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是全体人民共同的宝贵财富,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为人民管好、守好国资家底,人大肩负重要职责。2023年6月9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共6条,对规范政府报告工作、增强人大监督实效、强化监督统筹联动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表示,《决定》准确把握人大监督定位,着力体现本地工作特色,将市区人大开展国有资产监督的经验做法和创新成果上升为制度规范,为人大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能、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应势而谋制定《决定》
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能,是党中央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人大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
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党中央和省委、市委部署要求,积极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报告制度初步建立,监督机制逐步形成,国有资产家底日益明晰。2018年至2022年,全市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年均增长10.5%;金融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年均增长17.4%;行政事业单位净资产总额年均增长31.2%;国有土地面积同比增长0.82%。
今年4月,为落实党中央关于主题教育、大兴调查研究工作部署要求,市人大常委会以“探索推进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制度化规范化”为题,通过召开专家座谈会、走访市属国有企业、实地考察营运项目、听取部分区和市直部门意见等方式开展调研,发现我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为推动解决困难和问题,《决定》的制定应势而谋、因势而动、顺势而生。
突出监督重点内容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涉及的领域广泛,内容复杂,环节繁多。一方面,我市国有资产总量庞大,类别多样,管理难度很高,另一方面,对比兄弟城市,我市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和发展仍有不小空间,体现出不断加强管理监督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要管好用好国有资产,切实增强监督实效,需要在努力做到报告“全口径、全覆盖”,监督“全方位、全过程”的基础上,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决定》结合实践需要,对常委会审议、监督的重点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在重点关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决定决议的同 时,进一步体现本市实际,对四类国有资产监督重点进行了细化和拓展。
企业国有资产突出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金融企业突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科技创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突出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均衡性和可及性;自然资源资产突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与有效利用。同时,对加强绩效管理、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监督重点也作出具体要求。
完善监督方式方法
依法监督是人大监督最鲜明的特点,人大开展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其工作制度、工作程序的合法合规是取得监督实效的重要保障。
《决定》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坚持用好法定监督方式,规范了常委会预算工委前期预听、有关专门委员会初步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审议以及落实审议意见和整改问责等监督工作程序。围绕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议题,打造出涵盖沟通协调、监督调研、报告审议、整改反馈等环环相扣的“闭环”工作流程。
为实现让国有资产监督“长出牙齿”,《决定》对监督方法进行了探索创新。注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与预算审查监督的衔接,加强对预算资金与国有资产转化和流动的监督;注重发挥市人大预算与国资联网监督系统作用,强化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查询、分析、预警的在线监督;注重问题整改与问责情况的跟踪监督,整改与问责情况连同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一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推动问题整改落实与违法违规行为的追责问责。
加强监督统筹联动
为推动构建人大与政府、市直与各区之间横向协作、纵向联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决定》注重压实各方责任,对主体部门的工作职责予以明确。
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工作统筹,通过制定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科学安排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做好报告制度实施的相关工作。市审计机关要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与市人大国资监督五年规划、年度计划相衔接,形成专项审计报告及审计查出问题清单,更加全面、准确反映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对人大监督的支持作用。
《决定》要求,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健全与市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沟通机制,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重大情况;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人大监督工作所需要的资料,通报有关重大事项。
在市区联动方面,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区人大常委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的指导,市、区人大常委会同步开展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共同提高监督实效。
配套出台工作规程
制定《决定》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权的有益实践,突出了合法性、重大性、程序性、可行性,主题鲜明集中,内容高度凝练。市人大常委会还紧扣《决定》进行细化、实化、具体化,出台了《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于2023年8月17日通过并实施。
《规程》共6章24条,主要从总体要求、规范和完善报告工作、听取和审议报告、跟踪监督问题整改、监督统筹与联动、监督工作保障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整体篇章结构与《决定》的6条内容相一致、相衔接,并针对报告、审议、整改与问责等多个环节适当细化拓展,确保《决定》提出的举措可行、管用,增强监督刚性和实效性。
报告环节,增加了综合报告、各类专项报告的重点内容要求,明确了各类国有资产报表体系的主要构成。审议环节,明确了初步审议前政府部门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提出了初步审议的重点方面。整改与问责环节,细化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要求,进一步强化了跟踪监督工作措施。
《决定》及《规程》的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规范化、常态化迈出新的步伐。市人大常委会将按照《决定》及《规程》的要求,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坚持守正创新,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全面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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