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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发布日期:2018-11-15
    来源:武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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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9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赵俊新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2017年11月21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对《武汉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审议意见认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反映了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意见和有关方面的修改建议。同时,有7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8条次意见和建议。

会后,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对审议意见进行整理和归纳,向市民政局和部分街道办事处、社区了解情况,并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和市政府法制办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对审议意见和修改建议进行逐条研究,对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修改。12月11日,市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听取法规工作室关于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汇报,对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作进一步修改,形成了《武汉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修订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和修改,已经成熟。12月1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主任会议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决定将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五项中“化解矛盾纠纷”后增加“维护社区平安”。〔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五条第五项〕

二、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六条中“确需委托或者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的,应当征求其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区长)办公会议同意,并为其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修改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确需委托或者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并为其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六条〕

三、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第二款增加“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社区工作者的业务培训提供支持和指导。”〔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十九条第二款〕

此外,对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报告完毕。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11、12期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18年9月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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