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市司法局局长 穆书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工作背景
2024年8月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制定《武汉市地方性法规集中清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部署开展本次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
本次清理范围是我市91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其中原法规议案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的80件地方性法规,由我局负责组织开展清理工作。重点围绕明显滞后于社会实际情况发展变化,不适合继续适用的,或者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规范的主要事项已经明显过时的规定进行集中清理,及时进行修改,使我市地方性法规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
二、清理经过
根据《方案》要求,我局成立工作专班,组织相关部门认真清理提出意见,审核研究清理意见后拟修改8件地方性法规、废止2件地方性法规,形成了《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社会公众和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的意见,并组织召开了部门协调会。市人民政府进行了立法协调。按照立法程序规定,《决定(草案)》于2024年11月2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拟修改的地方性法规的主要内容。《决定(草案)》拟修改8件地方性法规,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1.对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如《武汉市人民防空条例》中关于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规定与国家、省当前关于重要目标的防护规定不一致,因此将第八条中“重要经济目标”修改为“重要目标”,并在第四十条重新界定“重要目标”的定义。
2.对法规规定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如根据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将《武汉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七条中“全民健身日”修改为“体育宣传周”,并在第十八条中增加“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用于居民日常健身的配套体育场地设施”的规定。
3.对机构改革后涉及的主管部门名称及职能变化进行了修改。如2019年全市机构改革已撤销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对《武汉市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武汉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中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职责规定,依照社会实际情况进行了修改。
4.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有关行政处罚情形和罚款额度。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参照2021年修订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删除《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未随车携带从业资格证、巡游车道路运输证或者网约车运输证的”的处罚情形,调整第六十条第一款中的罚款额度。
(二)关于拟废止的地方性法规及主要原因。《决定(草案)》拟废止2件地方性法规,分别是:《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武汉市农业机械化促进办法》。《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于2003年制定,自2003年9月15日起施行;《武汉市农业机械化促进办法》于2008年制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废止的主要原因包括:
1.《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关于禁用农药的种类及其法律责任、检测规范等主要内容与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不符。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就“蔬菜”在内的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已建立全链条监管机制,监管范围更广,部门职责分工更明晰,因此建议废止《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
2.《武汉市农业机械化促进办法》关于农机维修、农业机械作业质量、农机交易等方面的规范,与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21年修正的《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规定不符。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作出了周密的部署,便于执行操作,因此建议废止《武汉市农业机械化促进办法》。
以上说明,请连同《决定(草案)》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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