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征求法规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友情提示:

1、提出意见和建议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请针对法规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您的意见和建议将会被认真研究;

3、为便于联系,并对意见集群进行归纳整理和分析,请尽量如实填写个人信息。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征求法规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武汉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8月2日对《武汉市人力资源市场促进条例(草案)》《武汉市终身学习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为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做好上述法规草案的修改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8月18日前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

法规草案及说明请登录武汉人大网(http://www.whrd.gov.cn/)“公众参与·立法征求意见”栏查阅。

来信地址: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

    (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222号)

邮政编码:430014

电子邮箱:whrdfgs@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3年8月3日



武汉市人力资源市场促进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健康发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湖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的培育、规范、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将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

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制定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措施。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的建设指导,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的建设、服务和监督管理。

区级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审批的组织实施和政务服务优化。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组织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协助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诚信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公平竞争,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市场培育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产业、土地、教育、科技、财政、金融、税收、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政策,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政策,依法将人力资源服务纳入本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鼓励和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体系,统筹规划设立本行政区域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强化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建设,将服务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使用就业、人才发展等资金,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第十条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融资。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金融支持,支持社会力量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人力资源服务前沿领域和创新业态。

第十一条  规划建设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鼓励支持建立网上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完善人力资源服务业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引导资本、技术、人力资源等要素聚集,增强园区集聚产业、扩展服务、孵化企业、培育市场的功能。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

第十二条  培育有核心产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鼓励发展有特色和潜力的中小型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孵化培育、评选认定等方面对其予以专项扶持。

第十三条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开发人力资源服务软件、数据模型等产品,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产品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人力资源服务业高层次人才培育引进力度,将其纳入相关人才计划和人才引进项目,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库。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培训,依托行业协会、高校院所、企业等建立人力资源服务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开展从业人员以及高层次人才研修培训、学术交流。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探索建立具有公信力的人力资源主题数据库,开发和提供具有经济和社会价值、依法可以加工利用的政务数据和公共数据,鼓励市场主体依法挖掘数据价值,推动建立多样化的人力资源服务数据开发利用机制。开发和提供数据,应当保障数据安全、保障用户隐私。

第十六条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数据信息采集发布机制、人力资源需求预测预警机制,编制急需紧缺人才目录。

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人力资源供求、流动和薪酬报告,以及行业人才评价参考标准。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分类培育市场主体,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拓展细分市场,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

鼓励发展人力资源服务新业态新模式,支持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才测评、人力资源管理软件开发、人力资源大数据运用等特色业态和新产品快速发展。

第十八条  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外商投资者可以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本市设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开拓国际市场,开展跨境和离岸人力资源服务,开发利用国际人力资源。


第三章 市场规范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产业联盟、服务机构等主导或者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

第二十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

(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办理;

(六)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

(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八)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招聘简章、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第二十三条  个人求职,应当如实提供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个人信息以及相关基本情况。

求职者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在求职、招聘活动中获取个人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求职者个人信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求职者个人信息,不得使用非法方式进行入职背景调查。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不得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不得以服务外包名义将违法用工行为转移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大众传播媒介、公共场所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接受委托发布人力资源招聘信息的,应当查验委托机构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材料,并核对信息内容;发现发布虚假信息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终止为其提供服务,删除已发布的信息,并及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应当对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四章 政务服务和监管优化

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等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应当向住所地的区级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区级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人力资源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住所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住所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健全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为基本方式的监督管理机制,采取日常检查、年度报告、信息共享、举报投诉调查等方式,加强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住所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全面真实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提交的经营情况年度报告进行核查或者抽查,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将用人单位、个人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数据和失信情况纳入市场诚信建设体系,实施分类监管,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公安等部门,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信息共享、问题沟通、案件联合处置等工作机制,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综合监管。

第三十三条  按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湖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等规定,对住所地不在本市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将处罚决定通报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市场,是指人力资源的供给方与需求方通过市场机制实现人力资源交流配置,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供需双方提供相关服务行为的总称。

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武汉市人力资源市场促进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2023年8月2日在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社局局长 朱建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武汉市人力资源市场促进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

人力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201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21年湖北省颁布实施《湖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为贯彻落实上位法规定,2022年,市人大常委会清理废止了《武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启动了《武汉市人力资源市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调研。

