新城区中由原来的乡(镇)改为街的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以保持与国家有关规定一致。

法制委员会坚持突出法规的地方特色,注重进行法规制度创新,立足武汉实际设计法规规范,增强法规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难,是常委会审议《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时的一个焦点问题,也是广大市民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法制委员会在审议该条例(草案)时,进行了深入调研论证,为了更好地服务市民,根据国家《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精神和住建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作出了变通规定,规定在住宅共用部位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改造。在审议《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时,充分考虑武汉的气候特点,将“保持联系城市内外的生态廊道和城市风道的畅通,降低城市热岛效应”作为城市总体空间布局的重要内容,予以严格保护;对湖泊划定“三线一道”,强化武汉滨湖特色保护。在审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时,为加大城市绿地的保护力度,防止城市绿地被随意侵害,在保留“已建成的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地”的基础上,增加了中心城区绿线范围内已建成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街心公园等绿地)由市政府确认为永久性绿地的规定;同时对行道树树种选定作了限定,规定“应当选用高大浓荫树种”,以利于市民夏日出行可以遮荫挡阳。在审议《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草案)》时,根据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规定,结合武汉“两型”社会和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实际,对办法(草案)中已有规定能够细化的部分尽量予以细化,对办法(草案)未作规定但我市循环经济发展中急需立法解决的一些重点问题尽量予以规范;重点对园区建设、碳交易、能源管理、建筑节能、主要废弃物回收监管等作出具体规定;在落实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等方面,细化和增强了可操作性规定,例如,规定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的办公用房装修后十年内不得再次装修。

(二)注重保护公民权益,规范行政权力

法制委员会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充分尊重民意,积极回应群众实际需求,注意保障和改善民生,关注弱势群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统筹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关系。2013年春节期间我市燃放烟花爆竹高峰时段空气污染严重超标,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部分市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为回应群众呼声,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修订《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增列为2013年的正式立法项目。在立法调研座谈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老百姓普遍希望政府在重大节日或者庆典活动中举办大型焰火晚会等活动。为满足广大市民的愿望,法制委员会审议修改时,对“限改禁”区域内组织燃放焰火的情形作了特别规定。在审议《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时,增加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规定,明确要求“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而导致合法利益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偿”。这样规定,既有利于生态保护的有效性,也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在审议《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时,增加了“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房屋安全救助专项资金,用于对特殊困难家庭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白蚁危害治理的适当补助”的规定,强化了政府的公共安全责任,加大了对低收入危房户的扶持和救助力度,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住房安全。

法制委员会坚持职权法定、程序合法、监督有效的原则,合理规范公共管理部门的权力与责任,依法保障公共权力的有效运行,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审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时,针对条例(草案)中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不够明确的问题,对相关条款作了相应调整,明确了园林、林业、城管三个部门的管理和执法职责,避免部门职责不清、相互推诿;对更换行道树设置了严格的程序,明确规定“已种植的行道树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行道树树种的,园林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审议《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时,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中关于存在违法建设的房屋拆除以后才能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规定,侵害了公民房屋权属登记的合法权利,存在着通过扩大行政权力、限制行政相对人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问题,不宜将此类管理措施在地方性法规中明文规定,据此删除了该项规定;为了对生态底线区实行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增加相关规定,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生态底线区,确需调整的,必须事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加强了法律监督的力度,体现了对公共权力的监督。

(三)注重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沟通协调

法制委员会在立法过程中十分注重调查研究,特别是对常委会审议中提出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调研。全年组织召开各种类型的调研座谈会40场,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区人大常委会、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行政相对人、基层群众等方方面面的意见。例如,为了审议修改好《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法制委员会深入百步亭社区、常青花园社区,听取社区居民的意见建议,召开行业协会座谈会,听取电动车行业协会、出租汽车行业协会、机动车驾驶员行业协会等7个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还分别召开了驾驶员代表、基层交警代表等方面的多场座谈会。在立法调研中,法制委员会还注意走出去学习,借鉴外地经验。例如,在审议修改《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过程中,为做好房屋安全鉴定市场化的制度设计,专程到率先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市场化改革的广州、深圳两地进行了考察,借鉴两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综合考虑市场化改革后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从管理制度、鉴定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资质、主管部门责任、鉴定纠纷处理等方面对条例(草案)作了修改和调整。

