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4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对《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审议意见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反映了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意见和有关方面的修改建议。同时,有28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45条次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对审议意见进行了整理和研究,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论证。在此基础上,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会同市人大城环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国土规划局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修改。2016年3月18日和23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贾耀斌,常委会副主任潘汉生、胡洪春,常委会秘书长袁堃、分管副秘书长,城环委、法制委、常委会法规工作室负责人,听取部分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和相关市直部门的意见。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对相关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向常委会领导汇报,并再次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作了修改。4月29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关于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汇报,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作进一步修改,形成《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表决稿)〕。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和修改,已基本成熟,建议主任会议将条例(草案表决稿)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5月16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十一次主任会议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决定将条例(草案表决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基本生态控制线,是指为维护本市‘两轴两环、六楔多廊’生态框架的完整,确保城市生态安全,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基本生态控制线,是指为维护本市生态框架完整,确保生态安全,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条例(草案表决稿)第二条第二款〕
二、删去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条中“处理好生态保护与城乡建设的关系”。〔条例(草案表决稿)第三条〕
三、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的宣传,提高单位和个人遵守规划、保护生态的意识。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活动。对在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予以奖励。”修改为“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的宣传和教育,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活动,对在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的公益宣传,对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条例(草案表决稿)第十条〕
四、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增加规定: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调整基本生态控制线申请,应当“同时提供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以及论证和评估等方面的情况”。 〔条例(草案表决稿)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五、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三款“调整方案涉及上位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先修改上位规划。”修改为“调整基本生态控制线涉及上位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待上位规划修改后再行调整。”〔条例(草案表决稿)第十六条第三款〕
六、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章章名“项目准入、规划和建设”修改为“控制和保护”。〔条例(草案表决稿)第三章章名〕
七、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中恢复“提出村庄保留、迁并和建设的具体措施”。〔条例(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二条〕
八、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城乡规划编制”修改为“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和相关规划的编制”。 〔条例(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九、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增加“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应当提供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改(扩)建既有项目的相关资料。”〔条例(草案表决稿)第四十条第一款〕
十、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条中增加“严重破坏生态要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草案表决稿)第四十七条〕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个别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报告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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