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武汉市府澴河流域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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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武汉市府澴河流域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武汉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4月18日对《武汉市府澴河流域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为了做好条例(草案)的修改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现通过长江日报、武汉人大网、长江网、“武汉人大”和“武汉发布”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请将修改意见于5月30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来信地址: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二处(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222号)

邮政编码:430014

传   真:027-82710157

电子邮箱:2339336171@qq.com

附  件:1.武汉市府澴河流域保护条例(草案)

     2.关于《武汉市府澴河流域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4年4月30日



附件1

武汉市府澴河流域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府澴河流域生态环境,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推进以流域综合治理为基础的四化同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府澴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府澴河干流及其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府澴河流域的规划与管控、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修复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府澴河流域保护应当全面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严格监管、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坚持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区域管理服从流域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以及江岸区、硚口区、东西湖区、黄陂区人民政府和武汉长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府澴河流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经费投入,建立府澴河流域保护和发展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府澴河流域保护和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府澴河流域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流域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域水资源、河道、水域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河湖水生态修复、河湖水系连通等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流域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及指导相关区统筹开展国土空间生态修复。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流域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水产健康养殖,管理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

园林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林木和湿地管理,组织开展林地、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加强对林地、湿地的管护。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城管执法、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域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府澴河流域依法实行河湖长制,全市各级河湖长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与监管等工作。

府澴河流域依法实行林长制,全市各级林长组织领导责任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参与府澴河流域的保护,对涉及流域保护的违法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府澴河流域保护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府澴河流域保护提供便利。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府澴河流域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流域保护意识,引导公众参与流域保护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府澴河流域保护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要求,把水资源作为刚性约束,以水定域、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建立以发展规划为统筹、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府澴河流域规划体系,充分发挥规划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水行政、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府澴河流域相关规划应当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第九条 规划主管部门依照国土空间规划,对府澴河流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

府澴河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对不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

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府澴河流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组织编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根据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优化调整府澴河流域产业布局和结构,将节水、节能、节地、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列为重点发展领域,推动流域绿色发展。

府澴河流域实行产业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新建、扩建国家和省明令禁止建设的污染项目。已经建成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限期予以关闭、改造、搬迁或者转产。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湖北省府澴河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统筹岸线资源的保护利用,严格岸线分区管理与用途管制,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科学利用岸线资源。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府澴河流域水域岸线。

禁止在府澴河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垃圾填埋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第十三条 除执行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以及其他紧急任务的车辆、机械外,禁止在府澴河干流及其支流堤顶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以及超重车辆,禁止在堤身等不具备交通通行条件的区域行驶机动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三章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第十四条 府澴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遵循节水优先、以水定需、量水而行的原则。

府澴河流域实行水资源用水总量控制。市、区批准取水的流域总水量,不得超过府澴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明确的水量控制指标。对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区域,应当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

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根据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以及防汛抗旱等需要,科学核定府澴河流域水库、闸坝等水利工程的下泄流量和泄流时段。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管理责任人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调度规程(方案)、调度运用计划和调度指令。

第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河湖生态流量(水位)保障方案,加强府澴河流域水利工程调度,保障河湖生态流量(水位)目标有效落实。

府澴河流域内跨区河湖生态流量(水位)保障目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其他河湖生态流量(水位)保障目标由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研究确定。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保障目标,应当综合考虑水资源条件、气候状况、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生活生产用水状况等因素。

第十七条 府澴河流域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水管理,加快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禁止使用列入国家淘汰目录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鼓励和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转变生产方式和调整种植养殖结构,发展高效节水型农业,加大农业灌区节水改造力度,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城镇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和建筑施工用水应当优先使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非常规水源应当符合相应用途的水质标准。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订府澴河流域洪涝、干旱以及突发公共水危机事件的水量应急调度预案。

出现严重干旱、重要控制断面流量降至预警流量、重大水污染事故等情形,可能造成用水危机、府澴河断流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应急调度。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府澴河流域排污口统计和档案制度,组织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测溯源,对违法设置的排污口依法予以处置,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水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设置、监测、管理排污口,在排污口安装标注排污单位名称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及数量要求等内容的标志牌,并建立污水排放台帐。

