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
江夏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
  • 发布日期:2022-08-23
    来源:武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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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3日江夏区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根据《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责

(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报备和备案审查建议的接收、登记、提出办理建议、分送、归档、反馈等工作;负责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工作。

(二)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三条 备案

(一)受理范围:

1.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对规章作出的解释;

2.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以及区人民政府部门和机构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制定或者由其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其他依法应当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二)报送规范性文件,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及其说明等。纸质文件一式三份报送,制定或者修改政府规章的,同时报送条文依据对照表;电子文本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一个备案报告报备一件规范性文件。

(三)自收到报备文件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并通过省人大信息平台进行相应操作。

第四条 审查

(一)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提出办理建议后,分送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

(二)专门(工作)委员会自收到规范性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书面提出审查意见。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以上专门(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的,分别进行审查。

(三)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可以采取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实地调研或委托第三方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专门(工作)委员会在审查现规范性文件存在与党中央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与国家改革方向不一致问题的,存在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存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的,或者其他明显不适当的情形的,要提出意见。

第五条 处理

(一)经审查,专门(工作)委员会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存在问题的,审查终止。涉及两个以上专门(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意见不一致的,可以进行沟通。经沟通仍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

(二)经沟通,制定机关同意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在十五日内书面提出明确处理计划的,可以不再向其提出书面的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在六十日内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废止,并将完成情况书面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审查终止。

经沟通没有结果的,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可以将书面的审查意见交制定机关处理。

(三)制定机关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报送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办公室自收到制定机关书面处理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反馈。制定机关要在六十日内完成修改或者废止,并将完成情况书面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后,审查终止。

制定机关提出的规范性文件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不成立的,或者逾期未按照处理计划和时限修改、废止,经沟通,制定机关仍不修改、废止的,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主任会议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办理结束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七日内将办理结果进行反馈。

(五)反馈采取书面形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审查工作结束后,备案审查工作资料及时整理存档。

第六条 监督

(一)备案审查工作纳入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监督工作计划。每年的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每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二)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其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于每年第一季度将其本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区人大常委会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核查通报制度,对制定机关规范性文件报备情况进行核查、通报。

第七条 本办法及相关未尽事宜,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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