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武汉市促进武汉都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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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武汉市促进武汉都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武汉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8月26日对《武汉市促进武汉都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为了做好法规草案的修改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10月8日前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来信地址: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222号)

邮政编码:430014

电子邮箱:whrdfgw2024@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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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武汉市促进武汉都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条例(草案)》及说明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6年9月1日



武汉市促进武汉都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条例(草案)

第一条 为了促进武汉都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建设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公共交通体系,加快推动武汉都市圈高质量发展,根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促进武汉都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等工作。

本条例所称武汉都市圈,包括武汉市、黄石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等九个城市。

本条例所称武汉都市圈公共交通,是指在都市圈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电车、客运轮渡、城市轨道交通、市域(郊)铁路等公共交通工具和有关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区域)、站点、时间、票价等运营,为公众提供市际公共客运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武汉都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融合、多方协同、高效便民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主动争取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强与武汉都市圈其他城市的协作,推动武汉都市圈公共交通规划同编、基础设施同建、运营线路同定、服务监管同标、政策支持同保。

第四条 依托都市圈发展协调机制,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武汉都市圈其他城市人民政府共同研究推进武汉都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工作,统筹协调武汉都市圈公共交通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补偿机制等重大事项。

市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落实武汉都市圈发展协调机制确定的重大事项,会同武汉都市圈其他城市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等部门协商解决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中的线路开行、运营服务、协同执法等具体事项。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武汉都市圈其他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都市圈发展规划,结合武汉都市圈同城化发展要求及公众出行需求,协同编制武汉都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规划,并在用地指标、资金安排上给予保障。

本市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应当与武汉都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规划相衔接,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市域(郊)铁路的规划编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武汉都市圈其他城市人民政府协同推进与武汉都市圈公共交通配套的停车场、保养场、候车亭、站台、站牌、加油(气、氢)站、电动公交车充(换)电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

本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应当向武汉都市圈其他城市开放共享,使用条件、服务和监管标准与本市公共交通企业相同。

鼓励既有客运班线客运站升级改造,加强其与公共汽电车站点、场站有序衔接和融合建设,并向公共汽电车开放。推进公共汽电车站点向公交化运营改造的客运班线车辆开放共享。 

第七条 本市客运轮渡、城市轨道交通、市域(郊)铁路的线路延伸至武汉都市圈其他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住房和城市更新、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与途经地城市协同开展建设、运营等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 本市开通市际公共汽电车线路,由拟开通线路的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线路目的地、途经地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协商确定线路开通方案,依法确定线路运营企业,并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市际公共汽电车开通方案包含线路运营企业、运营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线路走向、站点设置、首末班次时间、发车频次、票价、场站使用、服务标准、投诉处理、应急处置、运营期限、补贴主体及标准等内容。

市际公共汽电车线路开通应当考虑与机场、铁路、城市轨道、码头的一体化换乘与衔接。市际公共汽电车线路和站点的开通和调整,应当由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区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并依法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拟开通市际公共汽电车线路的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线路目的地、途经地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与线路运营企业签订运营服务协议等方式,明确市际公共汽电车运营有关服务标准、规范、要求以及运营服务质量评价等事项。

第十条 市际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企业根据服务内容、运营成本、社会承受能力、财政保障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票价。市际公共汽电车票价应当体现公益属性。

线路起讫点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际公共汽电车线路票价的指导监督。

第十一条 市际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或者中断运营服务;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或者暂时中断运营服务的,除发生突发事件或者为保障运营安全等采取紧急措施外,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并向起讫点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武汉都市圈其他城市人民政府协同推进武汉都市圈公共交通一卡(码)通行、优惠同享,方便公众出行。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市公共交通信息与武汉都市圈其他城市互联互通,推进武汉都市圈综合交通智能运行管控平台建设,提升武汉都市圈公共交通数字化治理水平。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武汉都市圈其他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同建立武汉都市圈公共交通联合监管、协同执法等机制,加强证据移送、信息共享、委托调查、配合执行等方面的协作。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武汉都市圈其他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同建立都市圈公共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协调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及时通报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理情况。

市域(郊)铁路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协调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际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运营企业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本市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事故,加强与武汉都市圈相关城市的信息互通和监管联动,维护正常运营秩序。

第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武汉都市圈其他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同建立都市圈公共交通服务质量评价机制,按照统一标准对运营服务、设施管理、安全管理、乘客满意度等开展质量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运营企业线路调整、补贴发放等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武汉都市圈其他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武汉都市圈公共交通投诉处理协同,建立跨区域、跨部门投诉处理响应和协作机制。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事项的,应当根据投诉内容和职权范围确定投诉受理单位,协调运营企业、管理单位、政府有关部门等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投诉人。

