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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关于《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 发布日期:2014-06-25
    来源:武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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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24日在武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程一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3年7月30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和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会上,共有29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95条次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提出了10条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在常委会副主任张河洁的带领下,开展了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和相关调研、修改工作。一是将条例(草案)送常委会立法顾问组征求意见。二是在市人大网站上发布公告,登载条例(草案)全文,在武汉人大立法微博上发布信息、在媒体上发布新闻通稿、通过武汉移动公司发送手机短信向社会征求意见。三是将条例(草案)送市纪委、市检察院征求制度廉洁性方面的意见。四是组织召开了4场座谈会,听取市政府有关部门,部分企业代表、相关专业的专家和教授、基层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共征集到意见和建议192条次。法规工作室对审议意见和征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归纳、梳理,并会同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市规划局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

8月27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集部分组成人员和规划专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研究和修改。9月3日,法制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听取了法规工作室关于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随后,法规工作室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条例(草案)作了再次修改。9月9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关于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决定将《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精简条例(草案)篇幅

很多审议意见认为,条例(草案)篇幅过长,应当精简。根据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一是对简单重复上位法规定的内容予以精简或删除,共涉及条例(草案)16个条文。

二是对属于行政部门工作程序且不宜在法规中规定的内容予以删除,涉及条例(草案)4个条文。

三是对其他规范性文件已作规定且法规不宜重复的内容予以删除,涉及3个条文。

在对条文进行精简、删除的同时,根据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增加了相应的内容。经修改后,条文总数由七十五条减至六十九条,文字也作了较大幅度的精简。

二、强化生态和城市特色的规划保护

有审议意见认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充分考虑武汉的气候特点,将改善城市通风状况,降低热岛效应作为重点内容。对此,条例应有强制性规定。还有审议意见认为,应进一步完善基本生态控制线的保护机制,强化对湖泊的规划保护。根据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作了以下修改:

一是在条例(草案)第十一条中增加了“保持联系城市内外的生态廊道和城市风道的畅通,降低城市热岛效应”的规定,将其作为城市总体空间布局的重要内容予以严格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条〕

二是为了切实保护好生态隔离带、生态绿楔、生态廊道和城市风道,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予以严格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二款〕

三是鉴于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复杂、难度大,条例(草案修改稿)增加了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的规定,以进一步加大对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的力度。〔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一款〕

四是为了使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而导致合法利益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得到补偿,使生态能得到持续有效的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三款〕

五是为了强化滨湖特色保护,明确规定“加强对湖泊和周边景观环境的整体规划,划定湖泊保护蓝线、滨湖绿带保护绿线和滨湖建设控制地带灰线,因地制宜规划滨湖绿道。”通过划定“三线一道”切实加强对湖泊的规划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二款〕

此外,还对山水、历史文化名城、景观节点等特色加大了规划保护的力度。

三、强化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有审议意见认为,城市总体规划对于城市的发展影响深远,在管理体制上对涉及生态控制线的规划权限应适当集中,以强化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根据审议意见,在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管理方面作了更严格的规定。

一是增加了下一层次规划不得违背和变更上一层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规定,即“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法确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下一层次规划的编制,不得违背和变更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并应当对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作出具体安排。”〔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

二是规定新城区中原来的乡(镇)改为街的地区,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以保持与国家有关规定一致。〔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三是规定修改规划应当按照从严的标准执行。考虑到《城乡规划法》和《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对修改规划的规定比条例(草案)更严格,因此,对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确需修改的,规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章、《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

四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生态底线区,确需调整的“必须事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加强了法律监督的力度,以体现对生态底线区实行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二款〕

五是对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建设项目增加严格控制的程序,即“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提出规划条件前,应当报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同时还规定了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此规定的法律责任。〔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四款、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六是强调设计单位要按照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对违法设计的行为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七是对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核发选址意见书的情况下,批准或者核准立项的,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四、关于条例(草案)的制度廉洁性评估

按照市委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要求,修改过程中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制度廉洁性评估复审,认为起草部门和市政府法制办对条例(草案)中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点进行了查找,并在有关条款中作出了相应的防范性规定,符合制度廉洁性的要求。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对部分条款进行了归并和调整。

以上汇报,请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一并审议。

汇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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