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4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组织好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宪法宣誓活动,根据《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本次会议选举的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及表决通过的人员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宣誓仪式在大会闭幕后举行,采取集体宣誓的形式,由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胡立山同志主持,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领誓。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秘书长,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一名市人大代表见证宣誓。
三、宣誓仪式在汉厅211厅举行,现场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四、宣誓仪式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站立,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同时各自报自己姓名。
宣誓人须用普通话诵读誓词,着正装。
五、大会秘书处负责宪法宣誓的具体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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