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市于2006年制定了《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该条例的实施对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特别是2008年开始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对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武汉市委、市政府也提出了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幸福武汉”的目标,《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需要。为此,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11月27日审议通过了《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下面,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管理体制
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明确了我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因此,《条例》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关于管理体制,《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对我市各级政府以及规划主管部门、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界定;二是为了保障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明确了规划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二、关于生态与城市特色的规划保护
为了切实维护好我市的特有资源,使我市真正成为一座独具风格魅力的城市,《条例》设立“生态与城市特色的规划保护”专章,从城市总体空间布局、生态框架的构建、山水景观的维护、历史文化风貌的传承等方面,对制定和实施规划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了保障这些要求得到落实,《条例》还规定了一些措施,如对生态底线区的调整,必须事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建设项目,区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提出规划条件前,应当报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关于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科学合理地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是严格实施城乡规划的前提和基础。为此,《条例》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规定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确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下一层次规划的编制,不得违背和变更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并对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作出具体安排。
二是针对不同种类、不同层次规划的具体情况,规定了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事权,分别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街道和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并明确了规划的审批程序。
三是为了保证规划编制科学合理,规定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四是规定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询。
五是为了防止随意修改城乡规划,明确规定经依法批准的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四章和《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
四、关于规划许可
规划许可是保障城乡规划实施的法定手段。规划许可包括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由于《城乡规划法》和《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对规划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已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因此,《条例》就规划许可的内容作了细化和补充规定: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方面,明确了用地选址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方面,明确了需要办理许可的建设项目类型、竣工后规划条件核实的程序等。这些规定,将为严格实施城乡规划提供有力保障。
为了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建设单位和个人,《条例》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优化了规划许可办理程序。如,在选址阶段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既可以按照上位法的规定,先取得选址意见书,再申请批准或核准立项,也可以径行申请批准或核准立项,由项目审批部门受理申请并通知规划主管部门开展核发选址意见书的相关工作;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建设单位在取得规划条件和土地供应相关证明文件后,可以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技术指导。
以上说明,请连同《条例》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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