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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说明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说明
  • 发布日期:2026-07-29
    来源:武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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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7日在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朱库成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就《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如下说明:

一、作出决定的背景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2024年下半年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有关方面,对我市现行有效的93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了集中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及议案。12月27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了审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修改,形成《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2025年3月27日,委托湖北省地方立法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对决定(草案)开展表决前评估。4月23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决定。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决定对11件法规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一)根据上位法的新规定进行修改。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删除《武汉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中关于市人大常委会授予有关荣誉称号的规定。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将《武汉市全民健身条例》中的“全民健身日”修改为“体育宣传周”,增加关于新改扩建住宅区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配套体育场地设施等内容。根据新修正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在《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中增加关于无障碍停车位、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等内容,并对相关条款作了修改。根据新修正的《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对《武汉市森林资源管理办法》相关条款作了修改。根据有关上位法的规定,对部分法规的法律责任规定作了修改。

(二)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新要求进行修改。根据国家和省关于重要目标防护的规定,将《武汉市人民防空条例》中“重要经济目标”修改为“重要目标”,并进行重新界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审查意见,以及武汉市精简规范和调整优化议事协调机构的要求,删除《武汉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中的“推进涉案企业合规工作,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建立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等内容。

(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管理的新需要进行修改。根据城市管理的需要,借鉴外地经验,对《武汉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作了修改。根据当前人口老龄化和机动车驾驶证实际持有情况,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借鉴广州、深圳、杭州等城市经验,将《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中的申请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年龄放宽至65周岁。根据城市公共服务和管理需要,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借鉴上海、重庆、南京等城市做法,在《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禁止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的条款中增加“但行动不便的人使用轮椅、助力车等除外”,“但婴儿进食,因减缓病情需要进食的除外”。鉴于水上抛锚、拖锚并不影响轨道交通水底隧道安全,上海、重庆、南京等城市也未作限制,删除《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在轨道交通水底隧道安全保护区内的水域抛锚、拖锚”进行严格管控的内容。

(四)根据我市功能区和职能部门的新调整进行修改。根据我市功能区调整情况,在《武汉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条例》、《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法规中增加了“武汉长江新区”,并对相关表述作了修改。根据我市机构改革后职能部门变化情况,对部分法规中有关职能部门的名称作了修改,对《武汉市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武汉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中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职责规定进行了修改。

以上说明并决定,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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