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4日在武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程一方
2013年6月25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和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会上,共有25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112条次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提出了15条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在常委会副主任张河洁的带领下,开展了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和相关调研、修改工作。一是将条例(草案)送常委会立法顾问组征求意见。二是在市人大网站上发布公告,登载条例(草案)全文,在武汉人大立法微博上发布信息、在媒体上发布新闻通稿、通过武汉移动公司发送手机短信向社会征求意见。三是将条例(草案)送市纪委、市检察院征求制度廉洁性方面的意见。四是组织召开了5场座谈会,听取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民主党派、部分市政协委员、大专院校教授,武汉风景园林学会、开发建设单位、绿化企业、市民代表和志愿者的意见和建议。五是征求了市地方人大工作研究会、市律师协会的意见和建议。共征集到意见和建议268条次。法规工作室对审议意见和征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归纳、梳理,并会同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市园林局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
8月28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集部分组成人员和有关大专院校专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研究和修改。9月3日,法制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听取了法规工作室关于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随后,法规工作室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对条例(草案)作了再次修改。9月9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关于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决定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绿化主管部门的规定
有审议意见认为,条例(草案)将市园林局和林业局统称为市绿化主管部门,对两部门的职责分工不够明确,执行起来会比较困难,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在调研中了解到,现行条例从1994年实行至今,市园林局和林业局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绿化工作,即市园林局负责中心城区、远城区的建成区、建制镇的绿化工作,市林业局负责远城区(除建成区、建制镇)的绿化工作,各自职责比较明确,执行情况也比较好。在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中,市政府对两个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过沟通协调,均表示同意维持现状。在修改过程中,法制委员会就绿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听取了两部门的意见,均表示无异议。因此,本着有利于城市绿化工作,尊重市政府协调意见的原则,对条例(草案)关于主管部门的表述未作修改。为了尽可能明晰主管部门的职责,对条例(草案)作了下列修改:一是明确规定了城管部门查处绿化违法行为的职责;二是在相关章节中分别明确了园林、林业、城管三部门的管理和执法职责。
二、加大绿地保护力度
有审议意见认为,进一步加大城市绿地的保护力度,防止城市绿地被随意侵害应是本次立法的重点,但条例(草案)对这一重点规定不够,如关于调整绿线的条件规定得过于宽松,对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经批准可以降低的比例没有限制,未体现从严保护的精神。还有审议意见提出,将三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地确认为永久性绿地,符合标准的绿地太少,保护面太窄。
根据审议意见,主要从加大保护力度的角度增删修改了相关内容:
一是在条例(草案)第十二条增加一款,明确规定“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
二是将条例(草案)第十二条中可以变更或调整绿线的部分情形从严作了修改,如“因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变更或调整的”修改为“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变更或调整的”,同时对符合绿线变更或调整的情形,强调可以采取其他措施避免变更或调整的,不得变更或调整。
三是在变更或调整绿线的程序中增加了“听证”和对划定后的城市绿线“及时公布”的规定。
四是对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对降低标准作了严格限制,即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
五是增加了永久性绿地的范围。在保留“已建成的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地,由市人民政府确认为永久性绿地”的基础上,增加了中心城区绿线范围内已建成的绿地,由市人民政府确认为永久性绿地的规定。〔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
三、加大树木保护力度
有审议意见认为,本次立法的另一个重点应该对随意砍伐、移栽树木作出严格限制。认为条例(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申请移栽树木的事由太多,不利于对树木的严格保护。还有审议意见认为,行道树的更换存在随意性,过于频繁,难以形成大树浓荫。
根据审议意见,从严格保护树木的角度作了如下修改:
一是对行道树树种选定作了限定,规定“种植行道树应当选用高大浓荫树种”,以利于市民夏日出行可以遮荫挡阳。〔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条〕
二是对更换行道树设置了严格的程序。明确规定“已种植的行道树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行道树树种的,园林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条〕
三是对树木的移栽、砍伐作了严格限制,将条例(草案)第三十六条中申请移栽、砍伐的部分情形作了修改,如将“因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需要”修改为“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对符合申请移栽的情形,可以采取其他措施避免移栽树木的,明确规定不得移栽。〔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条〕
四是对经批准砍伐树木的补植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即按照伐一补三的标准补植树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条〕
五是加大了对毁绿行为的处理力度。对毁绿行为,在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的基础上,还增加了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六条〕
四、加大市民参与力度
有审议意见认为,城市绿化工作必须依靠广大市民的参与和支持。为此在条例(草案)第五十四条中增加了相应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者向绿化、城管执法等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绿化、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并自接到举报之日起七日内反馈处理情况。对举报有功的人员,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五、关于条例(草案)的制度廉洁性评估
按照市委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要求,修改过程中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制度廉洁性评估复审,认为起草部门和市政府法制办对条例(草案)中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点进行了查找,并在有关条款中作出了相应的防范性规定,符合制度廉洁性的要求。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的部分文字作了修改,对部分条款顺序作了调整。
以上汇报,请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一并审议。
汇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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