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报(1号) 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报(2、3号) 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报(4号) 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报(5、6、7、8号) 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报(9、10号) 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报(11号) 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报(12、13号) 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报(14、15、16号) 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报(17、18号) 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报(19号) 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报(20号) 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报(21、22、23号) 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报(24、25号) 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报(26、27号) 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报(28、29号) 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报(30号) 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报(31号) 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报(32、33号) 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报(34、35号) 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报(36、37号) 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报(38号) 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报(39号) 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报(40、41号) 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公报(1、2期) 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公报(3、4期) 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公报(5、6期) 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公报(7、8期) 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公报(9、10期) 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公报(11、12期) 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公报(13、14期) 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公报(15、16期) 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公报(17、18期) 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公报(19、20期) 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公报(21、22期) 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公报(23、24期) 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公报(25、26期) 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公报(27、28、29、30期) 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公报(31、32期) 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公报(33期) 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公报(34、35、36期) 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公报(37、38、39期) 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公报(40期) 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公报(41、42、43期) 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公报(特刊1号) 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公报(1、2期) 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公报(3、4、5期) 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公报(6、7期) 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公报(特刊2号) 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公报(8、9期) 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公报(10、11期) 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公报(12期) 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公报(13期) 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公报(14、15期) 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公报(特刊3号) 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公报(16、17期) 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公报(18、19期) 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公报(20期) 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公报(21期)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武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说明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武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说明
  • 发布日期:2016-06-27
    来源:武汉人大
  • 字体:
    [ ]

——2015年11月23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潘汉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就《武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作如下说明:

我市历经12年坚持不懈的努力,获得第四届全国文明城市荣誉称号,成功跨入全国文明城市行列。文明发展永无止境,创建成功只是第一步。为了深入持久推进文明城市建设,实施文明行为工程,将我市文明建设纳入法治化、常态化轨道,有必要制定一部综合性的文明行为的地方性法规。为此,2015年9月23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武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一、关于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

文明行为促进,涉及城市建设管理、市民生活等方方面面和各行各业,需要发动全社会的力量,让每个人感受到文明的氛围,让文明成为广大市民自觉的追求。因此,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坚持始终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指导思想,通过媒体开辟专栏收集意见,通过多种途径发放调查问卷近30万份,以充分了解市民想法,《条例》的基本条款就是根据群众集中的意见和建议设定的。同时,《条例》坚持了“奖励为主、处罚为辅”以及对公职人员严格要求的原则。

二、关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机制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市上下的共同目标,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其中都应有各自的职责和任务。为此,《条例》一是规定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社会积极参与、各方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保障全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持续、有效开展;二是明确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在文明行为促进中的职责;三是要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四是提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公众人物、教育工作者、高等院校学生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件中起表率作用。

三、关于基本文明行为规范

基本文明行为规范即市民需要做到的基本文明行为,《条例》从7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公共秩序方面。规定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禁止吸烟规定,不大声喧哗。等候服务应当依次排队。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自觉遵守乘车规则,不影响司机安全驾驶。饲养宠物要遵守规定,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影响公共卫生。

二是交通出行方面。对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驾驶员以及行人作出了相应规定。

三是旅游观光方面。旅游观光应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注意保护生态环境,爱护文物古迹,爱惜公共设施,不乱刻乱画,不打闹争抢,与他人友善相处。

四是休闲娱乐方面。倡导文明健康的休闲娱乐方式,休闲娱乐应当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保护公共环境,不影响他人。

五是环境保护方面。单位和个人应当节约能源、循环使用自然资源,主动减少废气、废水、废物等污染物排放;合理使用公共场所的公共资源,爱护公共设施。

六是网络文明方面。倡导文明上网,不编造、不传播虚假信息和低级媚俗信息,维护健康网络环境。

七是家庭文明方面。规定要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团结邻里的家庭美德。

四、关于文明行为的鼓励及措施

《条例》第三章“文明行为鼓励”,对我市鼓励和提倡的文明行为进行了概括性列举,包括:鼓励见义勇为;鼓励和支持尊老扶幼、助残助学、扶弱济困等慈善公益活动;鼓励无偿献血、捐献人体(遗体)组织及器官;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等。

在文明行为鼓励措施方面,《条例》一是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文明行为奖励表彰制度;二是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要积极参加或者组织参加文明行为评选与表彰活动;三是鼓励企业对本单位职工文明行为进行奖励、表彰;四是逐步建立文明行为记录档案;五是鼓励媒体积极宣传报道市民文明行为典型事例,批评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五、关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保障和实施

一是制度保障。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开展情况。

二是经费保障。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正常开展。

三是教育普法。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育内容,各级普法机构应当将促进文明行为的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工作范围。

四是执法保障。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设实时、全覆盖的道路监控系统。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笔录等方式现场记录违法的不文明行为,并作为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现场记录应当明确、具体、规范。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

以上说明,请连同《条例》一并审议。

 

0

版权所有: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WHRD.GOV.CN 2023 Copyright All Rights Reserved鄂ICP备13016931号-1鄂公网安备 42010202001682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