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委托,现就《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草案)》(以下简称决议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作出决议的必要性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裁判的价值在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是整个司法程序中的关键一环,关系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兑现,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诚信基础,关系到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深入落实。市人大常委会一直重视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早在2004年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对于促进法院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近几年形势的变化和时代的发展,执行模式体制机制已发生深刻变革,执行信息化建设需求日新月异,执行联动机制作用更加凸显,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要求不断提高,原决议已难以适应当前法院执行工作的需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切实解决执行难,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2016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报告工作时庄严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明确要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同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通过定期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或者作出决议决定等方式,督促、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执行工作。”2016年以来,全市法院在攻坚执行难,充分保障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及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执行案件终本率偏高、少数案件执行周期过长、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联动机制不够健全、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等问题仍然存在。因此,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监督和支持全市法院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决胜仗,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新作出加强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十分必要。
二、决议草案的起草过程
为了做好决议草案的起草工作,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多次的沟通与研究,成立了工作专班,起草了决议草案征求意见稿。3月16日,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先后调研了洪山、江夏两家基层法院,了解近年来法院执行工作情况并听取意见建议。3月22日,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专门召开内务司法专家座谈会,听取各位咨询专家对决议稿的意见建议。3月29日,市十四届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决议稿进行了讨论,提出了意见。4月3日,市人大内司委集中听取了市检察院、人行武汉分行营业部、市政府法制办及市公安、建设、国土、工商、税务、房管、人社等11家单位的意见。在认真梳理和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决议草案。4月16日,决议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同意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三、决议草案的主要内容
当前,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已基本形成,各级人民法院在攻坚“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活动中取得一定的突破。按照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要求,结合我市执行工作实际,决议草案就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格局、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完善监督机制等四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一)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决议草案第一部分,主要是突出法院主办作用,对人民法院适应新时代发展,积极回应时代变革,深化执行体制机制创新,规范执行行为,加强人员装备保障等方面提出要求,充分体现人民法院破解执行难主力军的地位和作用。
(二)关于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决议草案第二部分,主要是就社会各界配合、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出要求。解决执行难,关乎宪法法律权威,关乎社会诚信体系构建,关乎法治武汉的整体建设,必须加快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大格局。
(三)关于执行联动工作机制。决议草案第三部分,主要是就执行工作各相关联动单位协助义务的履行提出要求。尤其是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了相对明确的要求,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2010年7月7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等19个中央部委《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5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明确要求检察、公安等机关要加强对执行工作的协助。二是近两年调研和考察中,市人大内司委了解到,外地省市有较为成熟的做法和明显的成效,如北京、天津、深圳等地都先后通过类似文件。三是我市执行工作实践中,进一步破解执行难的迫切需要。执行信息化的快速发展,执行联动机制也迫切需要插上科技的翅膀,形成更加强大的执行合力,市人大有必要更加精准的指引、监督和推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破解执行难题。
(四)关于执行工作监督机制。决议草案第四部分对市、区人大常委会监督支持执行工作、人民法院接受各方面监督提出要求。同时要求法院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执行行为高效廉洁规范运行。
(五)关于纳入监察委的部分内容。依据新出台的监察法,决议草案第三、第四部分纳入了涉及监察委的相关内容。新成立的监察委,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的专责机关,此次决议草案特将此内容纳入,一是进一步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形成有效执行合力;二是加强对执行工作人员的监督,有效规范执行行为 。
以上说明和决议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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