二、起草经过

2022年4月,市人社局启动《条例》立法调研,于2022年10月形成《条例(草案)》初稿,报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提前介入指导。

2023年,《条例》被列为市人大常委会正式立法项目。在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广泛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市人社局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开展了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和风险廉洁性评估,于2023年3月7日形成《条例(草案建议稿)》,报市人民政府转市司法局法制审查。

市司法局通过市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和武汉市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意见,在汉阳区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CBD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开展专题调研,听取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意见建议,召开市直有关部门和部分区人民政府参加的协调会,并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提前介入指导,会同市人社局反复修改,形成《条例(草案)》。

5月23日、7月6日,市人民政府先后召开立法协调会、立法研究会征求各方面意见,形成了本次提请研究的《条例(草案)》。7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五章三十五条,立足武汉实际,突出问题导向,从促进型立法角度,着力培育扶持,推进我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一)强化行业顶层设计。把握行业发展规律,明确政府及部门职责,要求结合国家、省重大战略和武汉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制定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综合运用产业、土地、财政、金融、税收等政策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强标准化建设,为培育和发展专业性、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市场夯实制度保障。

(二)推动产业集聚发展。总结国家级中国武汉人力资源产业园“一园多区”发展的经验,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和产业发展予以制度化、法制化。鼓励和支持建设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出口基地,探索建立网上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三)聚焦行业发展痛点难点。针对当前武汉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规模偏小,业务主要集中在招聘、劳务派遣、外包等低价值链业态,专业化程度不高等问题,加大政府、市场及金融等渠道对机构的扶持奖补力度,鼓励行业培育和引进人才,支持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融资,不断做强做优;引导机构细分市场,重点鼓励猎头、咨询、测评、培训、大数据运用等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业态,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四)补齐市场短板弱项。回应人力资源市场数字化转型不足、信息保密机制不健全、部分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监管较薄弱等问题,明确探索建立具有政府公信力的人力资源主题数据库,健全数据开发利用机制;明确建立求职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细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人单位、个人等不同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设置强化互联网信息真实性条款等,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五)优化政务服务和监督管理。根据我市“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确区级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经营性人力资源行政审批的组织实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的备案和书面报告,优化政务服务;明确对人力资源服务市场实行事中事后监管、年度报告、信用监管、综合监管等监管方式,营造便利、有序的人力资源服务市场环境。

以上说明请连同《条例(草案)》一并审议。



武汉市终身学习促进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构建服务全民的终身学习体系,保障市民终身学习权利,建设全民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城市,促进人人皆学、处处能学、时时可学,不断提高市民受教育程度,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终身学习促进工作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终身学习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协同相结合、公益服务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全民参与与基层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统筹领导终身学习促进工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协调、督导终身学习促进与学习型城市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终身学习促进工作。

第五条 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终身学习工作规划;

(二)制定终身学习年度计划;

(三)建立终身学习评价标准;

(四)考核终身学习实施情况;

(五)监督终身学习经费使用情况。

第六条 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园林和林业、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终身学习促进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提供职工教育、青少年社会实践、家庭教育、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普及、残疾人教育等终身学习资源,开展终身学习活动。

第八条 每年十一月第一周为本市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


第二章 权利保障

第九条 终身学习是市民享有的权利,市民有权自主开展各类适应社会需求和促进个体发展的终身学习活动。

倡导市民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终身学习能力,养成终身学习习惯。

第十条 市民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开放大学、老年大学、社区教育学院等终身学习机构的学习活动。

市民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等场馆提供的公共学习资源。

第十一条 待业人员、残疾人、困境儿童、老年人、农民、退役军人等群体和家庭经济困难人员在开展终身学习活动时,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的帮助和便利。

