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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发布日期:2016-06-27
    来源:武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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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3日在武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闵光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5年7月21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对《武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审议意见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反映了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意见和有关方面的修改建议。同时,有22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53条次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对审议意见进行逐条研究。根据研究意见,法规工作室会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市文明办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修改,并送市委宣传部征求意见。8月24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了法规工作室关于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汇报,并作进一步修改,形成《武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表决稿)〕。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和修改,已基本成熟,建议主任会议将条例(草案表决稿)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8月2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六次主任会议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决定将条例(草案表决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一款中“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实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修改为“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条例(草案表决稿)第四条第一款〕

二、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四款“饲养宠物应当自觉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养犬管理有关规定,不扰邻、不影响公共卫生。”修改为“饲养宠物应当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养犬管理有关规定,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影响公共卫生。”〔条例(草案表决稿)第六条第四款〕

三、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一款增加车辆停放“不占用消防、医疗急救等通道”。 〔条例(草案表决稿)第七条第一款〕

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四款,即“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条例(草案表决稿)第七条第四款〕

四、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医纳入医疗管理工作规范,引导文明就医,制订相应的工作计划,促进医疗机构、医疗场所的文明行为。”修改为“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医纳入医疗管理工作规范,引导文明就医,制订相应的工作计划,促进医疗文明。”〔条例(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三条〕

五、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法定职责的行为进行批评和投诉。”修改为“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批评和投诉。”〔条例(草案表决稿)第四十二条〕

六、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条第三项“过马路不走人行横道、人行天桥等过街设施,乱穿马路、闯红灯、翻栏杆的”修改为“过马路不走人行横道、过街设施,乱穿马路、闯红灯、翻栏杆的”。〔条例(草案表决稿)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条第四项“从建筑物、车辆上向外抛撒废弃物或者在公共场所随手乱扔废弃物的”修改为“从建筑物、车辆上向外抛物或者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的”。 〔条例(草案表决稿)第四十三条第四项〕

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条第九项“随意摘采花木、践踏草坪,破坏绿化的”修改为“在公共绿地随意摘采花木、践踏草坪的”。〔条例(草案表决稿)第四十三条第九项〕

此外,根据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个别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报告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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