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3日在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朱库成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就《武汉市托育服务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托育服务工作,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事关中华民族的未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要建立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显著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将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作为生育政策配套支持措施的重要内容。发展托育服务,对于减轻家庭照护困难、释放生育意愿、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坚持发展普惠优先的多元供给托育服务体系,托育服务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做法。但是,与人民群众对托育服务的意愿诉求仍有一定差距,与全国先进城市相比发展相对滞后,存在资源布局不均衡、普惠托育体制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托位供给总量不足、综合监管合力尚未形成、法规制度体系不健全等问题。
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托育机构的备案、监管等内容作出原则规定,需要地方立法细化落实。尽管我市在托育机构设立、备案、服务、监管等方面出台了相关政策文件,但缺乏系统性且效力层级较低。有必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进一步规范托育服务行为,完善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我市托育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二、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六章,包括总则、规划建设、培育支持、规范服务、法律责任、附则,共四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完善托育服务工作管理体制。条例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在托育服务工作中的责任,推动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形成合力。一是明确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职责,将托育服务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二是规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托育服务工作,牵头推进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三是明确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参与、推动托育服务工作。四是鼓励行业协会发挥对托育服务组织的规范引导和自律约束作用,促进托育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明确托育服务设施规划建设要求。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托育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公共服务体系;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划配套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动幼儿园配套建设托育服务设施;支持利用各类存量房屋和设施开展托育服务。同时,对托育服务组织的场所选址、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等,明确相关要求。
(三)加强对托育服务的培育支持。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普惠托育事业发展;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组织依法依规享受税费和用水、用电、用气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开展托育机构托育服务、幼儿园托育服务、社区托育服务、家庭式托育服务;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支持医疗保健服务与托育服务融合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服务组织,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托育服务;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培养托育服务人才;支持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鼓励保险机构、金融机构支持托育服务。
(四)规范托育服务组织的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兴办托育服务组织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条例对托育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托育服务组织的负责人、从业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资质、从业经历等条件;托育服务组织聘用从业人员,应当进行背景查询和健康检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情形的,不得聘用。二是托育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者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三是托育服务组织应当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协议,并在其经营场所、网络服务端醒目位置公示相关信息。四是托育服务组织应当合理安排婴幼儿在托期间的生活,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机制,保障婴幼儿安全和健康。五是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托育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定期开展托育服务质量评估。六是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托育服务组织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以上说明并条例,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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