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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请批准《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说明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报请批准《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说明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4-03-25
    来源:武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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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市九届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武汉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我市中心城区开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2006年,在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对《武汉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进行修订,出台了《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将春节期间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改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2012年年底全国出现持续大范围雾霾天气,2013年春节期间我市燃放烟花爆竹高峰时段空气污染严重超标,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部分市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相关新闻媒体开始呼吁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为充分了解民意,我市通过调查问卷、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了解市民和人大代表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认识和需求。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市民和人大代表赞成春节期间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为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

下面,就《修改决定》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确定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确定,是此次修订的焦点问题。为了合理确定禁止燃放区域,在起草阶段,市人民政府广泛征求了社会各方面意见,不仅在我市主要新闻媒体上专门发布公告引导社会各方参与讨论,还委托市统计局进行民意调查。一审之后,市人大常委会又专门征求了禁止燃放区域内市人大代表的意见。根据社会公众和市人大代表的意见,《修改决定》将禁止燃放区域确定为:“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的城市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地区经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列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本市其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关于重大节庆活动确需燃放焰火的规定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大多数意见认为,重大节庆活动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组织燃放焰火,可以丰富节日文化活动,满足广大市民观赏的需要。为此,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部分区域“限改禁”的实际,《修改决定》对重大节庆活动确需燃放焰火的情形作了专门规定,即“重大节庆活动确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组织燃放焰火的,应当经市公安机关许可,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燃放。”

三、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为了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保证部分区域“限改禁”工作顺利开展,《修改决定》对此作了如下规定:一是明确主管机关,规定公安机关是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机关。二是要求市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环保、城市管理等部门和供销社,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三是规定市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对允许经营、携带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规格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具体落实相关安全管理措施。四是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以上说明,请连同《修改决定》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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