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市人大常委会将修订《武汉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为今年立法项目后,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以下简称内司委)对此十分重视,提前介入,了解起草情况,并参与了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的专家评审、调研座谈、集中论证等各项工作。6月初市政府法制办向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专题汇报了当前《条例》修订工作进展以及面临的问题,随后又正式向内司委报送了推迟一审时间的书面建议。为维护人大立法的严肃性,保证立法质量,在7月召开的常委会第11次主任会议上,经内司委建议决定将《条例》提请常委会一审的时间从7月推迟至9月。
其后,市政府法制办围绕《条例》修订中的重要问题抓紧做好协调和准备工作,在7月底市政府主要领导召开的协调会上就街道执法模式问题形成共识。2017年8月1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9月1日市政府法制办向内司委报送了正式议案,9月6日,内司委召开专题调研座谈会,组织市政府法制办、市民政局负责人,部分街道办事处、基层社区负责人和部分市人大代表,以及市人大常委会部分内务司法咨询专家,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听取了与会各方意见和建议。2017年9月7日,内司委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市政府法制办关于《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并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对《条例(修订草案)》的基本评价
加强社会基层治理创新,是推进我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和基础工作。街道办事处作为连接政府和基层的关键环节,承担了日益增多的社会服务和管理工作,而现行《条例》已施行20年,许多条款内容尤其是在街道职责、机构设置、执法体制等核心方面,与当前街道实际工作严重不相适应。市政府从主动适应街道改革新形势、积极固化近年来基层治理成果、进一步加强社会治理法制保障出发,对《条例》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
此次修订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工作专班在本市各区和外地城市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座谈,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同时也学习借鉴了外地的相关经验做法。《条例(修订草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武汉市实际情况,围绕完善职责、理顺关系、推进社区共治、指导基层自治等内容,对街道办事处的职能定位、工作机制、执法模式以及履职保障等做了明确规定,增强了街道统筹协调能力,凸现了街道在基层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内司委认为,《条例(修订草案)》充分吸收了我市在深化街道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进行的诸多探索和创新成果,比较成熟,总体上适当、可行,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二、对《条例(修订草案)》的原则性修改意见
(一)《条例(修订草案)》较多学习借鉴了上海经验,建议下步修改要突出问题导向,结合城市治理任务重、街道工作压力大、相应建设不匹配的矛盾,切实聚焦基层希望解决的问题,让其更具实际指导意义和前瞻性,体现武汉特色。
(二)关于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仍然界定不够清晰,分类不够科学,授权或者委托不够明确。建议对第六、第七、第十一条进行综合考虑,重新梳理,统一表述。
(三)文件用语较多,应按照法言法语的要求予以规范,如政务服务要求参照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表述为“及时、高效、便捷”即可。
(四)条款内容有些过于宏观原则,有些又过于具体细微,建议做相应调整,如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第二十条内容可进一步精简。
三、对《条例(修订草案)》的具体修改建议
(一)关于立法目的
建议将《条例(修订草案)》第一条的立法目的,修改为“为适应城市治理和公共服务提升的需要,……”。
(二)关于街道办事处职责
《条例(修订草案)》第六条规定了街道办事处的九项职责,建议按照管理、服务、安全的逻辑顺序分类表述。
第二项规定街道办事处协助相关部门实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即可,实施相关政策不宜写入法规。
第三项同时出现“城市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管理”、“住宅小区管理”,相互之间交叉重复,应予规范。
第四项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加上“上级人民政府授权”。
第六项表述末尾加上“组织、引导居民以社区为单位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
第八项“企业”范围太窄,建议使用“市场主体”的表述,同时“项目发展促进”又范围太宽泛,含义不明确。
(三)关于街道办事处执法模式问题
《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派出(派驻)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任免、奖惩、职务晋升应当征得街道办事处同意的表述,建议修改为“应当征求街道办事处意见”。
《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一条第三款中“探索”带有不确定性,同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权”为包含关系,建议本款直接修改为“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管理的需要,可以依法授予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权”。
(四)其它文字表述方面的问题
此外,还有一些文字方面的问题建议进一步斟酌。例如,“服务”和“管理”的顺序建议保持一致,“群众”和“居民”的表述不宜混用,第二十条中社区工作者的界定问题等。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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