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制度的决定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制度的决定
  • 发布日期:2023-11-23
    来源:武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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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增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审计及整改工作的监督力度,切实推动我市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制度化、长效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委有关文件,在总结以往监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就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作出如下决定。

一、 完善审计工作报告内容

市人民政府在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财政决算草案及其报告时,应依法提出关于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所反映的问题应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并附审计查出问题的清单,注明被审计部门单位的审计时间、查出的问题、应予整改的事项及整改时限。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根据审计查出问题清单,可要求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交问题突出部门单位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审计查出问题清单和问题突出部门单位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10个工作日前,抄送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二、严格落实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责任

(一) 市人民政府应依法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加强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和处理工作,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机制,制定推进审计整改工作相关制度,将部门单位的整改情况纳入年度绩效目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市人民政府应及时部署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将整改工作纳入督查督办事项,对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部门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对拒绝、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确实因客观原因未能落实的,应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时予以说明。

(二)市审计部门应全面、完整、真实地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查出问题,及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线索移送市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和移送案件线索处理情况的跟踪督办。

(三)市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应与市审计机关共同完善审计移送案件线索的联系制度,及时向审计机关通报审计移送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查处情况。市监察机关应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线索,加大对违纪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

(四)被审计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对审计查出问题和提出的整改建议要认真研究和及时整改,整改结果在书面报送市审计机关的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的内容

市人民政府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的6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中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同时提出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重点部门单位的整改报告。

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重点部门单位名单,由市人民政府从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部门单位中,提出差额预选名单,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市人民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和重点部门单位的整改报告,应当与审计查出的问题相对应,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办理情况;

(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上年度市人民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审议意见的研究和处理情况;

(三)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跟踪调研意见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

(四)审计工作报告中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已形成结论的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六)结合整改工作建立长效机制的情况;

(七)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及原因、继续整改的措施和时限;

(八)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四、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跟踪监督

(一)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参加,采取座谈调研、听取汇报、实地察看、查阅资料、专家咨询和委托第三方评估等多种形式,依法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及整改情况开展跟踪监督。

(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按工作联系范围参与跟踪监督。

除涉及保密事项外,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三)市人民政府应在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后的6个月内,认真研究落实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并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四)对审计查出的共性问题或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分组审议、专题询问等形式加强监督。

(五)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组织开展专题询问、质询或者特定问题调查,必要时,可以建议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责成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对审计查出问题拒不整改的;

2、整改不力,整改报告满意度测评结果连续两次为不满意的;

3、整改中弄虚作假的;

4、不如实报告整改情况的;

5、应当追究违法违纪责任而未追究的。

五、规范审计整改报告的程序

(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20个工作日前,将市人民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和重点部门单位的整改报告送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二)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10日前,将市人民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及重点部门单位的整改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       

(三)市人民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应当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重点部门单位的整改报告,应当由该重点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四)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及重点部门单位的整改报告时,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和重点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

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重点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回答,当场不能充分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并经提问人同意后,在确定的时间内答复。

六、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及重点部门单位整改报告后,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办法》,分别对市人民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和重点部门单位整改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公布,并及时报送市委,抄送市人民政府。

七、 加大审计工作报告及整改信息公开力度

市人民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报告及重点部门单位的整改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满意度测评结果,应当依法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15日内,由市人民政府及部门单位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八、各区人大常委会可参照本决定,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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