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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武汉市终身学习促进条例》的说明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武汉市终身学习促进条例》的说明
  • 发布日期:2025-03-04
    来源:武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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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6日在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陈新垓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就《武汉市终身学习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加快建设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城市的需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建设全民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大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建设全民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大国,促进人人皆学、处处能学、时时可学,不断提高国民受教育程度,全面提升人力资源开发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全民终身学习的新要求,加快建设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城市,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二)制定条例是建立健全终身学习促进工作常态化、长效化机制的需要。我市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以社区教育、老年教育为依托,在终身学习体制机制、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终身学习促进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彰显新风貌,涌现出了一批具有鲜明地方特色与广泛社会影响的终身学习品牌。有必要通过制定条例,巩固和拓展我市终身学习促进工作既有成果与经验做法,建立健全终身学习促进工作的常态化、长效化机制。

(三)制定条例是切实保障市民学习权利、促进人全面发展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终身学习促进工作的持续推进,市民参加终身学习的自主性、能动性有了较大提升。但是,还存在学习理念认知偏差、学习渠道片面单一、学习资源供给有限和学习保障措施不足等问题,亟需通过制定条例予以解决。

二、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聚焦市民在非学历教育中所享有的持续一生的学习权利,构建促进终身学习的制度机制。

(一)构建终身学习促进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一是明确终身学习促进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协调、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终身学习统筹协调推进机制,构建服务全民的终身学习体系。二是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终身学习促进议事协调机构、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有关团体和组织在终身学习促进工作中的职责。三是明确促进终身学习是政府、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规定本市加强与周边城市交流合作,推进终身学习区域协同发展。

(二)明确政府主导终身学习促进工作。一是规定终身学习促进工作的经费保障制度,建立政府支持、社会捐赠、市民合理分担等多渠道投入的终身学习经费保障机制。二是建立健全终身学习服务体系,完善注册学习、弹性学习和继续教育制度,健全城乡一体社区教育网络,加强公共阅读设施建设。三是建立针对不同群体的终身学习服务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终身学习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

(三)明确社会参与终身学习促进工作的具体举措。一是鼓励和引导各类有条件的单位开放共享学习资源,打造多元化的终身学习服务平台;鼓励高等院校建立数字化终身学习平台,开办市民大学;明确老年大学、开放大学、社区教育机构应当针对老年人等群体开展学习活动。二是鼓励各类公益场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根据市民需求建立教育联合机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终身学习培训机构。三是鼓励媒体和通信运营商加强终身学习活动宣传,传播终身学习理念,营造终身学习良好氛围。

(四)明确市民自主学习在终身学习中的基础性地位。一是倡导市民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养成自主学习习惯,提高自主学习能力,开展各类学习活动;规定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开展终身学习方面发挥表率作用。二是鼓励创建终身学习品牌,建设各类学习型组织、学习型团队,争创学习型个人;鼓励在职人员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培训;鼓励家庭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三是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学习型个人、学习型组织选树活动,予以推介和宣传。

条例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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