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4月26日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秦慕萍副院长代表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草案)》的说明,随后,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以及《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草案)》(以下简称《决议(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会议期间,内务司法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关于《决议(草案)》的审议意见进行了分类整理,并根据审议意见对《决议(草案)》进行了修改。26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关于《决议(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主任会议决定,将修改后形成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草案表决稿)》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受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将《决议(草案)》的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 根据审议意见,将《决议(草案)》第(二)条的表述修改为“全市法院应当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立公正执行、规范执行、文明执行理念,主动作为,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大财产查控力度,加强执行信息公开,不断提高实际执行率。加大对恶意逃避债务、暴力抗拒执行的打击力度,维护司法权威,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二、 根据审议意见,将《决议(草案)》第(三)条最后一句表述修改为“规范财产申报、财产调查、执行和解、委托执行、执行款物管理等制度,规范财产保全工作流程,密切衔接配合,提高保全时效,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加大执行转破产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执行效果。”
三、根据审议意见,删去《决议(草案)》第(四)条中“执行法官员额比例总体不低于其他业务部门平均水平,员额法官遴选时,不得对执行岗位人员区别对待”的表述。
四、根据审议意见,将《决议(草案)》第(七)条的表述修改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协助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义务,并将协助执行情况列入法治武汉建设绩效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法治宣传,营造自动履行和协助履行法律义务的法治氛围,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防范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的意识。”
五、根据审议意见,将《决议(草案)》第(十一)条最后一句的表述修改为“检察机关对暴力抗拒执行、不协助执行、干预执行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能。”
六、根据审议意见,将《决议(草案)》第(十四)条的表述修改为“全市法院应当主动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自觉接受同级监察委员会对工作人员的监督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监督,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执行行为高效廉洁规范运行。”
此外,还对《决议(草案)》的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报告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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