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修订出台备案审查工作规程
市人大常委会修订出台备案审查工作规程
  • 发布日期:2025-08-07
    来源:武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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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武汉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经武汉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七次主任会议通过,自8月6日起施行。

一、规程修订背景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性制度,是宪法、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举措。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的战略高度,就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修订规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将党的领导贯穿备案审查工作全过程、各方面的具体举措。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备案审查工作,持续推进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2023年12月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决定)和2025年3月实施的《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对备案审查工作作出了新规定、提出了新要求。修订规程是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决定和省条例精神,推进备案审查各项制度在我市落地生根的必然要求。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制度,夯实备案审查工作基础,于2009年制定了规程,并分别于2014年、2019年、2021年、2023年对规程进行修订。近年来,我市备案审查工作坚持创新发展,在实践中形成了不少好的经验做法,比如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基层备案审查联系点在备案审查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等,这些经验需要通过制度的形式固化。修订规程是全面总结提炼我市备案审查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市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需要。

二、规程的修订过程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承担规程的具体修订工作。在规程修订过程中,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与省人大、各区人大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联系交流,认真总结现备案审查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同时,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征求市人大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市“一府一委两院”、市司法局、各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基层备案审查联系点等方面意见,并根据征集的意见对规程(修订草案)进行修改完善。8月6日,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七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规程(修订草案)。

三、规程主要内容

规程共6章44条,包括总则、备案、 审查、处理、保障与监督、附则等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具体要求。第一章“总则”中规定,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二)坚持备案审查工作全过程人民民主。在第一章“总则”中规定,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畅通人民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听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和公民等的意见,发挥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基层备案审查联系点的作用,引导社会各方面有序参与备案审查工作。在第三章“审查”中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实地调研、委托第三方研究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提高审查质量。

(三)坚持有件必备,加强备案工作。一是完善规范性文件定义,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主要情形作出了排除性规定。二是明确制定机关职责,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报送备案工作。三是明确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要求,列举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范围,并对报送备案的内容、时限、方式等作出规定。四是明确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提出主体和内容要求。

(四)坚持有备必审,完善审查方式、程序和标准。一是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对坚持有备必审作出总体规定,要求综合运用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移送审查、专项审查、联合审查等方式,依法对规范性文件开展审查。二是进一步明确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专项审查、联合审查的具体程序,同时对制定机关建立健全常态化规范性文件清理机制作出规定。三是明确了政治性、合法性、合理性审查标准,并对涉宪性问题规定了逐级上报工作机制。

(五)坚持有错必纠,增强备案审查制度刚性。一是在纠错中前置沟通环节,规定有关专工委、法工委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或者采取召开座谈会、情况通报会等方式与制定机关交换意见。二是对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要求制定机关限期修改、废止或者由常委会予以撤销的情形作了规定。三是对规范性文件的纠错时限作出了规定,明确制定机关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规范性文件处置工作,确需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六)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相关制度机制。一是建立健全专家意见咨询和委托研究等机制,要求利用市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研究机构、行业协会等资源,提升规范性文件审查的专业性、公正性。二是建立健全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规定每年第一季度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法工委关于上一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并细化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的内容。三是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通报制度,规定每年第一季度市人大常委会对制定机关上一年度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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