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法制委员会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地方性法规案统一审议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继续推进依法行政,为常委会履行立法职能和监督职能服务,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
一、围绕中心,关注民生,认真履行统一审议职责
2010年常委会立法计划确定5件立法项目,后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将2件调研项目调整为立法项目,共安排实施7件立法项目。一年来,委员会认真落实立法计划,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促进“两型社会”建设和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对常委会一审后交付的7件法规草案、2件修改和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草案,认真组织统一审议和修改,先后召开8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分别提出法规草案修改稿、表决稿、修改情况汇报、审议结果报告。截止年底,城市公园管理条例修改决定、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物业管理条例、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等8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常委会公布实施;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办法、水资源保护条例,已经常委会审议通过;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草案)、中小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已经常委会一审,正在组织调研和修改。在统一审议的同时,委员会还积极参与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组织的立法调研项目的调研活动,及时掌握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14件立法调研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分析研究,为编制下年度立法计划做好准备。
提高统一审议质量,是委员会的努力方向和工作重点。委员会把保障促进科学发展、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统一审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前介入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积极开展专题调研,注重研究并充分吸纳常委会审议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站在全局高度认真审议、修改法规草案。在统一审议工作中,突出了以下几点:
(一)突出特色,注重维护法制统一
在统一审议中,委员会坚持立足武汉实际,在突出法规的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上下功夫。例如,在审议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办法(草案)时,有审议意见提出,武汉市是“两型社会”建设改革试验区,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办法应当体现这一特色,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台湾同胞投资者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产业和项目方面投资,以加快 “两型社会”建设的步伐。委员会认真研究了审议意见,修改调整了关于鼓励投资的范围的规定,并结合国家政策和武汉市实际,从投资方式、鼓励措施、服务措施等方面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又如,丰富的水资源是武汉市的特色和发展优势,水资源保护也是武汉市“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委员会审议水资源保护条例(草案)时,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从地下水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域范围内经营场所的限制、水资源保护问责制的建立以及水务、环保部门的职责规定等方面,认真修改法规草案,构建了比较完备的水资源保护制度框架。再如,在审议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时,有审议意见提出,房屋交付后业主未实际使用的,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服务费用应规定一个减交的比例,以便于操作。委员会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反复调研论证、并借鉴外地法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明确界定了房屋交付的定义,作出了“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的规定,既体现了物业管理的公平原则,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确定了业主大会制度,但对业主大会成立的条件、如何保障业主大会的召开、对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如何管理等未作具体规定。为了增强可操作性,物业管理条例对此作了若干细化规定。物权法对车位、车库的配置、处置和共有车位收益归属作了原则性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武汉市实际,对此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审议法规草案时,委员会坚持法制统一原则,保证我市制定、修订的地方性法规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湖北省地方性法规不抵触,与我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协调。例如,在审议城市公园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时,有审议意见提出,该法规草案关于游客携犬入园的规定,与《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够协调。委员会在审议修改时,在保持与《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相衔接的前提下,修改、增加了相应规定,同时,为避免与土地、规划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相重复,删去了法规草案中一些不必要的重复规定,并将“易地绿化建设费”修改为“绿化补偿费”,以保证该收费项目名称的一致性。
(二)关注民生,注重调整各方利益
在统一审议中,委员会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统筹兼顾,妥善处理好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合理调整和规范各种利益关系。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委员会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从保障和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在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中设立了对重度残疾人加强保障的制度,明确了政府在规范和推进我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推进残疾人无障碍交流等方面的责任,规定了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相应法律责任。物业管理立法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多方利益的调整,为处理好物业管理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委员会通过调研、分析、研究,慎重选择各方利益平衡点,逐条逐款逐字地对法规草案进行反复修改和论证,明确了物业管理中各方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确定了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各方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机制。修订后的城市公园管理条例,增加规定城市公园在防灾避险等方面的新功能,明确规定公园实行免费开放,并针对噪音扰民、游人携犬入园等问题作出有关管理规定,促进了城市公园资源的保护与利用。
(三)发扬民主,注重开展专题调研
委员会按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的要求,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立法民主化的途径和方式。坚持在法规草案修改过程中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见,邀请相关代表参与立法论证,认真研究吸纳代表提出的意见,充分发挥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坚持和完善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做法,采取不同方式征求公众的意见。针对常委会审议意见中的主要问题和矛盾焦点,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调查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专题调研。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经常委会一审后,委员会寄送给全体市人大代表和各区人大常委会,并在武汉人大网站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和建议65条次,一些合理的建议被采纳。同时,委员会召开座谈会,组织外出学习考察,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与使用、重度残疾人单独施保等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水资源保护条例、城市公园管理条例、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与我市推进“两型社会”建设和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直接相关,为做好这些法规的立法工作,委员会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充分了解情况,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一些难点焦点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进一步提高了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了地方立法质量。