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规定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条 府澴河流域新建的工业项目原则上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选址布局,且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推动府澴河流域工业项目进入工业集聚区,从源头上加强对工业废水的控制。

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管网,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测系统联网。

向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管网排放工业废水的单位,应当保证其进入集中处理设施管网的水质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纳管标准。

第二十一条 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污水收集与处理专项规划,加强府澴河流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与配套管网以及污泥处置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因地制宜实行雨污分流,加强雨季溢流污染管控。

农村生活污水未纳入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管网的,应当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以及人工湿地、生态沟渠、生物滤池等,实行就近净化处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分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保障设施正常有效运行。

第二十二条 府澴河干流及其支流河道内的漂浮物和影响水环境的水生植物,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打捞和实施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和地膜,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和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开展农业废弃物回收和集中处理,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划和区域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划定本行政区域府澴河流域畜禽养殖禁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其他区域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应当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总量。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从事畜禽非规模化养殖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从事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服务的单位对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防止恶臭气体和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第二十五条 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府澴河流域水产养殖的监督管理,指导水产养殖者依法规范使用投入品,鼓励和支持水产生态健康养殖。 

水产养殖者应当开展绿色循环水等生态健康养殖模式,依法规范使用投入品,开展养殖尾水治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禁止在府澴河干流及其支流河道、水库进行投放饵料的水产养殖。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塘堰养殖珍珠;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


第五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二十六条 府澴河流域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

第二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依法科学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府澴河干流及其支流的河道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府澴河流域河道的整治和建设,应当综合考虑防洪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符合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持河流自然流向和河道自然形态,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畅通。

第二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域岸线管理,严格控制与生态保护无关的开发活动,组织开展岸线生态保护和修复;在一定范围划定生态缓冲带,开展生态缓冲带综合整治。

第二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府澴河管辖范围,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造成的不利影响,加强湿地污染防治,减缓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导致的湿地退化,维护府澴河湿地生态功能健康稳定。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武汉市湿地保护规划,将府澴河流域治理纳入本辖区湿地保护规划,并根据规划因地制宜采取水体治理、土地整治、植被恢复、动物保护等措施,加强湿地修复工作,重点对破碎化严重或者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综合整治和修复,增强湿地生态功能和碳汇功能。

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第三十条 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府澴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在府澴河干流、支流和流域湖泊、水库岸线保护范围内,加强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生态林的建设与保护,并逐步扩大生态林面积。

第三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因地制宜制订府澴河流域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方案,组织实施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控制土壤侵蚀,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府澴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或者开展替代性修复。


第六章 区域协作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与孝感市、随州市人民政府共同建立府澴河流域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府澴河流域保护的重大事项,推动跨区域协作,共同做好府澴河流域保护工作。

东西湖区、黄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毗邻的孝感市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商工作机制,共同研究、协商处理府澴河流域保护有关事项;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按程序提请府澴河流域联席会议协调机制处置。

第三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编制涉及府澴河流域的相关规划时,应当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规划和管控要求,加强与孝感市、随州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和协商,做好相关规划目标的协调统一和规划措施的相互衔接。

第三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与孝感市、随州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府澴河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航运、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信息共享系统,加强水质、水量等监测站点的统筹布局和联合监测,提高监测能力,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与孝感市、随州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在府澴河流域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污染、生态系统损害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联动响应与协作,统一执法程序、处罚标准和裁量基准,适时开展联合执法。

司法机关应当与孝感市、随州市同级司法机关协同建立健全府澴河流域保护司法工作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共同预防和惩治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与孝感市、随州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同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在府澴河流域的贯彻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市与孝感市、随州市建立健全府澴河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生态环境联合预防预警机制、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协同采取措施及时协调处理,共同推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之后的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工作。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孝感市、随州市人民政府完善府澴河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具体补偿协议由市人民政府与孝感市、随州市人民政府协商签订。