法制委员会注重立法沟通协调配合,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努力形成立法工作合力。常委会一审前,与有关专门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法规草案起草部门积极配合,提前介入法规草案调研、起草工作,了解掌握立法工作进度和立法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起草中的难点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统一审议阶段,注意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法规草案起草部门参加调研座谈、修改论证等活动。重视听取和吸收常委会审议意见。对能吸收的审议意见,充分吸收;对审议意见中不宜采纳的内容,分别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个别交流,力促达成共识;必要时,在法规草案修改情况汇报中加以说明。重视研究和吸收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及时进行反馈和沟通。对在统一审议法规草案时遇到的重大问题,主动与有关方面沟通,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例如,在审议《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的过程中,召集市政府法制办、市交管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就调研和审议中提出的电动车管理不到位、的士停靠困难、交通标识不明等重点问题进行沟通和研究,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提请常委会表决前,将法规草案修改稿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征求省直相关部门的意见,为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做好准备。

此外,在立法工作中,法制委员会坚持和完善逐条审议研究法规草案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统一审议质量;注重规范立法技术,对法规的名称、体例、表述形式、法律用语等,都认真推敲,力求规范,努力将法规形式与内容有机统一起来。法制委员会审议修改的法规草案得到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充分肯定。

二、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法制委员会按照常委会的要求,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扩大公民对立法的知情权和有序参与,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阶层、各方面的意见,充分倾听民声、关注民生、体察民情、集中民智、回应民意、保护民利,切实做到集思广益、凝聚共识,使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在立法工作中的主体作用越来越明显,使制定的法规充分体现人民意愿,增强法规贯彻实施的群众基础。

(一)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扩大公众有序参与

法制委员会不断拓展民主立法渠道,扩大公众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在公众参与的平台上,除了继续运用报刊、电视、电台、手机短信、互联网等形式征求意见以外,将立法官方微博、立法工作联系点打造成为公众参与立法的固定平台。在征求意见的对象上,除了继续向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基层群众等方面征求意见外,将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纳入征求意见范围,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推进立法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方面,不断探索实践新闻媒体全程采访报道立法工作的方式方法。

一是开通立法官方微博。随着网络飞速发展,互联网已成为传播信息、汇集民意的重要渠道。法制委员会与时俱进,经常委会领导同意,于2013年4月19日在新浪网上开设了“武汉人大立法”官方微博,首次在网络上建立起收集公众立法意见和讨论法规草案内容的固定平台。所有的立法项目都在微博上进行问卷调查、开展讨论、征求意见,快速推出立法中的热点、焦点问题,广泛征求网民意见,搜集网络民意。截至12月底,在微博上发布立法信息39条,添加关注的网友(粉丝)为257人,信息共被转发202次、被评论149次、被阅读86133人次,在网络上引起了较好的反响,提高了公众参与立法的便利性和实效性。

二是设立立法工作联系点。为了畅通立法机关与基层群众联系的渠道,更好地倾听基层群众的心声、了解基层群众的需求、汇集基层群众的意见,使立法更好地体现基层群众的根本利益,年初,法制委员经过认真研究、实地走访,在充分考虑城市居民、农民、学生等不同群体代表性的基础上,分别在中心城区武昌区人大常委会、远城区黄陂区人大常委会、大专院校江汉大学设立了立法工作联系点。法制委员会在统一审议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在立法工作联系点开展了调研座谈,听取社区、基层群众、高校师生和专家学者的意见,促进了法规草案的修改完善。例如,法制委员会到立法工作联系点黄陂区人大常委会开展《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调研座谈,通过征求村委会、村民代表和农村房管部门的意见,了解到农村自建房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与复杂性,不宜简单套用中心城区的管理方式,在修改时将条例(草案)中涉及村民自建房的内容整合为单独一章予以规定。

三是集中征求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意见。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是来自各行各业的精英,在其行业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发挥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不仅有利于法规质量的提高,而且有利于法规的宣传。法制委员会与市委统战部联手召开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征求意见座谈会,首次将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纳入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范围,既得到了广泛好评,又收获了真知灼见。例如,有民主党派人士提出,《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应当建立政府对最低生活保障农民家庭实施房屋安全救助的制度。法制委员会审议修改条例(草案)时,吸收了该修改意见,增加了相关规定。

四是创设新闻媒体全程采访报道立法工作的制度。为了加强立法宣传,扩大立法工作影响,保障公众对地方立法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鼓励和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立法活动,法制委员会在常委会研究室的支持配合下,建立了新闻媒体全程采访报道立法工作的制度。不仅邀请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案,而且将法制委员会组织的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调研、座谈、论证、审议、修改和法规颁布新闻发布会等所有立法活动全程向新闻媒体开放,邀请中央、省、市新闻媒体进行跟踪采访报道,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立法信息。召开在汉新闻媒体专业人士专场调研座谈会,在听取他们对《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的修改意见的同时,还共同探讨如何开展立法宣传工作。新闻媒体对2013年6件法规案的立法活动和内容进行了积极评价和及时报道,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紧紧依靠人大代表,发挥立法主体作用

