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以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以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 发布日期:2021-06-30
    来源:武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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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9日在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主任 陈祖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全国人大、省人大的部署要求,从今年开始,市人大常委会将每年听取和审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现将市十四届人大以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依据和意义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责。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大的不适当的决议。立法法第五章“适用与备案审查”、监督法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都对备案审查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新修订的《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省备案审查工作条例)对备案审查工作的总体要求、备案范围、审查标准、处理方式等作了全面细化规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维护宪法法律尊严、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制度安排。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宪法实施和监督,多次强调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健全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监督制度,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规范性文件”。  

市十四届人大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立法法、监督法和省备案审查工作条例。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与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密切配合,服务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有效地促进我市全面依法治市建设,维护法制统一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

(一)备案工作情况

根据省备案审查工作条例和《武汉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市备案审查工作规程),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截至目前,法规工作室共接受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229件,其中,市政府规章33件、市政府其他规范性文件164件、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规范性文件28件、市中级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3件、市人民检察院规范性文件1件。从报送备案的总体情况看,各文件制定机关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备义务,基本做到了纸质文件报送及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电子报备实现常态化。

法规工作室全面落实“有件必备”要求,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接受、登记、分送、归档,加强与文件制定机关联系沟通,督促其按时、规范报备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性文件开展形式审查,审查发现15件规范性文件存在不符合报送备案范围、报送备案不及时、文本材料不齐全等问题,及时通知文件制定机关按照要求予以纠正或者重新报送备案。对符合登记备案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办理建议,按照有关程序和职责分工及时分送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坚持年度通报制度,每年年初将文件制定机关上一年度开展规范性文件报备情况进行通报,提升文件制定机关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审查工作情况

1.依职权进行的审查情况。依职权进行的审查,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备案审查职权,主动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也称主动审查。市人大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先后对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229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查。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选择部分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重点审查。经审查,先后有5件存在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不一致的问题,已经提出处理意见,并与文件制定机关主动沟通,督促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2.依申请进行的审查情况。依申请进行的审查,是指根据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依法书面提出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的审查,也称被动审查。法规工作室共收到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3件,其中有2件因不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已告知公民向有权审查的机关提出;另有1件是建议对2004年出台的《武汉市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办法》进行审查,法规工作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审查研究,认为该文件与2013年出台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不一致,经沟通,市政府已经自行废止该文件。目前,尚没有收到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的审查要求。

3.有重点的专项审查情况。有重点的专项审查,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配合重要法律法规出台、适应重大改革和政策调整,或者回应社会关注热点,有重点地对某些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审查。近几年,对涉及高质量发展、民生保障等领域以及属于专项清理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审查。2018年,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会同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组织开展我市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共清理出与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要求不一致的市、区人大及政府规范性文件18件,其中,人大决议、决定2件,政府规章1件,政府其他规范性文件15件,提出了废止17件、修改1件规范性文件的处理意见。2018年、2019年,组织开展对军民融合发展、交易场所管理领域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2020年,开展我市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对与党中央有关精神、国家法律法规和全国人大、省人大有关决定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今年上半年,围绕优化营商环境、长江生态保护、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等方面,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开展专项清理,并将根据专项清理和审查研究情况,提出修改、废止等处理意见。

三、主要做法

(一)坚持备案审查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市人大常委会两级党组加强对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听取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汇报,讨论研究备案审查工作。市备案审查工作规程明确将“坚持党的领导”作为备案审查工作原则,强调规范性文件要与党中央决策部署相一致。将备案审查工作纳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纳入全市年度法治建设绩效考核内容。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法规工作室把政治标准作为备案审查工作的首要标准,确保备案审查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切实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

市人大常委会不断加强机构、队伍和制度建设。2020年6月,专门设立备案审查处,配备3名工作人员,承担备案审查综合服务工作,为常委会履行备案审查职责提供服务保障。积极参加上级人大举办的备案审查工作培训,组织开展全市备案审查工作业务培训。修订市备案审查工作规程,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流程、标准和机制,确保备案审查工作与时俱进。开展“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专项改革,推进备案审查工作创新。注重借助专家力量开展审查工作,2019年,委托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对3件市政府规章、1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2020年,委托6位常委会立法顾问分别对4件市政府规章进行研究。针对专家提出的120多条意见建议,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进行认真审查研究后,就重要问题与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市司法局、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督促研究修改。