第十二条 市民按照规定开展终身学习,有权获得学习时间、内容和成绩等学习成果的公正评价。


第三章 政府推进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终身学习经费分级保障体系,将终身学习经费列入本级政府教育经费预算,建立健全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市民合理分担等多渠道的终身学习经费综合投入机制,拓宽经费来源。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优惠措施,鼓励支持待业人员、残疾人、老年人、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参加终身学习活动,掌握职业技能,提升综合能力,提高生活质量。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终身学习基金。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阅读设施建设,根据人口规模和学习需求合理设置公共图书馆、城市书房、职工书屋、社区书屋、农家书屋等便民公共阅读服务场所。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至少设立一所老年大学,并根据学习需求,扩大办学规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开放大学举办老年开放大学。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各类教育资源,健全城乡一体的社区教育网络,设立社区教育学院等社区教育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教学设施、设备和人员。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探索终身学习“学分银行”建设,推进不同类型终身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终身学习专职教师队伍建设,并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保障专职教师在业务培训、专业技术考核、职务聘任、职称评审、表彰奖励等方面的权利。

教育行政等部门应当建立相关制度,从专家、学者、教师、离退休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业知识和特殊技能的人员中选聘终身学习兼职教师,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

第十八条 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科技、体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支持老年人参加各类老年教育机构,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丰富老年人生活、增进老年人健康的各类学习活动。

第十九条 残疾人联合会以及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应当支持残疾人参加各类教育培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

第二十条 妇女联合会、工会以及教育等部门应当支持妇女参加各类社区学校、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机构组织的学习活动,激发妇女学习热情,开展家庭教育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推广家庭教育经验。

第二十一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以及教育等部门应当支持青少年参加校外教育活动,加强青少年教育培训,促进青少年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二条 农业农村、科技、教育、乡村振兴等部门及科协等组织应当支持农民参加以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民工返乡创业、失地农民培训、农村实用技术推广、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为重点的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农民劳动技能和文化素质。

第二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结合世界文化遗产、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终身学习资源,为本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提供参观、研习传统文化的公益服务。

第二十四条 鼓励长江中游城市群、武汉都市圈终身学习区域一体化协同发展,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常态化的交流合作机制,共享终身学习资源,优化终身学习服务,促进终身学习事业发展。

鼓励开展终身学习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二十五条 老年大学等老年人社会组织应当针对老年人的特点和学习需求,开展健康养老、安全保护、防范诈骗、数字技能、艺术体育、生活休闲等学习活动,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融入数字社会。

第二十六条 开放大学应当加强终身学习的理论研究,建立健全终身学习公共服务平台、社区教育指导中心、“学分银行”管理中心和老年开放大学,面向市民构建各类终身学习培训课程,为市民终身学习提供支持,推进网络学习平台互联互通。

各类终身学习网络平台应当积极配合开放大学的互联互通工作,推动终身学习网络资源的共建共享。

第二十七条 社区教育机构应当提升基础能力建设水平,加强学习资源的整合与开发、全民学习的指导与服务,针对社区居民的不同需求,开展法律法规、思想道德、卫生健康、家教家风、职业技能、科学文化、艺术体育、生活休闲等学习活动。

鼓励社区教育学院为青少年提供非学科公益性学习服务,探索建立覆盖全年龄段的终身学习服务体系。

鼓励社区教育学院将终身学习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促进社区的平安、和谐与稳定。

第二十八条 鼓励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面向市民开放学习资源,建立数字化终身学习平台,开发终身学习培训课程。

第二十九条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体育场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残疾人文化活动中心等公益性机构,应当根据市民需求,通过举办讲座、展览展示、科普研学等方式开展终身学习活动。

第三十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终身学习活动周、全民读书月、书香武汉等活动的宣传,传播科学的终身学习理念和方法,营造重视终身学习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三十一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为职工创造终身学习条件,提供经费保障,依法开展职工教育培训,鼓励职工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培训。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与所在社区建立多种形式的教育联合机制,参与社区教育,为市民开展有组织、多样化的学习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终身学习培训机构,为市民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终身学习服务。

第三十二条 鼓励家庭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营造乐学善学的家庭学习氛围,树立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开展丰富多彩的学习活动。

鼓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提供学习示范和引导,开展家庭学习、亲子学习,引导未成年人参与终身学习活动。

鼓励家庭成员关心老年人的学习需求,支持老年人终身学习,并为其提供帮助。

第三十三条 鼓励建设学习型机关、学习型企业、学习型社区和学习型家庭。

第三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终身学习活动,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鼓励单位积极参与终身学习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个人为终身学习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第三十五条 对在开展终身学习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终身学习促进工作及相关学习活动中,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截留或者挪用终身学习经费的;

