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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发布日期:2014-03-25
    来源:武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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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26日在武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闵光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3年9月24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对《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草案)〕和《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修正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正稿〕进行了审议。审议意见认为,修改决定(草案)反映了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意见和有关方面的修改建议。同时,有3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5条次意见和建议。随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对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研究,对修改决定(草案)作了修改,形成了《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草案表决稿)》。会议期间,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法规工作室关于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对修改决定(草案表决稿)进行了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经过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和修改,已经成熟。9月25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关于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决定将修改决定(草案表决稿)提请第十四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中“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机关”修改为“公安机关是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机关”。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中“可以不列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修改为“可以列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三、将第六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重大节庆活动确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组织燃放焰火的,应当经市公安机关许可,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燃放。

“前款规定不受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四、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在“并”的后面增加“适时”。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以上报告,请连同修改决定(草案表决稿)一并审议。

报告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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