(三)持续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

市人大常委会组建工作专班,依托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按照标准、网络、内容、数据“四统一”的要求,积极推进我市规范性文件电子报备工作。2018年,全面清理市人大常委会自1979年成立以来作出的决议、决定,并按照上级人大统一规范的电子文本报备要求,对现行有效的40件规范性文件,进行电子文本制作和电子上传。2019年,及时与省平台对接,实现规范性文件由平台报备电子文本。2020年、2021年,连续两年制发通知,督促市“一府一委两院”、各区人大与省平台对接,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电子报备专题培训、经验交流,进一步规范和改进电子报备工作,以信息化手段推动全市备案审查工作提质增效。

(四)服务推动各区备案审查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指导、督促各区人大依法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法规工作室通过调研、座谈、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各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联系服务。2019年,以建立备案审查工作制度为抓手,推动各区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任务、落实工作机构人员。2020年,以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为着力点,开展跟踪调研,摸清各区备案审查工作的基本情况,为2021年出台对策、推进工作打好基础。今年3月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全市备案审查工作部署会议,集中开展省备案审查工作条例专题辅导,组织电子报备业务培训,以点带面进行专题培训、业务指导,全面推进年度备案审查工作任务落实。

市十四届人大以来的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和成效,但与党中央和省委、市委的要求,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期盼相比,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一是思想认识有待进一步提升。有的区和少数部门单位对新形势下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备案审查工作宣传发动不够,统筹推进力度不大。二是审查方式有待进一步创新。同步审查力度不大,综合运用审查方式不多,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人大代表、专家、第三方等参与不够。三是审查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过关的文件多、纠错的文件少”,审查标准、程序和督促纠正机制等制度约束力不强,有备必审、有错必纠需要进一步落实。四是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大多数区人大常委会尚未建立专门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市政府、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和各区人大从事备案审查的工作人员大多数是兼职的,人员变动也比较频繁。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备案审查工作思想认识

坚持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备案审查实践、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大局中认识和谋划备案审查工作,推动实现法规工作室、专门(工作)委员会、常委会等各个层面备案审查工作的显性化。坚持重要问题及时向常委会党组请示报告的制度。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二)完善工作制度,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制

抓好省备案审查工作条例的学习培训和贯彻实施工作,按照条例规定的机制、方式、流程、标准等,全方位推进我市备案审查工作,促进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加快省备案审查工作条例配套制度建设,抓紧修订市备案审查工作规程,指导各区人大完善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流程,规范备案审查行为,加强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夯实基础工作,提升备案审查规范化水平

认真落实“有件必备”的要求,从制度层面将市“一府一委两院”、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督促文件制定机关严格落实报送备案范围、工作要求等规定,及时核查纠正迟报、漏报等不规范报备行为,发现未按要求报备的,及时进行提醒,定期检查通报规范性文件报备率、规范率等情况。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抓好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梳理和电子报备工作,积极配合市监察委员会、市法院、市检察院开展规范性文件电子报备工作,促进规范性文件数据库扩容增效。扩大公众参与备案审查工作的途径,畅通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提出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的渠道,增强社会各方面对备案审查工作的了解和参与。

(四)坚持守正创新,提升审查工作质效

适应立法和监督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主动审查、专项审查。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依法进行主动审查,及时提出高质量的审查意见。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对涉及重要法律法规实施、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开展专项审查。探索联合联动审查、专家咨询论证、委托第三方研究等工作方式。建立备案审查专家库,借助外力开展审查研究工作。对审查发现的问题要抓住不放,重点进行研究论证,加强与文件制定机关的沟通,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加大督促整改力度,增加审查实效。加强备案审查理论和实务研究,开展备案审查案例分析,推动理论与实务相互促进。

(五)深化协同配合,提高备案审查整体水平

密切与各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工作联系和指导,督促将备案审查工作纳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监督工作计划、常委会工作报告,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备案审查人员;坚持开展备案审查业务培训、经验交流等活动,做好区人大备案审查工作的服务指导;实施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于2022年6月底前13个区实现全覆盖。同时,加强与市“一府一委两院”、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和服务,加强对备案审查工作的宣传,共同提升全市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和水平。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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