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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武汉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 发布日期:2014-06-24
    来源:武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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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25日在武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谢世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项目之一。在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的具体指导下,委员会提前介入起草工作,认真审慎地开展了一审前各项工作。

下面,我代表委员会就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委员会开展该项立法工作的基本情况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的安排,委员会将协助常委会制定条例列为今年的重点工作。在总结去年城市综合管理、轨道交通和今年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等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扩大立法民主,完善立法程序,提高起草质量。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分工协作,提前介入起草工作。委员会与市园林局、市政府法制办加强沟通联系,成立立法工作专班。常委会分管领导十分关心我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多次听取条例起草情况的汇报,对起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委员会领导和部分委员全程参与立法专班工作,深入调研,扎实推进。

二是开展立法制度设计,确定立法框架。委员会与市政府法制办、市园林局一道,深入分析我市城市绿化事业现状、城市绿化存在的问题,合理借鉴外地城市的立法经验和好的做法,在条例(草案)中结合我市实际进行制度设计。

三是充分调研,开门立法,着力提高起草质量。委员会与相关部门一起,开展了多次调研,对我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现状进行了调研,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委员会召开各种类型座谈会,听取市民、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基层管理部门的意见,组织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在汉高校专家对条例中的重点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证。

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实施工作调研,委员会深入到各区、各管委会实地了解绿量、人均公园绿地指标情况,着重调研住宅区、工业、商业等不同建设项目绿地率实际执行情况,为条例(草案)合理确定绿地率这一重要指标提供依据。

依照立法法和我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的规定,6月6日,委员会召开第九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通过了审议意见的报告;6月18日,委员会协助常委会召开立法说明会,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及有关方面同志参加会议,市政府法制办、市园林局负责同志回答了相关询问。

二、制定条例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委员会认为,目前我市正处于“大发展、大建设”的关键时期,一批重大城市生态工程、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均在建设之中,2015年我市将举办第十届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这些都对我市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的制度构建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从绿化事业的发展和法规规范的调整对象、调整方式等方面看,我市1994年制定的《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显然难以适应我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快速发展,加之人民群众对园林绿化事业发展的新需求与新期待,都需要制定新的《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来指导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践。

委员会同意市政府关于条例(草案)说明中制定条例必要性的分析。当前,我市城市建设中绿线调整的程序不够规范,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随意变更使用性质、非法侵占或改作它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良莠不齐,市场竞争秩序需要规范,市场监管还不到位;有的疏于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专业审查,城市绿化养护管理主体、责任义务、养护要求、技术规范不够明确,绿化养护管理质量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都需要重新明确,加以规范。

委员会认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充分总结吸收原绿化条例施行经验,吸纳借鉴兄弟城市立法经验,建立健全城市绿化管理体制,为绿化建设提供必要法规依据,尽快重新制定绿化条例十分必要。

三、对条例(草案)的基本评价与制度廉洁性评估审查意见

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集中了各方意见,从框架设计到具体条文数易其稿,具有合法性和可操作性。一是立足于现有城市绿化管理体制,最大限度整合各种力量和资源,积极发挥社会公众参与绿化工作的作用,调动各方建绿、护绿的积极性;二是积极支持全市工业倍增计划实施,科学合理确定绿化指标,在保证全市绿地总量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总体增长的前提下,加大全市绿地系统建设统筹力度,根据不同建设项目,合理确定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突出了产业项目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三是在不增加行政审批科目的前提下,对绿化项目规划、设计、建设、养护、管理进行了规范,尤其是在城市重大生态工程、重大园林绿化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进一步明晰了建设标准和建设规范,保证了城市绿化品质与城市品位的提升。

条例(草案)注意借鉴吸收外地城市经验,在法条设计上也具有武汉特点。一是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各个环节,设置了服务社会、公众知晓、参与城市绿化建设的渠道和途径;二是面对取消建筑密度分区的实际,在相关国家标准的基础上,重点对住宅项目配套绿地率及其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指标进行了完善;三是鼓励立体绿化,条例(草案)规定新建项目的屋顶绿化应当按照一定比例折算为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四是加强了对大面积绿地与林荫道的保护;五是规范了临时占用绿地和移栽、砍伐树木的审批管理。这些规范的设置,都为我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提供了保障。

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坚持公平正义的立法价值取向,注重突出公共利益,克服部门利益,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内容合法,程序完备,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总体趋于成熟。

根据中共武汉市委“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方案”要求,委员会依法提前介入条例(草案)起草过程,督促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园林局严格依照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各项工作要求,确保立法工作的廉洁性、合法性与科学性。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未设定新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收费项目也只是延续原条例现行又必不可少的规定,在科学性、廉洁性、合理性等方面,没有与法律相抵触、与政策相违背的情况,建议将该议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修改意见

(一)关于制定本法规的实施细则和配套规范性文件。建议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同步做好法规的实施细则和配套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尤其是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的具体审核计算以及绿化补偿费的收取办法,应当与条例同时颁布,同时施行。

(二)关于管理体制。按照以区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市政府已将移栽、砍伐城市道路、公园绿地以外树木的审批权交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议进一步细化明确。

(三)关于行业组织。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行业组织在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协调企业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将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条例(草案)缺少相应规定,建议修改时予以完善。

(四)具体修改意见。第二条第二款中“古树名木”后加上“及其后续资源”;第八条第一款最后一句修改为“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第十条、第十二条应明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第十条第二项修改为“山体、江河、湖泊、水库、明渠蓝线以外的周边城市基本生态控制范围”;第十五条第四款中“外地植物”修改为“外来植物”;第十七条第五项中增加“新建工业园区”,同时删除第七项;第十八条第一款“土地基准地价”修改为“土地市场价值”,在“可以适当降低比例”后增加“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第二十三条的内容要在法则中设立相应处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后一句修改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后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八条第二项最后一句修改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四十五条“在设计、施工前”修改为“在设计前”;第五十五条第二项建议明确“所减少的绿地面积”在罚款后应当责令恢复,第三项中增加“责令限期改正”;第五十九条最后一款建议删去。

报告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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