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规定》和本次会议议程,下面,我代表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市法院执行工作,请予审议: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的要求,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出“要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庄严承诺,并于同年4月作出全面部署。两年来,全市法院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坚定的信心,饱满的热情,顽强的意志,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①,对标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始终坚持公正、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突出执行工作“一性两化”②主线,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改革,大胆创新执行方式,着力提升执行质效,基本解决执行难取得重大进展。2016年,全市法院受理执行案件34437件,结案28689件,同比上升32.84%、38.76%,执行到位标的106.35亿元;2017年,受理42581件,结案36710件,同比上升31.46%、36.91%,执行到位标的533.6亿元。两年全市法院结案数超过前4年之和,执行到位标的额超过前6年之和。今年截至4月15日,全市法院受理27969件,结案8715件,同比分别上升20.60%、23.26%。
一、党委领导下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基本形成
加强组织领导。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动员电视电话会后,市法院党组高度重视,结合实际迅速制定行动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把这项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系统工程、实践工程和长效工程牢牢抓在手上,强力组织推进。
解决执行难,离不开各级党委、人大的关心支持。早在2004年11月市人大常委会即通过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近年来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加强领导监督,多次听取市法院执行工作情况报告,推进综合治理执行难。2016年市委组织召开全市“基本解决执行难”动员部署大会,时任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主持会议并作动员讲话。同时,市委将各区委、区政府解决执行难纳入社会法治建设考核和综合治理绩效考核,市委政法委对涉党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加强监督指导协调,一批疑难案件得到妥善解决;两年拨付专项救助资金200余万元,对85名涉民生案件生活困难申请人予以司法救助。在市人大指导、协调、监督下,通过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包案化解的方式,一批涉执信访积案得到有效化解。硚口、洪山、汉阳、江夏、黄陂等区委、区人大先后专题听取辖区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落实情况,推动辖区建立完善执行协调联动机制,积极协调解决法院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如江夏区政府每年拨付江夏区法院200万元司法救助金化解突出信访矛盾,东西湖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区委、区工委支持辖区法院增招聘用制书记员并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化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对执行工作的关心支持极大鼓舞了全市法院广大执行干警。
加强内外联动。健全完善法院内部立案、审判、执行协调配合机制,保障案件判项内容明确具体,保全财产迅速及时,便于后续执行。市法院主动上门与市公安局、市国土规划和房管局、市公积金中心等主要成员单位对接,先后与市公积金中心、市医保中心建成联动扣划机制,与市发改委等41家单位签署《联合信用惩戒备忘录》,与市文明办等8单位构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定期向社会发布的长效机制,发布黑榜13批823人。与市公安、检察机关签署联合打击拒执犯罪协调配合的意见。推动市执行工作领导小组12家主要成员单位签署《关于加强联动机制建设的会议纪要》,进一步深化联动协作,凝聚攻坚克难强大合力。“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的大格局不断发展完善。
二、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着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依法快执快结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全市法院深入开展执行工作拼搏赶超打擂竞赛活动,集中优势兵力快速扣划存款,快速处置资产,采取周晒案、月调度、季通报的办法,挂图作战,全力推进有财产案件执行。着力缩短财产处置周期,提高财产处置效率,坚持网拍优先、网拍全覆盖的原则,全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将涉案资产全部纳入网上拍卖,将拍卖行为全部置入阳光下运行。积极推动司法网拍辅助事务外包,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合作,引入“网拍贷”③机制,降低参拍门槛,优化资产处置环境。两年来,网络司法拍卖成交930件75.13亿元,为当事人节省佣金1.57亿元,司法拍卖实现零投诉。注重常规执行与专项活动相结合,以涉民生、涉金融、涉特殊主体④案件为重点,深入开展“霹雳行动”、“飓风行动”、“破冰行动”、“百日执行攻坚”等专项活动,通过采取蹲点守候、联合布控、贴近服务、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等一系列措施,执结一大批案件。去年,全市法院实际执结率同比上升7.6个百分点,其中市法院实际执结率达67.77%,创历史最佳成效。
