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2017年9月19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会上,共有12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38条次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提出了8条次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就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开展立法调研。一是在市人大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公开征求意见。二是就制度廉洁性问题征求市检察院的意见。三是委托各区人大常委会征求区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召开座谈会听取各区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的情况。四是赴江岸区、新洲区调研。五是书面征求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的意见。之后,法规工作室对街道办事处的职责界定、街道层面的执法模式等问题进行研究,会同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市政府法制办,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修改。10月24日,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和法制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有关专家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逐条研究。11月3日,市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听取法规工作室关于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并作进一步修改。11月6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主任会议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决定将《武汉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修改的基本思路
一是将“1+10系列文件”作为修改条例(修订草案)的重要依据。2015年,市委、市政府制发了《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武发〔2015〕12号)以及10个配套文件(简称“1+10系列文件”),对新形势下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全市基层建设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经过两年来的实践,全市基层治理创新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形成了执法力量下沉、街道办事处职责重构、网格化管理平台运行等改革成果。将这些成功做法制度化、法规化,有利于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创新和加强基层治理精神,促进基层治理创新改革稳步、深入推进。
二是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衔接。通过检索全国人大法律法规库,涉及街道办事处的法律法规规章166件(法律、行政法规33件,部委规章31件,湖北省地方性法规规章57件、武汉市地方性法规规章45件)。修改时,将条例(修订草案)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对照衔接。
三是针对审议意见指出条例(修订草案)中有的用语不够规范、部分条款逻辑性不够强的问题,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进行相应修改,尽可能使文字表述更为明确、简洁、严谨。
二、关于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有审议意见认为,条例(修订草案)第六条对街道办事处职责的界定不够清晰,过于宽泛,需要进一步厘清。还有审议意见认为,有的项采用列举式表述,无法穷尽所有,且过于繁琐,建议采用概括式表述。根据审议意见和“1+10系列文件”精神,对条例(修订草案)第六条作了以下修改:
将第二项修改为“组织、协调开展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协助相关部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二项〕
将第三项修改为“统筹协调辖区内的城市管理、人口管理、住宅小区管理和文明创建等社会管理工作”。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三项〕
删除第四项。
将第五项并入第六项,修改为“指导、支持和帮助辖区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健全自治平台,组织、动员居民(村民)、各类单位和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村)建设和治理”。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四项〕
将第七项修改为“组织、协调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化解矛盾纠纷,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五项〕
将第九项修改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七项〕
三、关于部门向街道办事处下放职责的规范
有审议意见认为,条例(修订草案)第七条主要是解决市、区有关部门随意向街道办事处下放职责、加重街道办事处负担的问题,但从规定上看,难以达到目的。在调研中,部分街道办事处的负责人认为,对部门向街道办事处下放职责的程序性规定应当更加严格。根据上述意见,将条例(修订草案)第七条修改为“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者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确需委托或者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的,应当征求其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区长)办公会议同意,并为其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六条〕
四、关于街道层面的执法模式
有审议意见认为,街道办事处承担的任务较重,但手段有限,建议赋予街道办事处一定执法权。还有审议意见认为,如果在街道办事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就要厘清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综合执法权和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权之间的关系。也有审议意见认为,派出(驻)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任免、奖惩、职务晋升需要街道办事处同意的规定,难以做到。
街道层面的执法模式是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规工作室调研的重点内容。通过调研了解到,国内城市对于街道层面的执法,有“区属区管区用”(区执法部门派驻的执法队伍负责执法,街道办事处配合)、“区属街管街用”(街道办事处指挥调度区执法部门派驻的执法队伍,以部门名义执法)和“街属街管街用”(街道办事处集中行使一定范围的执法权,相应的执法队伍隶属于街道办事处)三种模式,每一种模式都有其优劣。 “1+10系列文件”确定的是“区属街管街用”模式。大部分街道办事处认为现有的工作量大,难以承担繁重的执法任务,不赞成“街属街管街用”的模式;也有街道办事处希望授予其集中行使处罚权,赞成“街属街管街用”。因此,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在对“区属街管街用”模式进行重申的同时,第三款规定区政府可以在街道办事处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这种做法符合武汉市的实际情况。
与此同时,将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一条第二款中“派出(驻)机构负责人或者派出(驻)人员的任免、奖惩、职务晋升应当征得街道办事处同意”修改为“派出(驻)机构负责人和派出(驻)人员的任免、奖惩和职务晋升应当征求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条〕
此外,根据审议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的部分条款作了归并,对部分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以上汇报,请连同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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