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7日在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 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规定开展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和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2024年全省地方性法规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我市地方性法规集中清理工作。在清理过程中,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和市司法局、相关法规实施机关及有关单位密切沟通协调,对我市地方性法规逐一进行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及议案。
12月5日,市十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体现了全国人大、省人大关于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建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同时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一、关于《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决定(草案)在条例第三十八条所列禁止行为第六项、第九项中增加残疾人使用助力车、婴儿和病人进食的除外规定,体现了人性化理念,但可以规定得更加周全,表述方式也应与第四项相协调。建议将禁止行为第六项修改为“在车站或者列车内使用滑板、滑轮鞋、平衡车、自行车、电动车等,行动不便的人使用轮椅、助力车等除外”;第九项修改为“在列车内进食,婴儿进食、因减缓病情需要进食的除外”。
二、关于《武汉市人民防空条例》。清理中发现,条例第三十七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不一致,建议删除该条。
三、关于《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武汉市农业机械化促进办法》。本着积极稳妥的工作要求,建议就上述2件法规是采取废止还是修订或者制定相关法规的处理方式,进一步开展调研论证。
报告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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