市域(郊)铁路运营服务质量评价、投诉处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开通方案确定的补贴标准,对本市开通的市际公共汽电车线路、客运轮渡依法依规给予财政补贴和政策支持,将补贴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补贴资金,按照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与武汉都市圈相关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执行。

市域(郊)铁路的补贴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配套规定,细化落实本条例有关规定,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市促进武汉都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情况。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协同武汉都市圈其他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都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工作开展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交化运营改造的客运班线,在基础设施使用、服务监管方面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关于《武汉市促进武汉都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条例(草案)》的说明

在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贺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武汉市促进武汉都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北考察时强调,以武汉都市圈为中心,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联动发展。“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湖北省“十五五”规划明确“发挥武汉都市圈主引擎作用,加快推进深度同城化发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区域协同发展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区域发展布局,省、市人大常委会积极推动武汉都市圈公共交通协同立法,通过制定《条例》,发挥立法引领推动作用,有利于加快武汉都市圈同城化发展。

(二)制定条例是促进武汉都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的现实需要。目前,我市通达都市圈其他城市的市际公共汽车线路15条、市际客运班线74条,通达鄂州市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1条,通达黄石、黄冈、咸宁、孝感的城际铁路4条。此外,湖北铁路集团利用现有武黄、武冈、武咸城际铁路的富余运力,开行“新城快线”市域列车,实现公交化运行。武汉都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有良好的现实基础和发展前景,开展协同立法,对以往的交通协同发展经验进行总结提升,可以为进一步促进武汉都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三)制定条例是推动解决武汉都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痛点难点问题的有力举措。武汉都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还存在不少短板弱项:一是武汉都市圈公共汽电车场站基础设施同建和共享使用还需协同发力,部分公交换乘站、起讫点停车场配套不足;二是监管权责还需划分明确,目前市际公交线路开通后,其运营管理、执法监管尚未形成协同机制;三是支持保障政策还需统筹,武汉都市圈城市公共交通优惠乘车政策目前还未统一。因此,亟需通过协同立法推动解决武汉都市圈公共交通协同发展面临的问题。

二、起草过程

制定《条例》是2026年市人大常委会正式立法项目,市交通运输局承担起草工作。5月29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张斐组织召开《条例》起草工作专题研究会。市交通运输局按照会议精神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按程序报送市人民政府转市司法局进行立法审查。市司法局完成了公开征求意见,并向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市直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和武汉都市圈其他城市书面征求意见,组织召开了协调会、专家论证会,并邀请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前给予指导。7月27日,市人民政府召开立法协调会。8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92次常务会议通过《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聚焦武汉都市圈市际公共交通“小切口”,共二十二条,不分章节。

(一)明确都市圈公共交通的范围。《条例(草案)》根据国务院《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发改委关于利用既有城际铁路开行市域(郊)列车的要求,将都市圈公共交通界定为包括公共汽电车、客运轮渡、城市轨道交通、市域(郊)铁路的都市圈市际“大公交”。同时结合交通运输部等八部委关于都市圈城际通勤效率提升工程相关要求,明确公交化运营改造的客运班线,在基础设施使用、服务监管方面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构建公共交通一体化协同工作机制。《条例(草案)》构建了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工作机制,明确市人民政府与武汉都市圈其他市人民政府依托都市圈发展协调机制,统筹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补偿机制等重大事项。市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等部门落实武汉都市圈发展协调机制确定的重大事项,会同武汉都市圈其他市相应主管部门协商解决线路开行、运营服务、协同执法等具体事项。

(三)细化市际公共汽电车运营管理规定。当前,武汉市通达都市圈其他城市的市际公共交通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但现行法律法规针对市际公共汽电车尚未有详细规定。《条例(草案)》在现有市际公交开行实践基础上,从线路开行流程、运营服务协议签订、票价定价等方面进行了全流程细化规定,为后续市际公共汽电车开行、运营服务、监管等工作提供明确的法规依据。

(四)加强公共交通一体化协同协作。针对武汉都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存在的短板,《条例(草案)》从规划编制、设施建设、监督管理、政策支持等方面的协同协作作出规定。一是规划协同,市人民政府与武汉都市圈其他市结合都市圈同城化发展要求及公众出行需求,协同编制都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规划,本市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应当与武汉都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规划相衔接。二是基础设施协同,明确协同推进配套停车场、站台、加油(气、氢)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向武汉都市圈其他市开放共享,使用条件、服务和监管标准与本市公共交通企业相同。三是监管应急协同,建立联合监管、协同执法等机制,加强证据移送、信息共享、委托调查、配合执行等方面的协作;协同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协调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四是政策保障协同,明确市际公共汽电车、客运轮渡、城市轨道交通、市域(郊)铁路的支持政策。

以上说明,请连同《条例(草案)》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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