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2日在武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人事任免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龚传忠
根据《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 4月2日至4日,人事任免委员会分别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提请本次会议的人事任免议案进行了调查,并于4月11日组织召开全体会议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晨提请的人事任免议案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晨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议案有四项:一是为充实院审判委员会力量,加强案件的执行监督,提请任命叶伟平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二是因审判工作需要,提请任命李行等5名同志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三是因工作岗位变动,加强东湖开发区法院业务庭审判力量,提请任命邱敏、成峻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有关业务庭副庭长;五是因工作变动和干部到龄退休,提请免去李梅芳等10名同志的审判职务。
叶伟平同志,男,1962年12月生,河南南阳人,中共党员,1982年4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法律硕士学位。先后任市法院办公室副主任、民一庭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等职务,2009年12月至2014年2月任江夏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现任市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该同志政治立场坚定,组织观念和大局意识强,熟悉审判工作业务,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工作思路清晰,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较强。长期从事法院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审判工作经验。任江夏区人民法院院长以来,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认真履职尽责,注重开拓创新,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保障司法权规范运行,不断推动法院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法院司法公信力得到提升。该同志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强,工作投入,作风民主,处事公道,要求自己严格,群众基础好。人事任免委员会审议认为,根据工作需要,叶伟平同志调市法院工作,担任该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提请任命其为市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是合适的。
提请任命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的李行等5名同志,现任职务均为主任科员、助理审判员,都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研究生或法律硕士学位的有4名,这5名同志都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他们注重政治理论学习,大局意识强;熟悉审判业务,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实践经验,审判工作能力比较强,办案质量和效果比较好;敬业爱岗,自觉遵守法官行为规范。同时,他们的提请任职经过了晋升考试、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组研究决定等程序。人事任免委员会审议认为,这5名同志具备审判员任职的资格和条件。
为了加强东湖开发区法院中层领导班子建设,优化班子结构,提请任命邱敏、成峻同志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有关业务庭副庭长。邱敏同志在法院系统工作二十多年,经过多部门多岗位锻炼,积累了较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在办理较复杂案件时,表现出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善于做当事人思想工作,耐心细致析理释法,妥善处理了一批涉案面较广、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曾连续三年调解率居全院第一。成峻同志因中层干部交流需要,拟任东湖开发区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该同志经历市区两级法院综合部门和审判业务部门多岗位锻炼,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曾多次被评为全市法院优秀法官。人事任免委员会审议认为,这两名同志业务能力较强,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基础较好,是拟任职务的合适人选。与此同时,因达到退休年龄和干部交流需要,提请免去李梅芳等10名同志的审判职务是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
二、关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应征提请的人事任免议案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应征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议案有四项:一是因工作变动,根据法律规定,提请批准任命付斌为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免去其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批准任命宋建伟为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是因检察工作需要,提请任命张卿、柴瑶为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三是为调整和加强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提请任命曾明亮为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四是因达到任现职年限、工作调整和干部退休,提请免去喻存中等10名同志的检察职务。
人事任免委员会审议认为,江夏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新洲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分别选举付斌、宋建伟为江夏区和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检察院提请本次会议批准任命付斌为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免去其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批准任命宋建伟为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是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
提请任命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张卿、柴瑶同志,都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律专业,获得法学硕士学位,通过公开招录进入检察机关工作,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现任职务为主任科员、助理检察员。她们思想政治素质好,有比较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能刻苦钻研检察业务,工作能力提高较快,工作成绩较为突出,是所在部门的业务骨干。注重结合检察业务开展调研,均在不同的刊物和媒体发表过调研文章。能遵章守纪,严格要求自己。人事任免委员会审议认为,这两名同志具备检察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提请任命为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曾明亮同志,长期从事检察工作,熟悉检察业务,有一定的领导工作经验和领导能力。工作中开拓精神较强,作风比较务实,敢抓敢管,工作成效较为明显。抓纪检监察,注重基础建设,严格落实各项制度;抓职务犯罪侦查,注重办案质量和效率;抓控申工作,注重实效,实行检务公开,推行“阳光执法”,切实维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该同志要求自己严格,群众基础较好。人事任免委员会审议认为,曾明亮同志是拟任职务的合适人选。同时,因达到任现职年限、工作调整和达到退休年龄,提请免去喻存中等10名同志的检察职务是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
按照《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4月9日,人事任免委员会组织以上拟任人员进行了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均合格;4月16日至21日,对拟任审判检察职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在市属新闻媒体上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发现影响其任职的反映。
以上报告连同议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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