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去年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提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中华文化的繁荣兴盛,“文化是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力量”,文化“能感国运之变化、立时代之潮头、发时代之先声,为亿万人民、为伟大祖国鼓与呼”。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基础,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财富,是城市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载体,也是城市文化软实力的真实体现。在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对传统文化生态造成巨大冲击的今天,及时制定出台一部地方性法规,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传承、利用和发展等方面提供良好的法律支撑显得十分紧迫和极其重要。市人大常委会和教科文卫委员会对此高度重视,2013年,教科文卫委员会就将制定《武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立法调研项目。2014和2015年连续两年常委会将其列入立法调研计划。两年多来,教科文卫委员会与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市政府法制办和市文化局共同组建工作专班,全面介入《条例》调研、起草、论证工作。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领教科文卫委员会开展了系列专题调研活动,深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相关企业和社区,实地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现实情况,到江苏、云南、江西、安徽等地学习外地先进立法经验,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汇报,对《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反复论证。国家文化部十分关注、重视我市此项立法工作,年内还将安排专家到我市检查指导。在认真吸纳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条例(草案)》先后易稿数十次,经9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形成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武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的议案。该议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后,教科文卫委员会协助常委会召开了立法说明会。9月25日,教科文卫委员会又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委员会审议认为,《条例(草案)》符合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工作的现实需要,为保证上位法在我市的有效实施,作了具体补充与细化,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意将该《条例(草案)》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委员会的具体审议意见和建议如下:
一、关于法规名称的问题。委员会认为,法规名称应严谨,应与条款内容相一致。《条例(草案)》涵盖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利用和发展等方面的内容,而不仅仅是保护。委员会建议将法规名称中的“保护”两字删除,修改为《武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二、关于工作机构的问题。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第五条原则规定了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但目前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普查、研究、辅导、推广乃至保护、传承、利用和发展等基础性工作任务繁重,极其缺乏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委员会建议,该条应增加“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和发展的日常工作”的规定。
三、关于保护经费的问题。委员会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利用和发展是我市建设文化强市、提升文化品位的重点和亮点,而充足的经费保障则是做好相关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但《条例(草案)》第六条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专项资金的来源和使用作了较为原则的规定,容易导致法规在执行过程中缺乏强制性和约束力。委员会建议该条增加将保护经费、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的规定。
四、关于鼓励条款的问题。委员会认为,针对第二章、第三章中的鼓励性条款,《条例(草案)》缺乏具体的激励措施。委员会建议,增加与鼓励性条款对应的刚性保障措施内容,既要鼓励又要激励,真正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工作落到实处。
五、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的问题。委员会认为,此项立法的最主要目的即在法律层面对我市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及时保护、传承、利用和发展。委员会建议,《条例(草案)》可参照《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将我市的国家、省、市、区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作为附录列于其后;此外,《条例(草案)》对于新增名录,应增加有关申报、评审和认定等方面的规定。
此外,教科文卫委员会还对《条例(草案)》的部分文字提出了修改意见,在此不再一一说明。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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