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依法有序退出。对穷尽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车辆、到期债权等线上线下⑤调查措施,仍查不到任何财产线索的“执行不能”⑥案件;或财产处置完毕后,余下债务再无财产可供执行偿债的案件,以及有部分财产,但处置条件不成熟的案件,严格依照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依法有序退出。对争议较大的,及时召开听证会,明理释法,依法予以终本⑦。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涉民生案件生活困难申请人,彰显司法人文关怀,予以司法救助,仅2017年全市法院即筹措拨付司法救助资金500余万元(其中市法院拨付67万元、申请市委政法委拨付124万元)。强化终本裁定书述事说理,严格终本案件动态管理,一经发现财产线索,立即恢复执行。2016年至今,终本案件恢复5866件,恢复后实际执结2495件,到位标的43.73亿元。
持续清理长期未结案件。将“半年以上未结案件”纳入常态化清理,对照台账清单,逐案落实“五定一包”责任制⑧,限时逐案执结销号。全面排查疑难案件,适时集中研判,逐案研究出路。重点案件由院、局领导包案化解,把措施定到案,把责任定到人,有的组织专班攻坚。强化同一被执行人系列案件的协同执行⑨,起到化解一案,执结一串的效果。两年来,清理登记半年以上未结案件8911件,结案7331件,13家基层法院三年以上案件清零,彻底甩掉边清边积、前清后积的历史包袱,实现收结案件良性循环。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准确把握执行转破产法定条件,推进“僵尸企业”⑩执行转破产,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全市法院移送执转破案件7件,其中市法院移送“联发瑞成”案、江夏法院移送“汽车公园”案,有效消化大批执行案件。
三、突出“一性两化”,着力提升执行质效
突出执行强制性。主动而为,精准发力,依法用足用准搜查、审计、罚款、司法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措施,打好反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组合拳,市法院以涉嫌拒执罪向公安机关移送“变脸”老赖等恶意逃债被执行人,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两年来,全市法院累计作出司法拘留决定1862人次,实际司法拘留851人次,罚款152.99万元,移送拒执罪63件次,判决8人。一些失信被执行人一经被拘留,立即筹措资金清偿债务。强化信用惩戒深度广度频度,及时采取“双限”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融资信贷、投资置产、报考公务员、出入国边境、乘坐高铁和飞机等方面实施联合信用惩戒。两年全市法院累计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7.52万人,其中1.11万名“老赖”因受信用惩戒主动清偿债务。被执行人加拿大籍华裔叶某,被市法院纳入失信名单并采取限制出入境后一个月内,被迫委托国内亲友代偿700万元债务。
狠抓执行规范化。以最高法院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和市法院部署的“规范执行年”活动为载体,认真查摆问题,剖析思想根源,边整边改,立行立改。从案件管理、执行行为、财产处置、执行公开、信息化应用、执行监督、执行信访、队伍建设等8个方面出台40项行为标准,逐项对标抓落实。针对立审执协调配合不够、结案不规范、财产调查不深不细、无财产案件退出与恢复随意性较大、送达不规范等问题,先后出台30余项制度,做到执行有规则、管理有办法、操作有流程、过程有监控。针对执行过程中容易出问题的11个关键节点,创新推行执行实施关键节点前置审查机制,为执行实施行为把关加锁,受到最高法院肯定。针对全市法院执行文书不统一、不规范问题,编印《常用执行文书、笔录制作规范》,提供文书标准化、格式化范本,确保文书质量,被省法院向全省法院推行。针对执行疑难问题,为统一执行法律适用标准,出台《执行实务手册》《执行实施办案指引》,统一执法尺度。通过系列规范措施,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畅通诉权救济渠道,切实保障当事人、案外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异议、复议诉权,充分发挥异议程序监督制约执行行为的功能,及时纠正乱执行、违法执行行为,保障执行实施权依法正确行使。去年受理执行异议案件3188件、执行复议案件228件、执行监督案件61件,结案率95%。
充分发挥信息科技支撑作用。执行信息化是破解执行难的锐利武器。为有力推进执行信息化进程,市法院采取主动上门提需求,一家一家协商的方式,积极推动查控网络构建,与15家银行和7家行政机关在全省率先建成“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两年累计发出查询信息130.21万条,反馈有财产线索19.02万条,反馈银行余额228.06亿元,房产信息4.35万条。加大软、硬件投入,建成具备网络查控、远程指挥、异地调度、视频管理、决策分析等功能的两级法院执行指挥体系。强化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提升快速反应能力,通过配备执法仪、单兵系统、执行指挥车,构建立体指挥系统。强化信息化技术培训与应用,武汉珞珈山宾馆等一批大型房屋腾退案在指挥系统立体指挥下,圆满完成强制腾退,所有执行行为全程留痕,实现用系统办案,用系统监管,执行案件录入信息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四、创新体制机制,着力提升工作效能