鼓励建立府澴河流域范围内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府澴河流域受益主体参与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府澴河干流及其支流堤顶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以及超重车辆,在堤身等不具备交通通行条件的区域内行驶机动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府澴河流域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武汉市府澴河流域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在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市水务局局长 郑利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武汉市府澴河流域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府澴河是长江一级支流,是湖北省第三大河流,自北向南流经随州、孝感、武汉三市。府澴河流域涉及我市东西湖、黄陂、硚口、江岸和长江新区等区域,是我市重要的工农业生产区,也是我市彰显城市水生态特色的重要载体。近年来,我市强力推进府澴河流域综合治理,府澴河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但仍存在下游水生态流量不足、局部生态环境问题突出以及上下游利益需求难以统筹兼顾的问题。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推进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的工作要求,有效解决府澴河流域存在的问题,省人大常委会要求武汉、孝感、随州三市开展协同立法,分别制定本地的府澴河流域保护条例,为府澴河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法治保障。

二、起草过程

2023年,省人大常委会将府澴河保护协同立法列为区域协同立法项目,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列入了立法工作计划。2023年10月,市水务局起草完成《条例(草案初稿)》,并在市人大常委会指导下予以修改完善。2024年1月底,省人大常委会组织武汉、孝感、随州三市召开了府澴河保护协同立法第一次联席会议,对《条例》体系结构、主要内容等进行专题指导。2月5日,市水务局将《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市司法局进行了审查修改,完成了网上征求公众意见、征求部门意见、专家论证会、部门协调会等程序。市政府进行了立法协调,按照立法程序规定,于2024年3月29日经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8章42条,主要对我市府澴河流域的规划与管控、水资源利用、水污染防治、区域协作等方面作了规定。

(一)关于《条例(草案)》的体系结构。《条例(草案)》的体系结构是省人大常委会在孝感组织召开府澴河保护协同立法第一次联席会议时确定的。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明确指出,武汉、孝感、随州三市条例要在兼顾共性与个性的基础上,保持体系结构的相对一致,即总则、规划与管控、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修复、区域协作、法律责任、附则八章。

(二)关于管理体制。府澴河流经随州、孝感、武汉三市,在管理上必须齐抓共管、三市协同,因此《条例(草案)》第三条规定了府澴河流域保护应当坚持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区域管理服从流域管理的原则。此外,为压实主体责任,形成流域保护合力,《条例(草案)》第四条、第五条明确了政府和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具体职责,第六条强调了府澴河流域依法实行河湖长制、林长制。

(三)关于规划管控。一是立足源头管控,在第九条规定要依照国土空间规划,对府澴河流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并在第十条中要求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二是强调绿色发展,在第十一条中提出优化调整府澴河流域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将节水、节能、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列为重点发展领域,推动绿色发展;在府澴河流域实行产业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新建、扩建国家和省明令禁止建设的污染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予以关闭、搬迁、转产或者改造。三是强调岸线管控和河堤保护,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明确了府澴河流域的禁止性情形。

(四)关于生态用水保障。府澴河流域水资源季节性分配不均,干旱时期河道水量经层层拦截,导致下游基本生态流量难以保障,影响河流生态安全。为此,《条例(草案)》第十五条要求根据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以及防汛抗旱等需要,科学核定府澴河流域水库、闸坝等水利工程的下泄流量和泄流时段;第十六条要求制定河湖生态流量(水位)目标,组织编制和实施生态流量(水位)保障方案;第十七条要求用水单位加强节水管理,鼓励发展高效节水型农业,提倡使用非常规水源。

(五)关于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武汉市位于府澴河下游,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修复是我市府澴河流域保护工作的难点。为此,《条例(草案)》对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落细:一是强化工业集聚区污染防治,第二十条要求府澴河流域新建的工业项目原则上在工业集聚区选址布局,且排放水污染物符合有关规定,并要求工业集聚区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管网,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二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第二十三条要求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和地膜,开展农业废弃物回收和集中处理;第二十四条在落实国家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补充规定从事畜禽非规模化养殖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开展养殖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三是注重生态保护和修复,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强调河道整治、岸线保护、湿地保护,第三十条、三十一条要求开展生态林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统筹推进府澴河流域生态保护和修复。

(六)关于区域协作。为更好发挥府澴河保护流域协调、区域联动的作用,武汉、孝感、随州三市在《条例(草案)》中均设置“区域协作”专章,从协调机制、规划编制、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司法协作、人大监督、突发事件处置、生态补偿等方面,对区域协作机制作了具体要求。

同时,《条例(草案)》还规定了宣传教育、应急调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以上说明,请连同《条例(草案)》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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