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武汉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武汉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层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社会治理的新要求,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市委在2015年将“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列为重要课题,开展了系统深入的调查研究,制发了《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武发〔2015〕12号)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区、街道(乡镇)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武办发〔2015〕37号)等10个配套文件(以下称“1+10系列文件”),对新形势下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全市基层建设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
街道办事处作为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处于行政的末端和基层的顶端,是政府与基层的重要连接点,是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关键所在。全市基层治理创新实施一年多来,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执法力量下沉、街道办事处职责重构、网格化管理等改革成果都需要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加以巩固。因此,市委、市人民政府明确要求抓紧做好《武汉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工作,强化法制保障,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条例》自1997年施行至今已20年,主体内容已明显滞后于实践发展,亟需吸收“1+10系列文件”精神,总结基层治理改革创新经验,围绕完善街道办事处职责、理顺条块关系、推进社区(村)共治、指导基层自治等内容,进行全面修订,为保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发挥街道办事处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条例(修订草案)》起草过程
《条例》修订列入了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按照市人民政府市长万勇的指示要求,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起草《条例(修订草案)》。2017年2月,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城管委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工作专班,并聘请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柳正权教授挂帅的专家团队,共同启动《条例》修订工作。工作专班先后到江汉、青山、蔡甸等10个区的部分街道办事处开展调研座谈,听取一线工作人员的意见;赴天津、上海、嘉兴和合肥等4个城市进行调研考察。在此基础上工作专班拟订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先后2次征求各区、各部门和单位意见,同时通过武汉政府法制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邀请武汉地区高校法学专家、法律实务专家及专班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进行评审论证和制度廉洁性评估审查j商期间,市委创治办、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对《条例(修订草案)》起草工作给予了有力指导。
2017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龙良文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就《条例》修订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了研究。鉴于《条例》涉及范围较广,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按照龙良文副市长要求,同时向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陈瑞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李忠、徐洪兰作了书面汇报。按照几位市领导同志的要求,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于6月中旬再次召集13个区人民政府分管城管执法改革的负责人参加座谈会,进一步征求各区人民政府意见,并就街道行政执法改革问题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何艳,市深改办副主任、市委副秘书长张河山进行了专题汇报。
2017年7月31日,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陈瑞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龙良文再次召集部分区人民政府、市深改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门就《条例》修订涉及的街道执法模式问题听取意见,并达成共识。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多次修改完善,2017年8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形成了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
三、《条例(修订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街道办事处的组织属性和工作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据此,《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定,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区人民政府领导,依法在辖区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服务和管理职能。同时,根据“1+10系列文件”精神,《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街道办事处在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实行主任负责制,按照职能清晰、权责一致、运转协调、保障有力、廉洁高效的原则履行政府的服务和管理职能。此外,《条例(修订草案)》还明确了街道办事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的原则和程序。
(二)关于街道办事处的机构设置和职能定位。《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街道办事处的机构设置、编制配置、领导体制等内容,并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中心城区街道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武办发〔2015〕31号)的规定,明确街道办事处以辖区内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公共安全为工作重点,履行统筹区域发展、组织公共服务、实施综合管理、动员社会参与、指导基层自治、维护公共安全等职能。针对街道办事处普遍反映的市、区有关部门随意向街道办事处下放职责,街道办事处不堪重负的问题,《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定除本《条例》规定的职责之外,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者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应当在审核过程中听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各区人民政府还应当组织制定并公布街道办事处的权力清单,统一明确街道办事处的权责事项和办事程序。
(三)关于街道办事处的执法模式。一年多的改革实践证明.按照“1+10系列文件”规定的“区属街管街用”原则,将执法队伍重心下沉到街道,在解决街道办事处调度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效率、解决群众身边的违法行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然存在街道办事处权责不一致、队伍协调难度大等问题。但如何解决上述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要进一步完善街道执法体制,直接赋予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全面负责基层执法:另一种意见认为行政执法工作仍由区属部门派驻的执法队伍负责,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和配合。根据2017年7月31日协调会上达成的共识,既要将“1+10系列文件”精神进行固化和提升,同时也要为下一步深化改革留出空间。据此,工作专班借鉴天津等城市做法,结合我市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的运行实际,《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一条对“1+10系列文件”确定的“区属街管街用”模式进行了重申和固化,同时规定“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管理的需要,可以在街道办事处探索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依法授予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权”。
(四)关于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机制。为提高街道办事处的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条例(修订草案)》对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机制予以了明确:二是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依托区人民政府建立的相关服务平台,为社区居民(村民)提供公共文化、公共卫生等公共服务,鼓励和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立街道公共服务平台;二是设置网格化综合管理平台,负责巡查发现辖区内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社会治安、公共服务等方面的问题,授予该平台派单调度、协调督办职能,从而使街道办事处具有对有关部门派出(驻)机构的指挥调度权。
(五)关于推进社区共治和基层自治。在创新社会治理的背景下,推进社区共治和指导基层自治是街道办事处的重要职能之一。为此,《条例(修订草案)》着重对动员社会参与、基层民主协商、指导基层自治的有关内容进行明确,包括动员各类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建立健全基层民主协商机制、指导居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自治活动、依法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运作等。
(六)关于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的保障。为保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提升其服务和管理能力,《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相应的保障与监督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社区建设规划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等与群众利益相关的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时,应当征求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街道办事处反馈;二是明确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制定标准、组织业务培训、合理配置资源等方式,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街道办事处开展公共服务提供支持和保障;三是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其基础管理信息和相关业务数据与街道办事处对接,依法实现信息共享;四是明确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考核机制和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督促和保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五是明确街道办事处工作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办公用房由区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以上说明,请连同《条例(修订草案)》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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