改革管理体制。针对执行工作“三统一”管理不规范效率不高的问题,完善机构设置,规范职能运行,落实以中院为责任主体的“三统一”管理职能。深化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判权分权制约,强化司法责任制落实。以司法改革为契机,率先在全国法院推行以执行法官为主导,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为辅助的团队办案模式,明确各自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确保执行权公正高效行使。
创新执行模式。针对执行效率不高的问题,在全国法院率先推行法官主导下的“分段集约、繁简分流、类案集中”办案新模式,以30%的执行力量快速执结占全部案件70%的简案,以70%的力量精准执结占全部案件30%的难案,有效提升执行质效。市法院在执行韩国乐天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一立案就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到存款,简案组当即赶赴重庆扣划到位1000万元,迫使其自动履行余款,仅用10天将2300余万元全部执行到位,获得社会群众交口称赞。该模式在去年最高法院执行工作专项巡查中作为湖北法院亮点,向全国推广。
创新财产调查方式。针对案多人少的矛盾,率先在全省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执行悬赏”制度以及配套推出“执行无忧”悬赏保险金制度。两年来,发出律师调查令310份,30%反馈查到有效线索;悬赏案件100余件,近10%的被悬赏人被迫现身清偿债务。江岸区法院作为悬赏执行试点法院,首次悬赏9起案件,就有2名被执行人被举报后清偿债务;新洲法院一次性在村湾、学校、商场等当事人经常出入地带张贴40人的悬赏公告,13人被迫露面履行或达成和解协议。
拓展财产调查渠道。针对逃避执行的突出问题,主动借助信息化手段,将查控触角和空间延伸到公积金、医保以及支付宝、京东、腾讯、保险等互联网金融新领域,查找有效存款和理财产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首例在支付宝账户冻结扣划存款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两年来,在上述互联网金融平台扣划存款500多万元,有力震慑了失信被执行人。设立执行事务中心,依托“武汉执行”微信公众号,建立执行“110”应急机制,充分发挥新媒体短快新功能,发动全社会知情群众举报,拓展财产线索举报新渠道。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两年来,在市委坚强领导、市人大有力监督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全市法院以基本解决执行难总体目标为牵引,真抓实干,落细落小,执行质效明显提升,化解大量社会矛盾,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明显增强。市法院以时间换空间,善意和解执行长航凤凰案,依法保护9万多股民、数万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社会广泛好评,该案被评为全省法院精品案件一等奖,并向最高法院推送。武昌区法院能动执行,在依法腾退艳阳天酒店案件中,有力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有效避免不稳定因素,该案被最高法院评为“全国法院十大执行案件”;去年全市法院有一案入选“全省法院十大精品执行案件”,两案入选“全省法院十大优秀执行文书”,三项创新举措入选“全省法院十大执行创新奖”;市法院执行法官喻英辉作为我省唯一候选人向最高法院推荐为“我最喜欢的执行法官”,荣立个人二等功。《人民日报》、新华社、《人民法院报》、《长江日报》等中央和省市媒体多次报道我市法院执行工作成效。
回顾近年来法院执行工作,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基本解决执行难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由于有些案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尚未发现财产线索,或有部分财产变现后不能全额清偿债务,或有财产难于变现,导致终本率偏高,执行工作成效与人民群众心理期望值仍有差距。二是少数案件执行周期过长、不够规范。三是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由于案件呈井喷式增长,全市法院执行人员年人均收案170余件,是前两年的3倍,有的法院已突破400件,员额法官管理案件过多,压力更大,超负荷工作已成常态。四是执行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现代执行工作需要,处理重大复杂案件的能力、运用信息化手段办理和管理案件的能力,以及耐心疏导群众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还显不足。五是执行工作外部环境尚未得到彻底改观,有的协助义务人拒不协助,被执行人躲债逃逸现象突出,而且手段不断翻新。六是执行联动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联而不动,动而不力的现象还有反映。针对上述问题和困难,我们将高度重视,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努力推进解决。
