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9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的决策部署,健全本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制度,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职能,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本决定。
一、坚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全口径、全覆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聚焦监督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将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下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及其管理情况全部纳入监督范围,加强全过程、全方位监督,依法、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职责。
二、强化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并体现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审议监督重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反映各类国有资产管理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全面、客观、精准反映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管理成效和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建立健全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相关部门单位互联互通,定期向市人大预算与国资联网监督系统报送国有资产数据和信息。
三、突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重点。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情况;
(二)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三)落实有关决定决议、审议意见以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四)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机制情况;
(五)企业国有资产服务国家、省发展战略和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等情况;
(六)金融企业国有资产除前项规定的以外,还应当包括服务金融政策落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科技创新等情况;
(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均衡性和可及性等情况;
(八)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落实自然资源保护与有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等情况;
(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管理、国有企业债务管理等绩效情况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举措等情况;
(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衔接,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等情况;
(十一)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四、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方式。市人大常委会以每年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作为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职责的基本方式,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
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专题调研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对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初步审议职责,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会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初步审议,提出初步审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工作委员会)承担市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具体工作,协助开展专题调研和初步审议,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组织征求社会各方面对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意见建议,提出分析意见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健全市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评价,并建立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与预算审查监督的衔接,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和监督中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审查的重要依据和审查结果报告的重要参考;发挥市人大预算与国资联网监督系统作用,强化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查询、分析、预警的在线监督;依法公开市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信息,督促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公开国有资产数据和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问题整改与问责情况的跟踪监督。市人大常委会健全整改与问责情况跟踪监督机制,对突出问题、典型案件建立督办清单制度。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跟踪监督,督促整改落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与监察监督的衔接,并发挥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社会监督等作用,推动问题整改与问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问题整改与问责机制,根据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提出整改方案,分类推进问题整改,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整改与问责情况连同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一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的统筹与联动。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五年规划统筹安排届内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通过制定年度计划具体实施。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做好报告制度实施的相关工作。市审计机关应当推进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审计全覆盖,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与市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年度计划相衔接,形成专项审计报告及审计查出问题清单,作为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重要参考。
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健全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机制,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重大情况;可以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所需资料,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等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在批准后的三十日内,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
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区人大常委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的指导。市、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同步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工作,共同提高监督实效。各区人大常委会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制度,加强监督力量,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职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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