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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 发布日期:2019-02-22
    来源:武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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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1日在武汉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赵俊新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2017年9月19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会上,共有9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13条次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农村委员会关于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提出了14条次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将条例(草案)送常委会立法顾问书面征求意见,在市人大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公开征求意见,就条例(草案)的制度廉洁性问题征求市检察院意见。法规工作室对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意见进行了归纳、梳理,会同市人大农村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市气象局对条例(草案)进行认真修改。10月24日、27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和法制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两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专题研究,提出修改意见。随后,法规工作室会同有关部门对条例(草案)作了再次修改。11月3日,市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法规工作室关于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对条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并作进一步修改。11月6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关于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决定将《武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条文的精简

有审议意见认为,条例(草案)篇幅较长,重复上位法的规定较多,建议在国家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有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武汉实际,对内容进行精简,突出立法的针对性。根据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根据立法法的要求,条例作为一部实施性地方法规,修改中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尽量不作重复性规定;二是上位法虽有规定但内容较为原则的,尽可能结合我市实际进行细化;三是上位法没有规定,但实际工作中问题比较突出、需要通过立法来予以规范的,重点作出规定。按照上述原则,对照上位法的规定,对条例(草案)的内容进行了梳理,删去了5条重复上位法的规定,合并了6条规定,条文共减少8条。

二、关于主管部门职责

有审议意见认为,条例(草案)第五条关于气象主管机构职责的表述不够明晰,建议参照省条例的规定,对其职责作进一步细化。据此,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五条分两个层面对气象主管机构的职责进行规定:一是规定其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包括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人工影响天气等工作。二是规定涉及多个部门参与,需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协调的事项,包括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等工作。

三、关于主要气象灾害类型的预防

有审议意见认为,条例(草案)关于气象灾害的预防规定过于具体,也不全面,建议概括表述。据了解,条例(草案)所规定的暴雨、大雾、霾、雷电、大风、高温、冰冻等气象灾害的预防,针对的是在我市发生较多、造成的影响较大、需要重点防范的七种气象灾害,其他几种发生较少的气象灾害预防,在上位法中都已有规定,条例(草案)没有再作具体规定。同时,考虑到上位法对气象灾害的预防规定得较为原则,为增强法规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在条例(草案)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增加了部分内容〔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四、关于法律责任

有审议意见认为,条例(草案)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简单,建议结合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增加相应处罚条款。根据地方立法的权限,结合上位法的规定,增加一条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条,对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设定了处罚。

此外,根据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意见,对条例(草案)的部分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汇报,请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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