法制委员会积极发挥人大代表贴近群众、了解基层情况、反映群众意愿的优势,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全面征集、认真研究人大代表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征集年度立法项目建议和法规草案修改意见的过程中,向市人大代表发送手机短信,征求代表意见。在立法调研过程中,邀请部分代表参加。在法规草案修改过程中,与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联动,征求市、区人大代表对法规草案的修改意见,同时组织部分市人大代表参加座谈会。例如,在修订《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过程中,就7个中心城区和5个功能区的建成区“限改禁”问题,向区域内市人大代表发放315份调查问卷,收回304份,其中赞成“限改禁”的占95.7%,从而为修订法规提供了民意基础。

(三)紧紧依靠专家学者,提供高端智力支撑

法制委员会重视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调研、审议、修改等立法环节,注重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积极组织常委会立法顾问参与立法活动,为常委会立法决策提供咨询。常委会一审后,及时将法规草案文本及相关参考资料送交立法顾问征求意见。邀请立法顾问参加有关座谈会、论证会、法规草案修改及其他立法活动。除听取立法顾问的意见外,还征求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市政府参事、市地方人大工作研究会、市地方立法研究会、市律师协会的意见。同时,为保证法规的制度廉洁性和有效实施,征求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的意见。

三、积极组织编制2014年立法计划

制定立法计划是做好年度立法工作的重要保证。为科学谋划2014年立法工作,推进立法工作的有序进行,法制委员会从7月初就启动了2014年立法计划编制工作。通过报刊、电视、电台、互联网、官方微博和手机短信等形式,制发通知并发布公告、消息,向“一府两院”、市直部门、市人大专门(工作)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代表以及广大市民征集2014年立法项目建议。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共提出22件立法建议项目。市民、市人大代表、区人大常委会、有关社会组织共提出了23条立法建议。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别提出了2014年立法项目和调研项目建议。在此基础上,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会同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进行了研究、协调,拟定了2014年立法计划(草案),组织常委会立法顾问组进行研究论证,并经过法制委员会会议审议研究、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形成了2014年立法计划,同时相应调整了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库。

2014年立法计划编列了《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上一年度接转)、《武汉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武汉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武汉市全民健身条例》(修订)、《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修订)、《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立法项目6件,编列了《武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武汉市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等调研项目11件。

四、依法开展备案审查和促进依法行政工作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权,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有效机制。一年来,法制委员会依法规范、强化备案审查,工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按照《武汉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的要求,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日常工作,对市政府和各区人大常委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备的233件规范性文件(其中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33件,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决议226件)进行了接收、审查、登记,并分送到对应的市人大专门(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对发现的与有关法律规定相抵触的2件规范性文件,有关委员会与制定单位进行了沟通,责成其自行撤销或修改。

按照常委会工作安排,法制委员会还积极协助常委会办公厅联系、督促市政府向常委会书面报告2013年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情况;积极参加常委会开展改善革命老区生产生活条件工作情况专题询问的调研活动,以及常委会组织安排的各种工作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

五、切实加强委员会自身建设

一年来,法制委员会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提高委员会的履职能力。一是积极参加市人大机关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聚焦“四风”问题,从思想上、行为上进行大检查、大洗礼,清除思想之垢、行为之弊,增强宗旨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强化立法为民的理念,提出改进立法工作的意见。二是组织委员参加常委会举办的法制专题讲座,参加常委会、委员会开展的视察、检查和调研活动,走访、联系、服务委员,为委员履职提供良好服务。三是加强委员会工作人员学习培训。与常委会办公厅沟通协商,安排工作人员参加高等院校、市委党校的专题学习培训班。针对工作人员对立法项目涉及领域业务不熟悉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工作人员到有立法任务的政府相关部门挂职,学习了解该部门业务工作,提高立法业务水平。四是按照人大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健全完善委员会办事机构的管理制度,细化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作,提高工作标准和要求,为委员会目标任务的完成提供有效保障。

一年来,法制委员会认真履行职责,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较大成效,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地方立法发展的新目标,与人民群众对地方立法的新期待,与新形势下对人大工作的新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在以后的工作中,要进一步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提高立法质量,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

2014年,法制委员会将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求真务实,与时俱进,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履行法规案统一审议职责,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积极促进依法行政,努力为常委会履行立法职能和监督职能,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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