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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 发布日期:2014-03-25
    来源:武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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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30日在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市公安局局长 赵 飞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对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以下称《规定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规定》的必要性

自1994年起,我市中心城区开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人大常委会为此专门出台了《武汉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2006年,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武汉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修正案,出台了《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将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改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改限”)。自2007年春节我市首次实行“禁改限”以来,今年已进入第七年。在此期间,每年市人民政府都专门制发关于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通告,对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品种及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经过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配合,我市每年“禁改限”工作平稳有序进行,连续7年春节期间实现无重大火灾事故、无重大人员伤亡、无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目标。

2012年底,全国出现持续大范围雾霾天气,环境污染是引发雾霾天气的重要原因。据市环保局监测数据反映,2013年春节期间,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八、元宵节等燃放高峰时段,我市可吸入颗粒物pm2.5浓度均达到峰值,平均超标6.79倍。我市相关新闻媒体、部分市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始呼吁春节期间不燃放烟花爆竹,以减少环境污染。

为准确反映民意,市人民政府责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公安、统计局等部门通过民意调查、网上征求市民意见等方式,充分了解市民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认识和需求。一是在2013年初,委托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随机调查了1400位市民,其中六成以上受访市民表示希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二是在2013年5月中下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通过武汉政府法制网就《规定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市民意见。全市共有238人次通过邮件、电话、信件、上门等方式,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约90%的市民支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且大多数支持全面禁放;三是在2013年6月中旬再次委托市统计局开展民意调查工作。在全市7个中心城区和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随机抽取500户,共4000户家庭进行电话调查。调查结果表明,有74.5%的被访者赞成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71.4%的被访者表示不喜欢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环境污染最让市民反感。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有50.8%的被访者认为中心城区和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中的建成区是最合理禁放区域,其中包含的农村地区还是应该有限制的允许燃放;有28.4%的被访者认为三环以内为最合理禁放区域;20.8%的被访者认为中心城区和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为最合理禁放区。

从调查结果来看,“禁改限”实施7年来,我市经济建设发展迅猛,市民的生活方式、文明素质均发生了较大变化,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认识和需求也相应发生了变化,现行《规定》中允许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内容已不能适应这种变化趋势,亟需进行修改。特别是市民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认识与7年前相比有了巨大变化,多数市民不再支持春节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希望中心城区和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鉴于此,对《规定》的部分内容作出相应修改非常必要。

二、起草经过

2013年2月,市人民政府责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组建工作专班,启动《规定》的修订工作。工作专班拟定了《规定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多次征求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见,并通过武汉政府法制网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还专门就是否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等问题会同市统计局开展民意调查工作。4月23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召集各区、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和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统一各方认识。5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专门听取了关于《规定》修订工作的有关情况汇报。5月24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公安局就《规定》的修订准备工作情况及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胡绪鹍副主任和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专题作了汇报。同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去函,提请将修订《规定》列为2013年正式立法项目。对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原则同意。2013年6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再次对《规定修正案(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审议。6月27日,市委常委会专门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规定》情况的汇报。根据各方意见,工作专班对《规定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作了认真修改,形成了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规定修正案(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确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的问题。根据本市实际,结合社会公众意见和民意调查结果,《规定修正案(草案)》将烟花爆竹的禁放区域确定为:“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农村地区经管委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不列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本市其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在我市7个中心城区和5个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实施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条件基本成熟,同时又考虑到5个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的农村地区,目前一刀切全面禁止燃放条件还不具备且执法难度大的实际问题。从实际出发,明确5个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农村地区经管委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不列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本市其他远城区仍沿袭原规定,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由区人民政府自主确定。

(二)关于重大庆典活动燃放焰火问题。《规定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市、区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经市公安机关核准举办的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焰火,应当经市公安机关批准,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的内容。这样的规定一方面考虑到重大庆典活动举办焰火晚会,供广大市民观赏的实际需要,同时贯彻从严控制的原则,将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焰火的审批置于市公安机关,加强监管,减少不必要的焰火燃放活动。

(三)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问题。一是明确主管机关,在《规定修正案(草案)》中增加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机关的内容。二是在《规定修正案(草案)》中要求市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对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规格作出具体规定,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具体落实相关安全管理措施。三是为了确保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效果,在《规定修正案(草案)》中增加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内容。要求销售、携带和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市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品种和规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四是在《规定修正案(草案)》中删除了销售烟花爆竹实行专营的规定。

以上说明请连同《规定修正案(草案)》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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