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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发布日期:2019-02-22
    来源:武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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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9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孙天文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2017年11月21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对《武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审议意见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反映了常委会第一次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修改建议。同时,有2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4条意见和建议。

会后,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对审议意见进行整理和归纳,并将条例(草案修改稿)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征求意见。12月6日,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组织相关处室研究讨论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法规工作室对审议意见和修改建议进行了逐条研究,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作了修改。12月11日,市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听取了法规工作室关于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汇报,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作进一步修改,形成了《武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表决稿)〕。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经过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和修改,已经成熟。12月1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关于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决定将条例(草案表决稿)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

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根据审议意见,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承担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具体工作机构(以下称气象灾害综合防御机构)。气象灾害综合防御机构在市气象主管机构指导下开展工作”。〔条例(草案表决稿)第五条〕

二、根据审议意见,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防御设施”修改为“基础设施”,将第二款“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和应急设施”修改为“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条例(草案表决稿)第十三条〕

三、根据审议意见,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条例(草案表决稿)第十九条〕

四、根据审议意见,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编制城乡规划、实施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重点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评估的要求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条例(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二条〕

此外,对条例(草案修改稿)的个别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报告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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