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8日在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朱库成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就《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大力发展租赁住房、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国家和省、市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大力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体系。我市分别在2017年、2019年入选全国首批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城市、首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城市,住房租赁市场在近几年得到长足发展。截至2023年底,全市市场租赁住房约96万套,租赁人口约275万人(约占常住人口20%),备案专业化租赁企业485家,经纪机构7895家,行业从业人员约8.01万人。
随着住房租赁市场的快速发展,市场主体日益多样化,互联网服务平台和住房租赁专营企业数量迅速增长,住房租赁模式由线下为主转为线上为主。新情况伴随着新问题,如中介服务和转租规范难度加大、住房租赁企业采取“长收短付”和“高收低租”方式造成资金“暴雷”风险、违规“群租”和违规发布房源信息时有发生等问题。自2011年开始施行的政府规章《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由于侧重于个人出租及人口管理,不能完全适应租赁市场的新情况、新问题,亟待制定地方性法规,以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行为,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推动实现“住有所居”。同时,我市在多渠道供应租赁住房、部门协同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信用信息管理、房源核验和信息发布等方面,积累了一些有益经验,形成了一些较为有效、成熟的做法,也需要通过立法加以固化。
二、制定条例的主要过程
条例(草案)经过了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采取公开征求意见、调研座谈、论证评估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在此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表决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委财经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条例(草案)修改进行了指导。
2024年4月18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决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六章,包括总则、出租与承租、经营与服务、培育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五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建立健全住房租赁治理机制。条例规定,坚持住房租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将住房租赁活动纳入基层治理范围,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推进多方联动、信息共享,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明确市区政府、房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职责以及街道(乡镇)日常管理职责;规定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住房租赁相关工作,加强自治管理;行业组织加强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健康发展。
(二)规范租赁住房,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一是对用于出租的住房提出明确要求,规定其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并具备必要的生活条件;应当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改建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厨房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二是对住房租赁合同的订立以及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规定,鼓励使用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鼓励进行网上签约和签订长期租赁合同,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并对出租人非法强迫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解除租赁合同或者提前收回租赁住房作出禁止性规定等。
(三)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发展市场新业态。一是规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及时办理报送开业信息、机构备案等手续;个人转租住房达到规定数量的,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二是明确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从业规范,如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不得无故克扣或者延迟返还押金、预收的租金,应遵守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的规定;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只能在一个经纪机构从事业务,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等。三是明确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经营者对有关主体在平台发布房源信息进行审查核验、对虚假房源信息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消除影响等必要措施的义务。
(四)加强引导和规范,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一是采取依法新建租赁住房、改建非居住存量房屋等方式,多渠道供给租赁住房。二是推行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引导住房租赁企业合理确定租金收取周期和押金数额,以保护业主和承租人的权益。三是明确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公共服务。
此外,因直管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管理政策性较强,通过适时制定完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方式进行规范更为适当,对于按日或者按小时收费的住房短租行为,按照旅馆业的相关规定纳入特种行业实施管理,因此条例未将上述类型住房租赁管理纳入调整范畴。
以上说明并条例,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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