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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意见
武汉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意见
  • 发布日期:2019-10-18
    来源:武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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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基本生态控制线调整方案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2018年12月27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基本生态控制线调整方案的议案》的报告,会议建议如下: 

(一)支持市人民政府依法有序审慎开展相关工作

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以下简称中法生态城)是在中法两国元首见证下两国政府签署的战略合作项目,是中央关于长江大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等系列决策部署在武汉的具体实践。市人大常委会支持市人民政府围绕两国领导人倡导的“合作建设生态新城,为城市可持续发展模式提供范例”目标,依法有序审慎开展基本生态控制线调整工作,努力将中法生态城打造成特色鲜明的生态新城,建成全国标杆,发挥好生态示范作用,落实好武汉承担的这项重大国家任务。

(二)全面落实绿色发展有关要求,确保生态用地总量不减少、功能不下降、质量有提升

关于依法推进中法生态城绿色发展工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法生态城总体规划批复、国家部委相关意见、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等均有明确要求,如“建设过程中要科学引导开发,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控制开发总量,修复和重建水生态和水安全格局”,保证中法生态城规划建设管理中“模范落实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确需调整基本农田时,应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要求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等等,市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落实上述要求。

调整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应当遵循“功能相当,占补平衡,先补后占”的原则。建议在都市发展区内实现生态用地“占补平衡”,且“只打补丁,不开天窗”,以确保都市发展区生态用地总量不减少、功能不下降、质量有提升。要避免把都市发展区外的地块调整补充作为都市发展区内生态用地的情形出现。

(三)调整基本生态控制线应当严格执行相关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实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修改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属于市人民政府的事权范围。因涉及生态底线区调整,市人民政府在审批前依法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为了保证法律法规严肃性、权威性,调整方案应当征求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审查调整方案,并提出具体意见。同时,依照《条例》和《决定》要求,责任单位应当做好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等系列工作,做到实体合法,程序到位。

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修改涉及水系(湖泊保护范围)、绿化用地、规划区内用地建设规模等属于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先修改城市总体规划。依照《条例》要求,“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进行局部调整的”,应以“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要求”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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