2018年是“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战决胜之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决战决胜动员会,对决胜“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发出总攻号令,要求我们决战决胜,如期打赢这场硬仗。全市法院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最高人民法院决胜总攻令为号角,兑现承诺,给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一是坚持党委领导,进一步推动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始终坚持和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主动向党委汇报解决执行难的各项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帮助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市执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作用,强化与综治网格、公安、检察、房地、工商、税务、银行等机构和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共用,强化联执联动。严格推进执行工作纳入综治考核和法治建设考核,不断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
二是坚持综合施策,全面提升执行工作质效。用足法律赋予的各项强制措施,研究新情况,制定新对策,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规避执行的打击力度。加强执行工作与现代科技的高度融合,推进“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扩容升级,尽快与综治网格、民政系统等建立大数据信息共享共用机制,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段查人找物,利用社会综治网格功能优势化解找人难、送达难等影响执行质效的突出难题。进一步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强化财产保全措施,增强时效性,拓展覆盖面,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及时快速。继续全面推行“分段集约、繁简分流、类案集中”执行新模式和律师调查令、悬赏执行、执行转破产等新机制。适时开展涉民生、涉金融、涉特殊主体案件专项执行行动,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增强执行效果。重大案件及时向党委、人大报告,排除干扰,促进案件妥善解决。强化联合信用惩戒措施,创新惩戒方法,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环境,挤压失信人员信用空间。
三是坚持常抓不懈,全面提升执行规范化水平。对标第三方评估体系,着力补齐短板,继续防治拖延执行、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适时利用大数据平台挖掘分析执行质效数据,跟踪问效。加强队伍素质能力建设,强化执行法官裁量权的监督和制约,强化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全程监控,构建科学严谨高效的管人管案管事的制度体系。严格无财产案件终本结案的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严格终本结案审批,杜绝终本随意性,着力提高终本合格率。坚持阳光执行,全面公开,将办案全过程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重大复杂敏感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参与见证,拓展人民群众了解执行工作的途径和方式。强化对执行实施行为的监督,进一步畅通权利救济渠道,落实执行异议、复议立案登记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全力缩短执行裁判审查期限,全面统一裁判尺度。
四是坚持加强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坚持一手抓执法办案,打造精品案例,一手抓调研宣传,营造良好执行外部环境。重点要向全社会宣传“执行不能”客观现实、形成原因和案件出路等。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媒体、新媒体,做到层级全覆盖、区域全覆盖、媒体全覆盖、人员全覆盖。对积极清偿债务和逃避执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正反面典型加强宣传,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提高自动履行和协助履行的自觉性。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执行不能”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增强社会成员风险意识,争取理解支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情况专项报告,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既是一次全面检查、有力促进,也是对全市法院执行干警的有力鞭策和巨大鼓舞。我们将以此为契机,以“为老百姓谋幸福、为大武汉谋复兴”为使命担当,不驰于空想,不鹜于虚声,脚踏实地,砥砺奋进,确保全市法院如期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任务。
注释及说明
① 《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明确基本解决执行难“四个基本”目标,即:(1)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2)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3)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4)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
② “一性两化”是执行强制性、规范化和信息化的简称。强制性是执行工作的本质属性,规范化是执行工作的质量要求,信息化是执行质效的技术支撑。
③ “网拍贷”指人民法院为降低竞拍门槛,提高处置资产的变现率、成交率,引入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竞买人提供的抵押贷款服务。
