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11月21日上午,本次常委会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和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对《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审议意见认为,对本市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法规予以修改、废止十分必要。《决定(草案)》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时,也提出了个别修改意见。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决定(草案)》作了修改,提出了《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表决稿)》)。当天下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对《决定(草案表决稿)》进行了审议,决定将《决定(草案表决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根据审议意见,将《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武汉市长江、汉江管理范围内禁止采砂”修改为“长江、汉江本市管理范围内禁止采砂”,并对《决定(草案)》的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
报告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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