(四)积极配合,注重加强沟通协调
为了搞好法规草案的统一审议,在法规草案提请常委会一审前,委员会与有关专门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草案起草部门经常进行沟通,积极配合,提前介入立法调研和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熟悉情况,收集信息,及时了解掌握立法工作进度,了解研究立法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和起草中的难点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委员会全过程参与了物业管理条例、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等法规的立法前期工作,促进了统一审议顺利进行。在法规草案经常委会一审后,委员会积极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草案起草部门参加座谈讨论、实地调研、修改论证等活动。对在修改法规草案时遇到的重大问题,主动与有关方面沟通,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重视常委会审议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在修改法规草案时认真研究,充分吸纳,并及时进行反馈和沟通。在法规草案提请常委会表决前,坚持将法规草案修改稿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征求意见,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为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做好准备。委员会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为法规的顺利出台形成了合力。
此外,在统一审议中,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印发的《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注重规范立法技术,努力将法规形式与内容有机统一起来;对法规的名称、体例、表述形式、法律用语等,都认真推敲,力求规范。
二、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积极开展法规清理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围绕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委员会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了《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工作方案》,明确清理工作的目标任务、指导原则、清理范围、工作安排,对我市84件现行地方性法规开展全面清理,着重解决法规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
4月7日,常委会召开全市法规清理暨2010年立法工作会议,对清理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市人大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进行了认真清理。为了保证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委员会深入有关部门,了解清理工作进展情况,对清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指导。各清理部门经过清理,并参考2008-2009年常委会对我市现行法规评估的意见,分别提出了继续适用、适时修改、废止的意见和建议。6月以来,委员会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照法规逐件进行了研究,并就意见不一致的问题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人大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进行协调、沟通,形成了清理结果,提出了对需要及时修改、废止的法规采取一揽子“打包”形式集中修改、废止的建议。按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要求,委员会对拟集中修改和废止的部分法规再次进行了研究和征求意见,起草了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及说明、相关条文修改对照表。8月16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决定(草案)。9月15日,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法规31件、废止法规5件的决定。
为了规范我市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设定与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委员会提请常委会对我市现行地方性法规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专项清理。8月,委员会对照国务院第三、四、五批取消、调整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对我市现行84件法规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初步清理意见。9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认真进行清理。委员会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就相关法规的有关修改内容进行了协调、沟通。11月16日,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等8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三、认真编制2011年立法计划,调整立法调研项目库
为了增强常委会立法计划的科学性、可行性,9月,常委会办公厅制发通知,向“一府两院”、市直部门、市人大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征集2011年立法项目建议。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区人大常委会共提出了24件立法建议项目。委员会汇总整理征集的立法建议项目,会同市人大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了反复研究、协调,提出立法计划草案,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形成了常委会2011年立法计划,同时相应调整了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库。在立法计划编制过程中,委员会坚持贯彻执行常委会立法工作制度,坚持立法项目原则上从上一年度立法调研项目中产生的规定,对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提出立法中需要研究解决的重点问题,为确定立法计划奠定了基础。
根据委员会建议,常委会2011年立法计划编列了工会审计条例、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测绘管理办法等3件立法项目,同时,继续完成2010年常委会一审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中小学校安全条例的立法后期工作。立法计划还编列了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燃气管理条例(修订)、城市供水用水条例(修订)、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蔬菜基地管理办法(修订)等10件立法调研项目。此外,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库调减项目8件,调增项目6件,调整后的项目共有55件。
按照常委会工作安排,委员会还积极协助常委会办公厅联系、督促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向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提交了今年市政府依法行政的工作报告。
一年来,委员会注重加强自身建设,注重走访、联系、服务委员,注重调动、发挥委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积极创新工作思维、工作方式,依法履行统一审议的职责,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与人大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不足,如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立法论证工作的实效有待进一步增强。
2011年,委员会将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关注民生,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依法做好地方性法规案统一审议工作,继续推进依法行政和执法责任制工作,为常委会履行立法职能和监督职能,为推进“两型社会”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和“十二五”规划的实施,促进我市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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