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意见和建议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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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现就《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起止时间:2025年5月15日—2025年5月30日
通讯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222号
收件人:武汉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430015
电子邮箱:whsrdchw@163.com
感谢您的关注和参与!
附件:1.《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武汉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
2025年5月14日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全面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凸显大江大湖国际湿地城市特色,推动生态资源优势转化为绿色发展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本决定。
一、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湿地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湿地保护管理协调机制,完善湿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湿地保护重大问题,落实湿地保护目标任务。湿地保护经费依法列入预算。
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将湿地保护纳入各区“林长制+河湖长制”联动工作体系,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三、坚持规划先行。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湿地保护规划。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布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流域综合治理、防洪、湖泊保护、乡村振兴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四、实行湿地分级管理和名录制度。湿地按照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行分级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批准的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及其范围,加快推进重要湿地确权划界工作,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湿地类型、保护级别和保护范围。鼓励申报重要湿地。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全市一般湿地名录及其范围认定发布工作,建立动态更新机制。一般湿地名录及其范围,由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探索推进湿地分类保护,逐步建立具有武汉特色的“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自然公园-郊野湿地公园-城市湿地公园-小微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彰显生活宜居、生态清秀国际湿地城市特色。
五、开展湿地资源调查评价与动态监测。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全市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全面掌握湿地类型、面积、分布、生物多样性以及保护利用情况,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完善湿地资源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一般湿地开展动态监测,每年向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建立健全湿地生态状况评估预警机制,对关键指标实施动态监测。鼓励和支持智能电子界桩等新技术应用,提升湿地边界管控、生态监测和预警一体化管理水平。
六、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批准的全市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结合湿地资源调查成果,确定各区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区级政府湿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七、严格控制占用湿地。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湿地。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无法恢复、重建的,应当依法缴纳湿地恢复费。
因建设项目无法避让、确需占用一般湿地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林业、水务等主管部门意见。
八、加强湿地修复。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优先修复生态功能退化的重要湿地,提升湿地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对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湿地,应当列为治理修复重点,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目标要求,制定限期达标方案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修复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应当编制湿地修复方案,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九、加强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将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定期开展湿地生物多样性调查和常态化监测,建立跨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治理联合推进机制。建立完善湿地动植物信息库,定期发布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状况报告。
加强长江与市域湖泊湿地生态廊道建设,保障湿地生态需水量。严格管控湿地范围内非法捕捞、采挖等活动,科学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禁止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
严格候鸟和水生生物主要迁徙洄游通道、重要栖息地等空间管控。对黑鹳、青头潜鸭等国家重点保护物种实施栖息地保护和生境修复。
十、科学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湿地周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在保护和发挥湿地生态功能的基础上,探索“湿地+”发展模式,引导湿地周边区域单位和个人依法利用湿地资源,推动绿色发展。鼓励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体验、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等活动,擦亮国际湿地城市品牌。
十一、完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鼓励建立湿地保护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通过转移支付、对口协作、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促进湿地保护受益方与保护方利益共享。
