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2日武汉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转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完善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的意见的请示》(武办文〔2016〕19号)文件精神,规范市人大常委会就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满意度测评工作,提高常委会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交的上一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重点部门单位整改情况的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三条 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开展满意度测评应当纳入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
第四条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预算工委)应当及时制定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实施工作方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后,印发市人民政府并抄送相关部门单位。
第五条 财经委、预算工委应当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就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调研。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转交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审计部门研究处理。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时,市人民政府负责人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报告时,有关报告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满意度测评时,有关报告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下列事项进行测评: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二)审计工作报告反映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针对审计工作报告查出问题采取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相关制度的建设及完善情况;
(四)对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相关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
(五)有关报告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情况;
(六)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需要就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满意票数超过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为满意等次;满意票数不足半数,但加基本满意票数超过半数的,为基本满意等次;满意票数加基本满意票数不足半数(含半数)的,为不满意等次。
第九条 满意度测评采取电子计票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对市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及重点部门单位整改情况的报告分别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在本次全体会议上予以公布。
第十条 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市人大常委会应责成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继续整改,并在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整改情况。
对继续整改情况报告应当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仍然为不满意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一条 满意度测评结果应当及时报送市委,并向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委组织部及有关主管部门通报,作为考核管理和选拔任免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满意度测评结果应当及时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