(二)在统计评估中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法定购买服务采购程序的;

(四)擅自改变捐赠款物性质、用途的;

(五)针对市民学习权利被侵害的申诉、控告、揭发、检举等情形不作为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各类办学单位、教育机构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布虚假招生信息的;

(二)不履行办学承诺的;

(三)提供虚假统计数据指标的;

(四)挪用、侵占终身学习经费的;

(五)无正当理由终止办学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办学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学分银行,是指市民通过自由选择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学习地点等零星学习方式获取的学分,存储到相关授权机构,达到一定标准后兑换相应学历或者非学历证书的一种灵活性学习动力激励方式与学习成果管理模式。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武汉市终身学习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在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武汉市教育局局长 李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武汉市终身学习促进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开展终身学习立法是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建设全民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大国”。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建设全民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大国,促进人人皆学、处处能学、时时可学,不断提高国民受教育程度,全面提升人力资源开发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近年来,福建、上海、河北、太原、宁波、成都、西安等省市出台了终身教育促进条例,2023年苏州市出台了终身学习促进条例。考虑到中央最新要求和时代的发展,我市也由终身教育立法转向了终身学习立法,实现从教育权保障向学习权保障的转换与跨越,具有深刻的改革发展意义。

(二)开展终身学习立法为完善服务全民的终身学习网络体系打下坚实的现实基础。一是十多年的学习型城市建设实践与探索为终身学习工作打下了坚实的组织基础。二是老年大学、开放大学、社区教育学院、众多高校为我市终身学习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平台支撑。目前,武汉市、区两级共有老年大学14所,其中市级1所,区级13所;共有社区教育学院14个,其中市级1个,区级13个。全市用于社区居民教育培训的场地面积达54.94万平方米,社区教育学校约161个,教学点约2057个。

(三)开展终身学习立法为优化线上线下学习资源、增强市民学习获得感提供了保障。虽然我市终身学习已经有了较好的组织基础和平台支撑,但是学习资源还存在区域差异大、总量不足、个性化供给弱等问题。开展终身学习立法,通过建立健全终身学习公共服务平台,可以优化线上学习资源的供给,丰富市民的学习途径,增加学习课程的类别,同时可以促进线上学习资源与线下终身学习活动协同发展,解决终身学习资源不足问题,为市民终身学习提供良好的服务与支持。

二、起草经过

市教育局于2020年6月启动终身学习立法调研工作,经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于2023年4月将《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查。其后,按照市人民政府工作流程和立法程序,市司法局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并邀请市人大对《条例(草案)》修改工作进行指导,征求基层的意见建议,进行集体审查和专家论证;2023年5月,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了立法协调会,会后根据协调会意见,市司法局会同市教育局对《条例(草案)》修改完善。7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一)规范了我市终身学习的推进机制。明确市、区人民政府统筹领导终身学习促进工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协调、督导终身学习促进与学习型城市建设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园林和林业、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终身学习促进工作,形成政府统筹,教育部门牵头,各部门协同配合的终身学习推进机制。

(二)明确了市民的终身学习权利。《条例》指出终身学习是市民享有的权利,市民有权自主开展各类终身学习活动。市民有权按照规定参加开放大学、老年大学、社区教育学院等终身学习机构的学习活动,有权按照规定使用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场馆提供的公共学习资源。同时注重特殊人群保护,规定待业人员、残疾人、困境儿童、老年人、农民、退役军人等群体和家庭经济困难人员在开展终身学习活动时,有权按照规定获得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的帮助和便利。

(三)细化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市民合理分担等多渠道的终身学习经费综合投入机制,拓宽经费来源。同时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重点人群的学习特点,结合自身职责,开展终身学习促进活动,促进各群体之间终身学习工作的协同发展。

(四)确立了多渠道协同配合的方式。《条例》规范了老年大学、开放大学、社区教育学院等终身学习机构的职责,明确指出各类公益性机构应当根据市民需求,通过举办讲座、展览展示、科普研学等方式开展终身学习活动;要求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加强对终身学习活动周、全民读书月、书香武汉等活动的宣传;鼓励高校面向市民办学;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终身学习培训机构,为市民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终身学习服务。

以上说明,请连同《条例(草案)》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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