总结推广长江武汉段等跨区河流断面水质生态补偿机制试点成果,探索构建以水环境改善为核心的江河湖库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十二、加强湿地科研应用与国际合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湿地保护理论研究、科学技术开发和应用推广, 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应用。依托城市湿地保护与发展国家创新联盟、东亚-澳大利西亚候鸟迁飞通道武汉研究中心等平台,建立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开展城市湿地生态修复关键技术攻关和候鸟迁飞保护国际交流合作。
积极推进湿地增汇减排技术研究,探索湿地碳汇方法学与价值实现机制,建立湿地碳汇计量监测网络,推进湿地碳汇开发与碳普惠平台建设。
积极参与国际湿地保护合作,持续推进国际湿地城市评估和认证工作;建立国际湿地城市常态化合作交流机制,巩固扩大武汉国际湿地城市影响力。
十三、健全湿地保护公众参与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加大自然教育基地建设力度,鼓励湿地与社区共建共享,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鼓励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
创新湿地保护利用投融资机制,完善湿地保护与修复的市场化投入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湿地保护事业。
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十四、健全湿地保护监督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本决定执行情况开展检查,督促和支持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湿地保护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湿地保护工作,对违反本决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十五、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市人大常委会适时制定《武汉市湿地保护若干规定》,为加强湿地保护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十六、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就《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决定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战略部署的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特别是2022年11月视频出席在我市召开的《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开幕式并发表重要致辞,为湿地保护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近年来,国家和省级湿地保护领域制度建设取得重要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的决定》分别于2022年6月、2024年9月施行,深化了相关领域制度建设,同时授权地方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湿地保护具体办法,为我市细化法律规定、推动法律实施、完善湿地保护制度等指明了方向。
(二)是提炼固化实践经验的需要
武汉两江交汇、百湖密布,是湿地资源最丰富的副省级城市。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在全国率先实施“湖长制”、在全国首创跨区河流断面水质生态补偿、在全省率先发布一般湿地名录等工作,在全国起到重要引领作用,取得重要实践成果。市委、市人民政府先后出台《关于推进武汉市湿地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武汉市湿地保护与利用发展规划(2025-2035年)》等系列政策文件,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对全市湿地保护工作作了全面系统的谋划部署。在此背景下,以人大决定形式对现有政策措施和经验做法进行固化,有利于提升湿地保护政策层次和效力,强化制度刚性约束。
(三)是完善湿地保护制度体系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出台后,湿地保护政策环境和工作要求发生重大变化,亟需结合我市湿地保护工作特点,从制度层面对有关要求细化、具体化,推动工作落实。例如国家和省级层面关于一般湿地的管理制度还不完善;我市湿地类型多、分布广,不同类型湿地管理体制、管理要求存在较大差异,湿地分级分类管理有待加强等。亟需以人大决定的形式明确相关工作的实施路径和要求,为湿地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四)是推进国际湿地城市续期认证的需要
2022年6月武汉获评“国际湿地城市”,成为全球首个人口过千万的“国际湿地城市”。按照《湿地公约》有关要求,每六年对“国际湿地城市”开展一次续期认证,是否出台湿地保护相关法规规章是《国际湿地城市认证提名指标》规定的重要指标。在此背景下,亟需加快推进湿地保护地方立法,为推进我市“国际湿地城市”续期认证打牢基础。
二、起草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将依法作出《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的决定》列入2025年工作要点,市人大城环委承担《决定(草案)》起草工作。市人大城环委会同市园林和林业局成立起草专班,组织开展专题调研,经过多轮反复修改,在充分听取市直相关部门、各区意见基础上,形成《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共16条,结合武汉湿地保护工作实际,对管理体制机制、分级分类保护、科学合理利用等进行了规定。
(一)落实上位法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的决定》有关规定,就湿地保护原则、湿地保护专项规划编制实施、湿地资源调查评价与动态监测、湿地分级管理、湿地修复、公众参与等重要制度进行了强调,对有关要求细化、具体化,推动上位法在我市有效实施。
(二)提炼固化实践经验。一是完善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将湿地保护纳入各区“林长制+河湖长制”联动工作体系。二是细化对湿地修复的规定,明确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湿地应当列为治理修复重点,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目标要求,制定限期达标方案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三是总结推广跨区河流断面水质生态补偿机制实践经验,探索构建以水环境改善为核心的江河湖库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三)凸显湿地城市特色。一是加强湿地分类保护,提出构建具有武汉特色的“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自然公园-郊野湿地公园-城市湿地公园-小微湿地”的分类保护管理体系。二是强化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明确湿地生物多样性调查和监测、完善湿地动植物信息库、对国家重点保护物种实施栖息地保护和生境修复等相关工作要求。三是积极参与国际湿地保护合作,建立国际湿地城市常态化合作交流机制,持续推进国际湿地城市评估和认证工作。
(四)统筹保护与发展。严格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明确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区级政府湿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湿地。同时,鼓励科学合理利用湿地资源,支持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体验、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等活动,促进生态资源优势转化为绿色发展优势。探索湿地碳汇方法学与价值实现机制。
此外,提出适时制定《武汉市湿地保护若干规定》,明确湿地保护制度建设“三步走”(即市委出台实施意见、人大出台决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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