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生态环境法规供给 护航美丽武汉高效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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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6-08-17
    来源:武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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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生态环境法典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2026年6月26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7月30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于8月15日公布施行。

一、作出决定的背景和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自8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10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同时废止。对照生态环境法典对现行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显得尤为必要。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我市地方性法规集中清理,并作出打包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是我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对于保障生态环境法典在我市全面有效贯彻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二、作出决定的过程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4月底以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有关方面,对我市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进行了集中清理,主要从“是否符合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和新发展理念”、“是否存在与生态环境法典以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其他法律、法规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问题”、“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工作要求”、“是否符合武汉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四个方面进行研究。

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及议案。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方面意见、依照上位法有关规定,对《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进行修改,形成了决定(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报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

三、决定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12件地方性法规

决定对《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武汉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武汉市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部分条款作出修改。

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修改了引用的法律依据;二是修改了管理层级或者管理部门;三是修改了行为规范;四是修改了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五是修改了专业术语。此外,根据机构改革等情况,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部门的名称进行变更,并对个别文字表述和条文顺序作了相应修改和调整。

(二)废止2件地方性法规

一是废止《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该实施办法的主要上位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被生态环境法典废止。因此,废止该实施办法。

二是废止《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自然保护区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市级人民政府无权设立。按照国家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安排,《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已无适用的保护对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的决定》对湿地保护、管控、监管等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废止该条例。

随着生态环境法典和决定的贯彻实施,我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法规制度体系迭代完善、提质升级,必将有力护航美丽武汉建设行稳致远,持续厚植全市高质量发展绿色底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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