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工作安排,现在向青山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报告2017年以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依据和意义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维护宪法法律尊严、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制度安排。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宪法实施和监督,多次强调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健全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监督制度,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责。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新修订的《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省备案审查工作条例)对备案审查工作的总体要求、备案范围、审查标准、处理方式等作了全面细化规定。
2017年以来,区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监督法和省备案审查工作条例。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与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密切配合,服务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有效地促进我区全面依法治区建设,维护法制统一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
(一)备案工作情况
根据省备案审查工作条例和《武汉市青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区备案审查工作办法),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截至目前,办公室共接受区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9件,主要涉及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利用资本市场推进企业上板(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促进总部经济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促进金融业发展等方面。从报送备案的总体情况看,区人民政府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备义务,基本做到了纸质文件报送及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电子报备实现常态化。办公室全面落实“有件必备”要求,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接受、登记、分送、归档,加强与文件制定机关联系沟通,督促其按时、规范报备规范性文件。
(二)审查工作情况
一是开展形式审查。把发文主体、规范事项、公文种类、期限要求作为“必看”重点,通过研究把握这四个“必看”的规律,提高形式审查能力和水平。重点围绕发文主体有无发文权限、是否超越职权发文等开展审查;围绕规范性文件是否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是否具有普遍约束力等开展审查,对关于人事调整、表彰决定等方面的文件,由于规范对象具有特定性,不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围绕规范性文件是否在一段时间内持续有效、是否可以反复适用等开展审查。办公室对报送备案的9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形式审查,发现2件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格式标准,及时通知制定机关,通过省平台以电子指令形式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同时督促文件制定机关十日内按照要求重新报送备案。对符合登记备案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办理建议,按照有关程序和职责分工及时分送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
二是进行实质审查。依职权进行的实质审查,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备案审查职权,主动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也称主动审查。区人大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先后对报送备案的9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查。重点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与法律、法规和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等相抵触,是否违法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是否增加国家机关的权力或者减少其法定职责,是否与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原则明显相违背,旨在抵消、改变或者规避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未发现与法律相抵触或不适当的问题,基本做到了三性(合法性、实效性和规范性)、两“没有”(没有发生规范性文件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没有发生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被撤销),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是依申请进行审查。依申请进行的审查,是指根据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依法书面提出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的审查,也称被动审查。办公室仅收到区检察院提出的审查要求1件,涉及户外广告行政强制执行如何适用法律,与《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收到审查要求后,办公室积极对接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转递有关审查要求,及时将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意见转交区检察院,推动强制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目前,尚没有收到有关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
三、主要做法
(一)坚持备案审查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加强对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听取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汇报,讨论研究备案审查工作。区备案审查工作办法明确将“坚持党的领导”作为备案审查工作原则,强调规范性文件要与党中央决策部署相一致。将备案审查工作纳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把政治标准作为备案审查工作的首要标准,确保备案审查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切实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
区人大常委会不断加强队伍和制度建设。积极参加市人大举办的备案审查工作培训和经验交流会议,集中调研“一府一委两院”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督促文件制定机关开展自查。修订区备案审查工作办法,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流程、标准和机制,确保备案审查工作与时俱进。开展“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专项改革,推进备案审查工作创新。加强与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区政府办、区司法局等有关部门的沟通,推动全区备案审查工作能力提升。
(三)持续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
依托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按照标准、网络、内容、数据“四统一”的要求,积极推进我区规范性文件电子报备工作。2019年,全面清理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并按照市人大统一规范的电子文本报备要求,对现行有效的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电子文本制作和电子上传。2020年,及时与省平台对接,实现规范性文件由平台报备电子文本。督促区“一府一委两院”与省平台对接,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电子报备经验交流,进一步规范和改进电子报备工作,以信息化手段推动全区备案审查工作提质增效。
(四)服务推动全区备案审查工作
区人大常委会不断探索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方式,有效把好“三个结合”,进一步提升规范性文件管理质效,推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一是坚持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相结合。在备案审查工作中,严格实行被动审查的同时,还重点通过提前介入的方式,对涉及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将“问题文件”处理在前,防患于未然。二是坚持沟通协调与业务指导相结合。在备案审查过程中,做好加强与“一府一委两院”的沟通衔接,既注重支持报备机关及时纠正规范性文件中不适当的内容,更注重探讨交流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针对性的提出切实易行的指导意见,提高备案审查工作的效率。三是坚持普遍审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通过发挥办公室“统”的作用和专门(工作)委员会“专”的优势,重点围绕常委会确定的执法检查内容、专题询问题目和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对与之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重点审查。
2017以来的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和成效,但与党中央和省、市、区委的要求,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期盼相比,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一是思想认识有待进一步提升。有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新形势下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备案审查工作宣传发动不够,统筹推进力度不大。二是审查方式有待进一步创新。同步审查力度不大,综合运用审查方式不多,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人大代表、专家、第三方等参与不够。三是审查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过关的文件多、纠错的文件少”,审查标准、程序和督促纠正机制等制度约束力不强,有备必审、有错必纠需要进一步落实。四是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区人大常委会尚未建立专门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区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法院、区检察院和区人大从事备案审查的工作人员大多数是兼职的,人员变动也比较频繁。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备案审查工作思想认识
坚持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备案审查实践、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大局中认识和谋划备案审查工作。坚持重要问题及时向常委会党组请示报告的制度。每届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抓好省备案审查工作条例的学习培训和贯彻实施工作,按照条例规定的机制、方式、流程、标准等,全方位推进我区备案审查工作,促进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二)夯实基础工作,提升备案审查规范化水平
认真落实“有件必备”的要求,从制度层面将“一府一委两院”的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督促文件制定机关严格落实报送备案范围、工作要求等规定,及时核查纠正迟报、漏报等不规范报备行为,发现未按要求报备的,及时进行提醒,定期检查通报规范性文件报备率、规范率等情况。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抓好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梳理和电子报备工作,积极配合区监察委员会、区法院、区检察院开展规范性文件电子报备工作,促进规范性文件数据库扩容增效。扩大公众参与备案审查工作的途径,畅通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提出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的渠道,增强社会各方面对备案审查工作的了解和参与。
(三)坚持守正创新,提升审查工作质效
适应监督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主动审查、专项审查。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依法进行主动审查,及时提出高质量的审查意见。对涉及重要法律法规实施、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开展专项审查。探索联合联动审查、专家咨询论证、委托第三方研究等工作方式。加强与文件制定机关的沟通,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加大督促整改力度,增加审查实效。加强备案审查理论和实务研究,开展备案审查案例分析,推动理论与实务相互促进。
(四)深化协同配合,提高备案审查整体水平
密切与“一府一委两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工作联系和指导,督促将备案审查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备案审查人员;坚持开展备案审查业务培训、经验交流等活动,做好全区备案审查工作的服务指导;加强对备案审查工作的宣传,共同提升全区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和水平。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