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城市园林绿化作为为城市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和民生工程,承担着生态环保、休闲游憩、景观营造等多种功能,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促进“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载体。1994年,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对我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市城市绿化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为了进一步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彰显山水园林特色,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下面,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
由于城市绿化与农村绿化存在较大差异,难以由一部法规来进行调整,同时为了做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武汉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武汉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相衔接,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对适用范围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二是法律、法规对森林资源、城市公园、古树名木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关于管理体制
一是明确了政府的管理职责。《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绿化建设和养护,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促进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的协调增长,保障城市绿化均衡发展。二是明确了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条例》规定市园林主管部门和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范围,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对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进行查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三、关于规划和建设管理
科学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是城市绿化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条例》在绿化规划和建设管理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一是明确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的程序和要求;二是确立了城市绿线管理制度;三是完善了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标准的设置,规定对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征收绿化补偿费;四是规定了对绿化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管措施,确保绿化工程建设质量;五是对绿道建设作了相应规定;六是鼓励实施立体绿化。
四、关于保护和养护管理
严格的保护和规范的养护是维护绿化建设成果的重要保证。《条例》对此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了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和养护管理要求;二是严格规定了改变绿地性质的条件和程序,并规定申请人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根据规划易地建设同等面积的绿地;三是规定了严格保护永久性绿地与林荫道;四是规范了对临时占用绿地的管理;五是规范了对移栽、砍伐树木的管理,对更换行道树及移栽、砍伐树木等行为作了严格限制,明确了经批准砍伐树木的补植标准;六是规定禁止七类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以上说明,请连同《条例》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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