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7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主任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范报告工作
第三章 听取审议报告
第四章 跟踪问题整改
第五章 监督统筹联动
第六章 监督工作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制度机制,增强监督的规范性和实效性,根据《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统筹安排届内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工作,每届任期的第一年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五年规划。五年规划主要包括:
(一)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五年目标;
(二)各年度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议题安排;
(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重点工作安排;
(四)对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求等。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拟定五年规划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具体实施。
预算工作委员会根据五年规划,于每年十月提出下一年度监督议题建议,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后,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必要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二章 规范报告工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统筹,健全责任明确、协同高效、相对稳定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机制。
市人民政府一般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在每届市人大常委会的届末年份,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综合报告并口头报告;其他年份,在提交书面综合报告的同时,就一个专项报告进行口头报告。
第四条 综合报告应当全面、准确反映国有资产及其管理的基本情况和管理成效,重点报告以下内容:
(一)全市及市本级分类统计的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分布等基本情况;
(二)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和分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禀赋和保护利用;
(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包括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落实国有资产改革方案的具体措施、绩效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
(四)重大国有资产权益调整、国有资产安全和使用效率情况;
(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情况;
(六)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原因分析及改进工作措施等。
第五条 专项报告应当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和监督的重点内容,分别反映相应类别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管理成效、相关问题和改进工作安排。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重点报告以下内容:
(一)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下同)管理情况专项报告
1. 全市及市本级国有企业总体情况,包括总量、分类、行业分布等;
2. 企业国有资产的财务状况,包括总体资产、负债、国有资本权益和经营效益情况等;
3.国有资本投向、布局以及财政性资金、政府资产投入及使用情况;
4. 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以及保值增值情况;
5.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包括制度建设、经营预算、绩效考核、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
6. 国有企业科技创新和研发投入情况;
7. 国有资本服务国家和省、市重大发展战略,国有企业完成市委部署的有关重点项目、重点任务情况;
8. 履行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情况;
9. 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范化解企业风险情况;
10.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原因分析及改进工作措施等。
(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
1. 全市及市本级国有金融企业总体情况,包括总体资产、负债、国有资本权益和经营效益情况等;
2. 国有金融资本投向、布局情况;
3. 推进国有金融企业改革、国有金融资产监管、国有金融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以及保值增值情况;
4.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包括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
5. 落实国家金融政策、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支持科技创新情况;
6. 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履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主体责任情况;
7.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原因分析及改进工作措施等。
(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
1.全市及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体情况,包括总体资产、负债、净资产情况等;
2.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变动、分布、配置、使用、处置情况;
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结构情况,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情况;
4.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包括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制度建设、预算管理、资产共享共用和绩效考核等情况;
5.保障事业发展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
6.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原因分析及改进工作措施等。
(四)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
1. 全市及市本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总体情况,包括总量、结构、质量、分布等;
2.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3.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情况;
4.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情况,包括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产权交易以及开发利用、保护修复、节能减排、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
5.生态环境、资源利用等相关风险防范情况;
6.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原因分析及改进工作措施等。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报表体系,作为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价值和实物等方面反映国有资产规模、结构、分布等存量情况和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等变动情况。
企业国有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应当细化到行业。市本级国有资产相关报表应当分企业、部门和单位编列。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报表应当细化到类别、行政区域。
各类国有资产报表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国有资产报表体系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基本情况表等报表。
(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表体系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国有资产布局表、企业经营状况表、基本情况表等报表。
(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体系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资产配置情况表、资产使用情况表、资产处置情况表、基本情况表等报表。
(四)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报表体系主要包括各类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报表,从实物和价值等方面,反映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存量和变动情况。
第三章 听取审议报告
第七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或者会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根据年度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议题安排,重点围绕口头报告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将意见建议交由市人民政府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研究处理。
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起草情况;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通报会等方式,由市人民政府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专家学者通报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五日前,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国有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报表;
(二)国有资产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完善及其评价结果运用情况;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体制机制完善情况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绩效目标、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和绩效评价材料;
(四)预算资金形成基础设施、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相关国有资产情况及其说明;
(五)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机制完善情况;
(六)国有资产信息平台完善情况以及向市人大预算与国资联网监督系统报送国有资产数据和信息情况;
(七)国有资产审计查出问题及其整改情况;
(八)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相关的重要资料。
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分析研究上述材料,结合前期专题调研情况提出专题调研报告,交市人民政府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研究处理,并供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议时参考。
第九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会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进行初步审议:
(一)是否符合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
(二)是否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决定、决议的规定;
(三)是否根据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突出各类专项报告重点;
(四)报告与报表是否衔接,是否全面、客观、真实反映资产状况和绩效;
(五)审议意见以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是否得到落实;
(六)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相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会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结合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的专题调研情况,对报告提出初步审议意见。初步审议意见和专题调研报告一并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市人民政府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初步审议意见及时修改完善报告。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结合《决定》明确的监督重点内容,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开展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提出的意见建议,由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汇总整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后,形成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印送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针对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综合运用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方式开展监督;可以依法进行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可以根据审议和监督情况依法作出决议。
财政经济委员会、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议题建议;经规定程序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后,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章 跟踪问题整改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典型案件,开展整改与问责情况的跟踪监督。
市人民政府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后的三十日内,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及市审计机关专项审计报告等,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提出整改与问责清单。
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或者会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跟踪监督工作方案,建立督办清单,通过座谈调研、听取汇报、实地察看、查阅资料、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整改与问责情况开展跟踪监督工作,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与问责情况的跟踪监督,推动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与问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部署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工作,将整改落实工作纳入督查督办事项、整改结果纳入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同步报告国有资产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报告部门、单位预选名单。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与监察监督、财会监督的贯通衔接,加强相关信息共享和工作联系,推动问题整改与问责。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改与问责情况、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对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监督统筹联动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健全对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常态化监督机制,组织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加强日常监督。在制定五年规划和确定年度议题、开展专题调研、听取审议报告、监督问题整改与问责等全过程和各环节,通过调研、论证、咨询等方式,广泛听取市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积极回应人大代表和社会关切。
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沟通,加强年度监督议题衔接,及时交换相关重要信息、典型案例,共享相关专项审计报告、追责问责信息。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与审查预算决算、监督预算执行的衔接融合,加强对预算资金与国有资产的转化和流动的监督,加强监督成果转化运用。
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衔接协调,完善预算决算相关报表体系,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强化对新增国有资产的形成方式和资金来源监督。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与审计监督的衔接协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安排市审计机关开展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市审计机关应当推进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审计全覆盖,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议题,形成专项审计报告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清单,协同做好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工作。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密切与各区人大常委会在开展专题调研、听取审议报告、监督问题整改与问责等方面的工作联动,加强依法履职协同,推动监督信息和资源共享,增强监督实效。
第六章 监督工作保障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各类国有资产管理目标和监督重点,参照全国人大、省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评价指标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建立健全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监督评价。
市人民政府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年初将各类国有资产的年度管理评价指标报送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作为监督工作参考。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对国有资产管理绩效、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等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作为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开展初步审议和专题调研的参考。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加强人大预算与国资联网监督系统建设,推进与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对接。
市人民政府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通过人大预算与国资联网监督系统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定期报送相关国有资产数据和信息,并及时提供联网数据信息之外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等重要信息资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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