④ “涉特殊主体案件”是指涉党政机关、涉军事单位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⑤ “线上”是指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财产;“线下”是指登门临柜查询财产。
⑥ “执行不能”是指即使人民法院穷尽一切手段和措施,因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最终仍无法执行到位。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得到执行,但并不等同于能够完全执行到位,执行不能是当事人商业风险、法律风险防控不足导致的必然后果。
⑦ “终本”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履行法定执行手续,虽穷尽执行手段和措施,仍然无法使案件执行到位,在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执行工作暂时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由法院裁定本案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本执行案件即告结案,因而暂时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制度。该制度使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依法有序退出,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终本案件类型及特点。近年来,终本案件约占执行收案的40%。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案件进门后,申请人既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且经法院线上线下查询后也查不到财产线索而终本的,约占终本案件的70%;二是一定财产被依法处置后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约占终本案件的10%;三是被查控的财产因法定事由无法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约占终本案件的5%;四是申请人因公司财务制度需要,必须通过司法程序,申请法院裁定终本后,以便作坏账核销的,约占终本案件的15%。如经开法院每年受理东风财务公司约1500件车贷案,该公司明知无财产可供执行,只需一纸终本裁定;江汉法院每年所涉2500余件银行信用卡贷款案,亦属该类情况。六是刑事审判部门移送的大量刑事财产刑案件,被执行人大多服刑或出狱后下落不明,90%以上查无财产,约占终本案件的2%。
⑧ “五定一包”是指定承办人员、定督办领导、定执行措施、定执行期限、定目标责任、重点案件领导包案。
⑨ “协同执行”是指上级法院对同一被执行人的多起或众多案件进行统一协调、调度,促使该系列案件快速高效解决的制度。协同执行一般不将所涉案件集中到一个法院办理,而是确定主办法院、协助法院,明确职责分工。通过统筹使用辖区法院执行力量,最大限度地节约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集中化解系列案件。
⑩ “僵尸企业”指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无望恢复生气,但由于获得放贷者或政府支持而免于倒闭的负债企业。
“双限”是指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
“关键节点前置审查机制”是指在执行权分权运行模式下,在拍卖、扣划、以物抵债等执行行为作出前,对该行为进行把关审核,看是否有程序不到位等瑕疵行为,如有则纠正改进后再作出,如无则放行推进。
“三统一”是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管理。
“分段集约、繁简分流、类案集中”办案新模式是指将执行程序分为财产查控、财产处置两个阶段。查控阶段通过线上线下集约查询财产、身份信息,如甄别后属于简单的案件就快速扣划发还简办;如需评估拍卖等处置的流转到繁琐程序精办。对于同一被执行人的众多案件集中到一个团队或一个法院集中办理。这一模式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效率。
“律师调查令”制度是指申请执行人或经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向其代理律师发出调查令,委托律师就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相关信息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交人民法院。律师持调查令进行的调查,视同执行人员的调查。该制度既可充分调动律师参与执行的积极性,也可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一经推出即受到全国律师界的一致好评。
“悬赏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当事人申请,向社会发布公告,征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当事人承诺对提供有关财产线索并收到实际执行效果的举报人给予一定数量赏金的一项财产调查措施。
“执行无忧”悬赏保险金制度是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公司提供的保险业务,申请执行人按意愿投保。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并经法院决定同意,依照悬赏公告应由被保险人对举报人承担的赏金兑付责任,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付。该制度调动了申请执行人积极性,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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